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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委員角度解析審查重點

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委員角度解析審查重點. 計畫 宣導 暨 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計畫簡介. 簡報大綱. 壹、計畫申請 貳、計畫審查作業流程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肆、今年度計畫執行方式. 2. 壹、計畫申請. 3. 壹、計畫申請. 一、申請 資格 ( 1/3) 1. 依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商號 ,且 其本公司 登記所在地 設於新北市者 ; 或 依法取 得 新北市 政府核發工廠 登記證 之工廠 。 2.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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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委員角度解析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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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委員角度解析審查重點 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計畫簡介

  2. 簡報大綱 壹、計畫申請 貳、計畫審查作業流程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肆、今年度計畫執行方式 2

  3. 壹、計畫申請 3

  4. 壹、計畫申請 一、申請資格(1/3) 1.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商號,且 其本公司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者;或依法取 得新北市政府核發工廠登記證之工廠。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1)製 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 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 人者。(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 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人者。 4

  5. 壹、計畫申請 • 一、申請資格(2/3)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新北市政 • 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 • 錄者。 •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 • 間尚未屆滿情事。 •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 • 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5

  6. 壹、計畫申請 一、申請資格(3/3) 4.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 助者。 5.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6.申請新北市政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同一廠商 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惟上一年度計畫 尚未結案再申請次一年度者,需有足夠研發人 力,另財力亦須足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6

  7. 壹、計畫申請 二、計畫內容 1.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 2.「創新技術研發」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 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 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 等;或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 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 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產品。 7

  8. 壹、計畫申請 三、應備資料(1/6) 1.申請表 1式1份(如附件A) 8

  9. 壹、計畫申請 三、應備資料(2/6)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影本1份 *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 代替。 3.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1份 *99年6月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 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 代替,無工廠者免附) 9

  10. 壹、計畫申請 • 三、應備資料(3/6) • 4.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影本1份 • *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 • 5.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1份 • 6.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 影本1份 • 7.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1份 • *未進駐者可免繳 10

  11. 壹、計畫申請 • 三、應備資料(4/6) • 8.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 *最近一期勞保繳款明細-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 勞保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如公司未滿五人, • 無勞保請檢附聲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C)。 • 9.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 • 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 • 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 • 證明文件 影本1份。 11

  12. 壹、計畫申請 • 三、應備資料(5/6) • 10.計畫書1式8份、電子檔光碟1份(如附件B) 12

  13. 壹、計畫申請 三、應備資料(6/6) 11.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1份(如附件D) 13

  14. 會計 科目 壹、計畫申請 四、補助款編列原則(如附件E) 1.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 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 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 研究費科目為限。 2.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 畫申請總經費50%,且補 助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 整。 3.自籌>補助 4.不含營業稅 材料費 人事費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設備使用費 設備維護費 14

  15. 壹、計畫申請 五、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一)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15

  16. 壹、計畫申請 五、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16

  17. 壹、計畫申請 五、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三)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 17

  18. 壹、計畫申請 五、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四)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 18

  19. 壹、計畫申請 五、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五)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 19

  20. 壹、計畫申請 六、廠商計畫期程 1.申請計畫期程6-10個月。 2.計畫執行期間,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加 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或延長執 行期間,經計畫辦公室報請新北市政府同意後 最長得延長1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 20

  21. 貳、計畫審查作業流程 21

  22. 不通過 廠商 放棄簽約 通過 廠商 同意簽約 不符合則通知補件或退件 完成簽約 及期初撥款 計畫簽約 貳、計畫審查作業流程 一、審查流程圖 結束 符合 廠商提出 計畫申請 資格 文件檢查 書面審查 技術審查 (須簡報) 與確認審查結果 函知廠商修 改計畫書並 準備簽約 確認已修訂 計畫書及契約內容 22

  23. 貳、計畫審查作業流程 • 二、審查委員會之運作與管理 • (一)簽訂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 • (二)遇人情困擾或利益關係應主動迴避並知會計畫 • 辦公室。 • (三)對計畫有疑問均須透過計畫辦公室聯繫了解。 • (四)應以建設性及開放的觀念審核,以引導廠商進 • 入研發層次。 • (五)應提出計畫具體優缺點及建設性意見。 • (六)為公平保密,審查結果均須經由計畫辦公室、 • 新北市政府正式函知。 23

  24. 貳、計畫審查作業流程 • 三、計畫審查原則 • (一)創新屬性 計畫創新、研發能力、實施方法、預期效益 • (二)共通性 研發團隊、經費編列、第二案以上之審查原 則、清潔生產/資源 回收、政府相關法規、單 一外資持股比例大於50%之補充說明、 • (三)其他鼓勵事項 • (1)新北市政府重點推動之傳統產業 • (2)屬新北市特產或觀光資源之產業 • (3)研發供銀髮族使用之創新性產品 • (4)成立未滿三年/進駐育成中心 24

  25.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25

  26.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一、計畫簽約作業 通過 符合 計畫辦公室發出 審查結果通知函 廠商依審查結論 修正 審查委員 確認 修正後計畫書 新北市政府發出 核定通知函 計畫辦公室協助 新北市政府辦理 後續簽約事宜 • (一)契約生效日為新北市政府核定通知函發文日之當月 • 第1日為契約生效日(例如:新北市政府核定通知 • 函發文日期為5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5月1 • 日)。 • (二)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完成簽約, • 若無法依限辦理,應發函新北市政府敘明事由申請 • 展延,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 • 以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26

  27.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二、補助款撥付作業 (一)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1次簽約、2次付款。期 初支付補助款之50%,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並 經計畫審查會議通過結案後,再支付其餘款項。 (二)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餘及孳息毛額 繳回新北市政府市庫。 (三)補助款之撥付,如遇有立法院審議經濟部預算 或新北市市議會審議新北市政府預算之特殊原 因,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 期日,簽約廠商同意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27

  28.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三、計畫變更作業(1/2) 計畫一般變更 廠商於 期中/結案 報告中提報 交由 主審委員 進行審查 計畫辦公室存查 計畫辦公室 將審核結果 函知廠商 計畫重要變更 廠商發函 計畫辦公室 申請變更 交由 主審委員 進行審查 計畫辦公室或新北市政府 得就變更事項查核、查訪 特別變更 公司之負責人 、電話或地址 變更 廠商附相關資料發函 計畫辦公室 申請變更 計畫辦公室 新北市政府 存查 28

  29.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三、計畫變更作業(2/2) 29

  30.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四、會計管理作業 (一)查核作業規定與會計查核準則 須具原始憑證及帳冊供新北市政府、計畫辦公 室查閱,如有嚴重不符計畫書者,新北市政 府得解除契約、停止或追回補助款。 (二)簽約廠商於期末應提會計師簽證,且該簽證費 用由廠商自行負擔,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30

  31.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五、計畫管理作業 (一)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計畫辦公室或新 北市政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 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二)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 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 ,及參與計畫辦公室或新北市政府辦理之相關 成果發表、展示。 (三)簽約廠商須提送期中報告、結案報告及會計報 告表,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計畫經費並應依 補助比例核實報銷。 (四)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 嚴重落後,經計畫辦公室或新北市政府通知改 善而未改善者,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31

  32. 參、計畫簽約與執行 通過 六、計畫結案作業 執行結束後 15日內交結 案及會計報告 出席計畫辦公室 結案審查會 並做結案簡報 期限內繳交 修訂後之結 案報告請款 新北市政府 辦理期末撥款 並結案 七、研究成果 廠商執行研究計畫取得之成果歸屬廠商所有 32

  33. 肆、今年度計畫執行方式 33

  34. 肆、今年度計畫執行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收件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於申請期 間郵寄或親送至「新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 (22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 -郵寄方式:102年6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親送方式:102年6月30日下午5時截止。 三、審查期間: 1.技術審查日期及時間將正式發函通知。 2.技術審查時,廠商應派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人 員參加。 34

  35. 肆、今年度計畫執行方式 四、聯絡方式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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