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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央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1 、概念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2 、特点: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国家机构是由社会上的少数成员中最积极的那部分成员组成。. 第六章 中央 国家机构. 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 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第五,协调性。 2 、类型 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 我国国家机构按 类别 可分为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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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 1、概念 •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 2、特点: •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 第二,国家机构是由社会上的少数成员中最积极的那部分成员组成。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 • 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 第五,协调性。 • 2、类型 • 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按类别可分为五部分: (一)国家权力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 (三)国家审判机关; (四)国家检察机关; (五)国家军事机关。 按层级分为 (一)中央国家机关 (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示意图 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军事 委 员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 国 主 席 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最高人民法 院 国务院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 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自治县)国家机关 县人民代表大会 县人民政府 基层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乡镇级国家机关 乡人民代表大会 乡人民政府
二、国家机构的性质 1、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利益的执行者、捍卫者 2、国家结构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1)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 (2)国家机构的活动表现国家性质,国家机构是国家性质的承担主体 (3)不同阶级掌权,国家机构的性质具有不同(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三、国家机构的设置依据 1、主要依据 (1)国家职能(决定因素):国家职能直接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调整 (2)国家机构是国家职能的执行者、承担者(载体) 2、其它依据: 国情影响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四、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 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 • 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 •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 •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贯彻了什么原则?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贯彻了什么原则? 各级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集体行使职权,民主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代表人民利益;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责任制。 民主集中制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第二节 代议机关(parliament) • 一、代议机关概述 • (一)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概述 • 1、概念 • 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议会。它是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主要内容之一的代议制的物质载体。 • 2、职权: • 第一,立法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 • 第二,财政权。是议会最原始的职权。 • 第三,监督权。是对政府的监督权。 •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
第三节 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一、全国代表代表大会 •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 (1)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 (2)地位:居于最高地位。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 (1)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 (最高决定权;选举国家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任命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人员;行使立法权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 (行政管理权) (检察权) (审判权) 各部、委员会
一、全国代表代表大会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2)任期:第一、二、三届任期为四年,从第四届改为五年。 •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第一,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 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 第五,监督权。 • 第六,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的职权 1、 立法权 2、 国家领导人员的任免权 3、重大国家事项的议决权 4、监督权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人左右组成。包括委员长一名、副委员长数名、委员数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每届五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4、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会议是全国人大主要的工作方式。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临时举行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或由5分之1以上全国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第一次会议在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三)工作程序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议案表决 议案分布 (1)意义: 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方式。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于第一季度举行。 (2)会议形式: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
二、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它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 它是由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
第二,人事任免权。 • 第三,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 • 第四,监督权。 • 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 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主要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议题,对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另一种是常委会全体会议。 • 5、全国人大的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 1、专门委员会的性质(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 • 2、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五年) •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 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第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 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 第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全国人大代表 • 1、代表的作用和地位 • 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受人民委托,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勤务员。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第三节 国家元首 • 一、国家元首概述 • 1、概念: •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责。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 2、方式: • (1)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2)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 二、我国国家元首制的历史发展 • 三、我国现行的国家元首制度 • (一)我国现行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 第一,实行个体元首制度。 • 第二,实行虚位元首制。 • 第三,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 (二)我国主席(the president of state)的产生和任期
宪法法律制度 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 我国的最高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 选举产生;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职权 法律的发布权;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权;荣誉权;外交使节的接待权等。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 第二,人事任免权。 • 第三,外交权。 • 第四,荣典权。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第四节 行政机关 • 一、行政机关概述 •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 (一)内阁制 • 其主要特点: • 第一,政府由在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组织,该领袖出任政府总理(在君主立宪制国家称为首相)。 • 第二,总理提名的内阁组成人员的人选,形式上要经过国家元首的任命,但这只是一种形式,国家元首不可以否认。 • 第三,政府的继续执政以议会的信任为前提,政府对议会负责。 • 第四,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不掌管实际行政权力。
二、我国的国务院(The State Council) •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 • 1、组成: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余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通过后均由国家主席任命。 • 2、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宪法法律制度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 最高行政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产生 提名;决定;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国务院的任期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五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四)国务院的工作原则和议事规则 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五)国务院的职权 编制和执行预算;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和管理行政管理工作;等。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 1、概念: •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2、内容:第一,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中的领导地位。第三,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均由总理签署。第五,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四)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第六章 国家机构 • (四)国务院的职权 •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第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 第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 第四,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 第五,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 第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第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第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五)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及其他机构 • 1、各部、各委员会 • 它是国务院根据全国行政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业性的部门机关,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 • 2、审计机关 • 国务院设审计署,作为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3、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 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专门业务的机关。 • 三、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一)性质和地位 • (二)组成和任期 •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五节 审判机关(judicial organ)和检察机关(procuratorial organ) • 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概述 • 审判机关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即主要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
宪法法律制度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 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 审判机关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产生及任期 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最高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二、我国的审判机关 • (一)人民法院(the people’s court)的性质 • (二)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与审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 ○民事审判第四庭 ○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工作办公室 ○研究室 ○死刑复核庭(新建)
二、我国的审判机关 •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3、公开审判原则。 •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 6、合议制原则。 • 7、回避原则。
三、我国的人民检察院(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 三、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任期 • 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每届均为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 1、法纪监督 • 2、侦查监督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 3、公诉和审判监督。 • 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宪法法律制度 (二) 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2.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任期及职责 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报上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法律制度 3.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基层 中级 (1) 普通检察院系统 高级 最高 铁路运输检查院 海事检查院 (2) 专门检察院系统 军事检查院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六节 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 • 一、我国军事领导机关概述 •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 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 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职责 •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实行主席负责制,委员会职权无宪法规定。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法律制度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委的性质 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二)中央军委的产生 军委主席由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三)中央军委的任期 主席、副主席、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