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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宣導

業務宣導. 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國民小學人事室. 102 年 5 月 7 日. 業務宣導內容. 一、 高雄市政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暨心 理健康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三、不適任教師 四、關說獎懲原則 五、公教退休志工 六、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壹、目的: 一、 落實人性關懷,發現並協助公教員工解決可能影響 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能以 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 ,並協助 個人規劃職涯及生涯(退休)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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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業務宣導 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國民小學人事室 102年5月7日

  2. 業務宣導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暨心 理健康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三、不適任教師 四、關說獎懲原則 五、公教退休志工 六、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3.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壹、目的: 一、落實人性關懷,發現並協助公教員工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並協助個人規劃職涯及生涯(退休)發展。 二 、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強化團隊向心力,進而提升機關整體競爭力。

  4.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貳、內容: 一、心理健康服務 二、法律服務 三、醫療服務 四、稅務服務

  5.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肆、內容: 一、心理健康服務 1.張老師」面對面諮商晤談:專屬行政窗口(07-3333221分機203)提出申請(時數5小時內免付費,超過5小時之諮商費用或本項服務年度預算經費用罄,由當事人自付) 2.「高雄晴空站」-伊媚兒傾聽室:藉文字抒發心中煩惱或疑問,由「張老師」專業諮商人員回復郵件給予開導、解惑或提供建。電子郵件帳號ihappy@kcg.gov.tw

  6.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肆、內容: 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1.四維行政中心聯絡電話:1999 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12點、下午2-5點 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2.鳳山區公所聯絡電話:7422111轉339 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2-5點 地點: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30號

  7.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肆、內容: 三、醫療服務 與本市苓雅區衛生所等合作,自102年2月1日起辦理全民健保健檢定點服務,包含子宮頸癌、大腸癌、乳癌、口腔癌等四大癌症篩檢項目,提供同仁便利之健檢服務,使健檢更為普及化。

  8. 高雄市政府 員工協助方案暨心理健康 肆、內容: 四、稅務理財服務 1.本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服務窗口 地點: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 服務電話:2221880、0800-028-333 2.本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服務窗口 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 服務電話:7410141、0800-726-969

  9.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 • 天然災害意義及類別 • 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 一、風災。二、水災。 • 三、震災。四、土石流災害。 • 五、其他天然災害。 • 故天然災害範圍為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五種。

  10.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 決定權責(高雄市政府現行做法) ※通案性: 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其他災害之停班停課與否基準,由高雄市政府統一決定並發布。 有關山區部分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其他災害停班停課與否基準則授權由六龜、甲仙、茂林、桃源、那瑪夏區區公所區長決定後,報由本府統一發布。

  11. ※非通案性: 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報本府統一發布,通報流程如下: (1)本府單一(個別)機關決定停止上班: 二級機關通報一級機關及機關所在地區公所,並由一級機關彙整所屬二級機關資料後通報人事處統一對外發布訊息。 (2)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決定停止上課: 學校透過校安通報等管道通報教育局及學校所在地區公所,教育局彙整所屬學校停止上課資料通報人事處統一對外發布訊息。

  1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 出勤處理 通案性及個案性停止上班,或為處理善後,人員出勤係以以停班(課)登記 發布高中(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13. 多元查詢管道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 中華電信電話查詢系統(020300166 ) 各有關新聞媒體 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網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網站

  14. 不適任教師處理 法規暨案例宣導

  15.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16.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17. 不適任教師處理實務案例一 • 個案名稱 :已經同意了,這樣也 不行嗎? • 個案主題 :談教師與學生的界線

  18. 案例內容 • 高三的課業壓力十分煩重,身為導師覺得十分心疼學生們,尤其這班又都是女生,除了課業所帶來的頭痛、肩頸酸痛,更有每個月的生理痛,慘綠的小臉更叫人不捨,這該如何是好,該怎麼做才能幫她們呢? • 該導師學生專門去學了指壓按摩的技術,學生那裡不舒服,我幫學生按摩那裡 • 該導師在按摩之前,都有徵詢學生的意願。

  19. 問題討論 • Q1、接觸學生身體前,已事先徵得學生同意,這樣可以嗎? • A1:否,與學生之互動,未能保持師生間專業倫理關係,逾越教師分際,未遵守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之規定。

  20. 問題討論 • Q2:本案教師之行為樣態,係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幾款的規定?內容為何? • A2:依新修正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原第6款)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21. 問題討論 • Q3、學校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後,其處理流程為何? • A3: • 1.學校接獲投訴 • 2.3日內通報教育局列管 • 3.1週內成立調查小組 • 4.1個月內調查完竣 • 5.陳報教育局調查結果,並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 6.召開學校教評會。 • 7.將教評會審議結果函報教育局

  22. 不適任教師處理實務案例二 • 個案名稱 :不滿意,那你去告我啊! • 個案主題 :談教學自主權與教學不力

  23. 案例內容 • 「王小明,你是笨蛋啊!連這麼簡單的功課都不會寫啊!你的腦袋到底是裝豆腐還是裝大便啊…」,聽著老師嚴厲的辱罵聲,王小明的眼淚再也忍不住的掉下來。 • 放學了,王小明的媽媽匆匆忙忙的趕來學校接小明,站在校門口等了半天,原來,「因為小明今天的功課沒寫完,所以被老師留下來罰寫,說是沒寫完不准回家;而且王媽媽,小明今天中午也被罰寫沒吃午餐喔~」 • 未料,高老師認為她的教學方式絕無問題,本於教學自主權,請校長勿加干涉,如果家長不滿意,可以將學生轉走,甚至揚言「不滿意,可以去告我啊!」

  24. 相關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第1項 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25. 相關法規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附表四: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2.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    導仍無改善者。 3.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者。

  26. 問題討論 • Q1.本案教師體罰學生行為,係適用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 • A1:由學校視實際情形,及情節輕重予以辦理。 • Q2.本案教師之行為樣態,如符教師法第14條,則屬同法第1項第幾款的規定?內容為何? A2:依新修正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27. 問題討論 • Q5.本案處理小組之成員及輔導,有何規定? • A5: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 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 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 Q6.本案教師如予解聘,是否應通報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 A7:否, • 因教師法第14條第5項之通報規定,並未明列第九款情事

  28. 不適任教師實務案例三 • 個案名稱 :十字路口的徘徊,向左or向右 • 個案主題 :談教師精神病的處理

  29. 案例內容 • 「有啊!老師上課遲到、早退是家常便飯,有時甚至直接神隱。上課時,上到一半會直接離開教室到走廊走動,有時也會捲起上衣露出肚皮,女生耶!真猛…」,鄭媽媽已經快昏倒在地了。用虛弱的聲音問道:「那你們到底是怎麼上課的?」,「上課啊!老師上她的,我們玩我們的,她也不會管啊!」,「那你們到底學到甚麼……」,鄭媽媽一夜難眠,這種老師簡直誤人子弟,這還得了,我寶貝女兒的受教權,不就全毁了嗎??

  30. 問題討論 Q1.本案教師之行為樣態,如符教師法第14條,則屬同法第1項第幾款的規定?內容為何? A1:第8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Q2.學校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後,如經查證結果,認有必要請醫生予以精神鑑定,惟當事人拒絕或鑑定結果未患有精神病時,學校該如何處理? A2:如教師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視其教學或行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依前開各情事規定之處理程序分別進入評議期或輔導期。

  31. 問題討論 • Q3.又本案教師如確屬罹患精神病時,學校又應如何處理? • A3: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應提學校教評會審議,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通過,予以資遣。 • 學校應自作成資遣案決議後,應於十日內,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32. 參考資料 • 罹患憂鬱症之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稱「精神病」一案。 • 教育部 93.10.18 台人 (三 ) 字第 0930133183號書函 • 所稱「精神病」之意涵,參照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係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33. 參考資料 • 至憂鬱症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係屬精神官能症之一種,尚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精神病』。」 • 惟教師罹患憂鬱症時,如經公立醫療機構及學校證明無法勝任工作者,似宜併予考量有無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資遣之情形。

  34. 補充案例: • 實例一:吸毒 • 教師吸毒經警察當場捕獲並查證屬實,經學校教評會予以「解聘」;後經法院予以不起訴處分,向學校請求復聘乙案。 • 查吸毒之初犯者為不起訴處分乃刑法上給予行為人的一次自新機會(若5年內再犯本罪即應依法追訴),其性質仍屬違法行為,非謂不起訴處分即得免責。 • ○師施用毒品經查證屬實,除已違犯法律外,其行為對學校名譽及教師形象造成之傷害,且不足為學生楷模,顯已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事實,適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35. 補充案例: • 實例二:妨害性自主 • 網路援交,誤以為付費即可。 • 對象為14~16歲尚無成熟之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屬妨害性自主罪,經查證實屬。

  36.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製作 關說登錄莫等待 獎懲原則永常在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宣導單位: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國小人事室 日期:102年3月27日 宣導人:王貞權 37

  37. 大綱 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 獎懲原則 結語

  38. 立法背景 • 行政院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 • 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第 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 • 原則,由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 • 馬總統於101年7月7日廉政座談會裁示,由行政院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俾部會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

  39. 獎懲原則 •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40.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一次至二次

  41.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兩次

  42.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誡一次至兩次

  43.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兩次 8

  44.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過一次至兩次

  45. 獎懲原則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46. 結語 關說登錄莫等待 獎懲原則永常在

  47. 公教志工參與志願服務 壹、法令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 務要點 貳、目標: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以 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48. 公教志工參與志願服務 參、志願服服內容: • (一)社會服務。(二)勞工福利。(三)衛生保健。 • (四)教育文化。(五)交通安全。(六)環境保護。 • (七)生態保育。(八)觀光旅遊。(九)經濟發展。 • (十)科學研究。(十一)消防救難。(十二)體育發展。(十三)海外服務。(十四)法務服務。 • (十五)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49. 公教志工參與志願服務 肆、相關網站: 一、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 https://cpabom.dgpa.gov.tw/vlt/ 二、高雄市社會局志工資源中心 http://www.kvc.org.tw/ 三、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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