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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 【 教学要求 】 1 、了解犯罪概念的类型。 2 、明确犯罪的阶级本质以及犯罪概念的意义。 3 、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 【 学习重点 】 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 教学内容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概念( P55 )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决定轻重大小的因素)( P56 ) 犯罪的基本特征( P56-58 ) 犯罪概念的意义( P58 ). [ 案情 ] 被告人 : 甲 , 男 ,18 岁 , 待业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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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 【教学要求】 1、了解犯罪概念的类型。 2、明确犯罪的阶级本质以及犯罪概念的意义。 3、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 【学习重点】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教学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概念(P55)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决定轻重大小的因素)(P56) 犯罪的基本特征(P56-58) 犯罪概念的意义(P58)
[案情] 被告人: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乙家借宿。同年9月28日,甲在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乙之子丙发现,遂案发,随后甲家人代其偿还了乙的损失。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甲。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甲宣告无罪。[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章犯罪构成 【教学要求】 1、明确犯罪构成的意义及共同要件。 2、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学习重点】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内容】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的概念(P62)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联系、区别)(P62-63) 犯罪构成的特征(P63-64)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 P63) 概念和内容(P65、66)(共同要件、具体要件)(P65)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的意义(P67)
第六章犯罪客体 【教学要求】 1、明确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 2、掌握犯罪客体的种类以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学习重点】 1、犯罪客体的种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内容】 1、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的概念(P69) 犯罪客体的意义(P69-70) 2、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P70) 犯罪的同类客体(P70) 犯罪的直接客体(P71) (犯罪的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P71-72)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P72) 犯罪对象的意义(p7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P7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P73-74) 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是否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条件 是否受到损害 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案情]被告人:邓某,男,40岁,高小文化程度,农民。[案情]被告人:邓某,男,40岁,高小文化程度,农民。 1991年8月,被告人邓某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同年9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邓某畏罪逃到东北二九O农场其同父异母之弟邓甲处居住。1992年12月,邓某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瘸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1993年4月3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6月15日押回原籍转捕。 [问题]犯罪构成客体要件具备哪些特征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邓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执行传讯后,畏罪潜逃,流窜到外地非法行医,因用药物先后致两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邓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邓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执行传讯后,畏罪潜逃,流窜到外地非法行医,因用药物先后致两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邓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要求】 1、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 2、明确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3、掌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其意义。 4、学会运用犯罪客观方面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学习重点】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教学内容】 1、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P75)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P77-78) 2、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含义(P78)(两方面的含义)(P79) 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P80-82)(含义、条件、注意事项)
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与狭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P83)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四种情况)(P84-85)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P86)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P86)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P87)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P88)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P88)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P88-89)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P89-90)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P90) 5、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P90-91)
[案情]被告人:皮某,男,46岁,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案情]被告人:皮某,男,46岁,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皮某作为集体企业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为生产急需,于1990年8月25日以巨蜂葡萄园的名义,向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由某市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贷款前,粮油商行经理商某提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5万元借给该商行用于偿还谷子款,数日后即归还,否则不为皮某作贷款担保。皮某考虑到这笔贷款是用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有资格又愿意担保的单位一时难找,便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同年8月28日,巨蜂葡萄园直接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的有关粮油商行偿还谷子款5万元。皮某与商某商定了付息的时间和手续。此后,粮油商行资金周转不灵,还款不能兑现,皮某积极追付。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前,这笔款的本息及罚息已全部归还某市信托投资公司。 [问题]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内容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法理分析]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所谓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危害,又具体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两种类型。此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
结合上述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原理,查明皮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其关键所在,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为本单位的使用权,同时也要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财经管理制度。其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四,在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结合上述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原理,查明皮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其关键所在,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为本单位的使用权,同时也要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财经管理制度。其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四,在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皮某系巨蜂葡萄园经理,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所以,应对其定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课后作业】 1、思考题(P60、67、74、91) 2、练习题(P27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