1 / 54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 一、起征点调整.

ulla-mays
Download Presentation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

  2. 一、起征点调整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2)具体优惠内容  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

  3. 一、起征点调整 (3)热点问题 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  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  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4. 一、起征点调整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 一、起征点调整 7、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答:(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委托代征方式:以征代报。8、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9、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方法?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 一、起征点调整 10、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查账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到目前为止,独资企业查帐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1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2、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应填制《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下达个体工商户执行。”

  7. 一、起征点调整 1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答:需要按照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 15、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假如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答:(1)主管局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2)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您的销售额一年如果达到200万元,就应按照总局22号令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 一、起征点调整 16、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8、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9. 一、起征点调整 19、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5)负责人照片两张;(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停业期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停业期间还需要纳税申报吗? 答:(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3)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

  10. 一、起征点调整 21、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2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答: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11. 一、起征点调整 23、个体户如何办理注销? 答:双定户办理注销时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办理注销时,按稽查程序办理。 24、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12.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适用范围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2)具体优惠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相关事项及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13.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申请资料  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4.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热点问题 1、咱们大连现在有没有销售蔬菜免税的通知?请问这个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大连地区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从今年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请问流通行业具体是指哪一个行业,如果是超市销售蔬菜,也享受免征政策吗?那蔬菜有具体定义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超市销售蔬菜,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蔬菜的品种具体可以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中列明的《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15.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3、听说现在最新政策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请问水果批发环节也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水果批发环节不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4、蔬菜企业从今年起免征增值税,我企业是从事蔬菜干制品的,请问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经营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范围内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16.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5、蔬菜流通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是生产加工蔬菜罐头的,也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蔬菜罐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6、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水产品,请问此种情况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能将销售蔬菜和水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反之,则不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7.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7、企业11年购进的蔬菜,当时已经计提了销项,但进项未参与抵扣,从今年起销售蔬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之前未参与抵扣的进项还可以正常抵扣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在11年购进蔬菜发生的进项可以正常抵扣,但今年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后,购进蔬菜发生的进项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8.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8、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蔬菜零售,请问现对外开具发票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对外销售蔬菜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19.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1)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 (2)具体优惠内容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0.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3)报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1.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4)热点问题1、我企业是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请问购买税控系统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2.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2、现听说购买税控设备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请问税控设备包括扫描仪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税控设备不包括扫描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3.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3、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可以抵减应纳税额,那支付的维护费呢?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支付的维护费也可以抵减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4.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应纳税额时,应该如何填写报表?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填写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5. 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应纳税额时,应该如何填写报表?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填写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6. 四、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 (2)具体优惠内容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3)申请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7. 四、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4)热点问题1、我是供暖企业,请问收取的供暖费收入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8. 四、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供暖企业的供暖期如何确定?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29.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1)适用范围 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货物及劳务企业 (2)具体优惠内容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30.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31.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32.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3.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4.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另外,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35.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36.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7.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38.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39.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40.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41.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42.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3)申请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4)热点问题1、我企业是污水处理单位,请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您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43.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我企业是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请问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不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我企业是作垃圾处理的,请问收取的垃圾处理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何符合相关条件,您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44. 六、福利企业 (1)适用范围  福利企业 (2)具体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5. 六、福利企业 (3)申请资料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2、《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3、企业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6、税收通用缴款书;7、《退(抵)税申请表》。

  46. 六、福利企业 (4)热点问题1、听说福利企业在税务方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请问需要到哪认定?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7. 六、福利企业 2、我企业是福利企业,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48. 六、福利企业 3、我是福利企业,2月份新聘用了1个残疾人,当月就给其支付了工资和缴纳了社保,请问在计算2月份应退增值税额时,“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包括新录入的残疾人呢?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不包括新录入的残疾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三条规定:“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49. 六、福利企业 4、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具体如何操作?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50. 六、福利企业 5、福利企业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除了作相关认定为,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