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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位 同 行 新 年 好! 首 先 给 大 家 拜 年: 祝大家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合家幸福!

各 位 同 行 新 年 好! 首 先 给 大 家 拜 年: 祝大家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合家幸福!. 2013 年 质 量 培 训 讲 座. 咸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颜 望 斌 2013 年 3 月 咸宁温泉. 目 录. 一、统一和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二、质量验收自评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写 要点及要求 三、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局部修订内容宣贯 四、 《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 一、统一和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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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各 位 同 行 新 年 好! 首 先 给 大 家 拜 年: 祝大家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合家幸福!

  2. 2013 年 质 量 培 训讲 座 咸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颜 望 斌 2013年3月 咸宁温泉

  3. 目 录 一、统一和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二、质量验收自评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写 要点及要求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局部修订内容宣贯 四、《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4. 一、统一和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 以下两条为强条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7.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鄂建【2007】28号的有关规定

  8.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9.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包括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和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10.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1.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建设单位取得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12.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鄂建【2007】28号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3.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4. (三)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5.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统一标准》规定如下

  16.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7.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8. 二、质量验收自评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及要点二、质量验收自评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及要点

  19. 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要点) 一、该分部工程概况 二、分部工程设计变更及落实情况 三、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情况:1、原材料质量控制及进场复验情况;2、工序质量控制情况;3、质量通病控制情况 四、工程质量整改情况:1、公司及项目部检查后整改情况;2、监理签发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3、质量监督整改通知落实情况

  20. 五、该分部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该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情况 七、该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抽样检测情况 八、该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情况 九、自评结论

  21.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评报告(要点) 一、工程概况(主要为工程概况表中的内容) 二、工程设计变更及落实情况 三、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情况 四、工程质量整改情况:1、公司及项目部检查后整改情况;2、监理签发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3、质量监督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 五、该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情况

  22. 七、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核查情况 八、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情况 九、观感质量检查情况 十、质量通病防治情况及效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十二、自评结论

  23. 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要点) 一、分部工程概况 二、分部工程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 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四、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五、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六、重要部位和工序旁站监理情况

  24. 七、质量问题整改情况:1、监理签发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2、各级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七、质量问题整改情况:1、监理签发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2、各级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 九、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 十、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十一、对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的审查意见及评估结论

  25.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要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 三、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四、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情况 五、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 七、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26. 八、观感质量验收情况 九、督促落实工程质量整改情况 十、质量通病防治情况及效果 十一、工程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十二、质量评估结论

  27. 验收方案的主要内容 1.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并明确验收组组长 2.验收组成员分组、分工,明确各小组任务范围,确定各小组组长 3.明确抽查比例、抽查部位、抽查项目等 4.审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6.各小组汇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存在的问题,

  28. 7.各责任主体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工程竣工质量自评和评估,并发表验收意见7.各责任主体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工程竣工质量自评和评估,并发表验收意见 8.验收组讨论确定工程观感质量等级 9.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29.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局部修订内容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49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31. 钢筋分项工程 原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33. 热轧带肋钢筋的牌号,后面的数字是指钢材的屈服强度。HRB:热轧带肋钢筋,HRBF:细晶粒热轧带勒钢筋 (“F”英文是fine “细”的意思) • HRB400E 中“E”表示抗震,牌号带E是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新规范规定的抗震钢筋,新规范从8月1日起执行。 •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34.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35.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 5.3.2A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P1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36. 注: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注: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37. 钢筋加工 一般项目 • 5.3.3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38. 交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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