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 likes | 646 Views
中山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 产生源普查 违法排污企业整改工作会议. 李菊花 中山市环保局污控科 (2005 年 11 月 ). 第一个内容. 中山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总体介绍(背景、目的、组织、进度) 普查方法(对象、范围、内容、原则、路线、注意事项、质量控制) 调查表填写方法 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整治要求. 贯彻实施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和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 和 《 关于开展广东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 配合全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布点
E N D
中山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违法排污企业整改工作会议中山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违法排污企业整改工作会议 李菊花 中山市环保局污控科(2005年11月)
第一个内容 • 中山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 总体介绍(背景、目的、组织、进度) • 普查方法(对象、范围、内容、原则、路线、注意事项、质量控制) • 调查表填写方法 • 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整治要求
贯彻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和《关于开展广东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 配合全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布点 • 加强对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的管理,制定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管理有关政策, • 全面掌握我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的情况 普查工作背景(一)
《关于开展广东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05]89) 2005年8月 • 省环保局李清局长对粤环函[2005]89号文批示指出:“此次普查非常重要,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 我市上半年已开展了全市危险废物的专项调查,有一定基础, 普查工作背景(二)
为什么要普查(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 全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基数不清。上半年已开展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量约为100万吨/年,而2004年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统计数约为58万吨/年,两者相差近一倍。严控废物我省除2001年制定《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时进行过部分摸查外,底数一直不清。 • 我市严控废物产生量底数不清。上半年我市已开展了危险废物调查摸底工作,对我市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有了大致了解,但严控废物没有开展过调查。
为什么要普查(二) • 国家和省要求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气瓶、气罐)、新化学物废物、实验室废物的监管,而我市对其产生情况不清楚,急需普查 • 对危险废物污染源,要求全过程监管 • 企业自身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在上半年已开展的危险废物调查摸底中没有涉及到,需要补充 • 由于全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基数不清,对发放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数量和规模、对我市是否需要建设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处置场所较难掌握
(1)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全市现有、在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单位的数量、布局、生产规模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工艺、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等方面情况(1)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全市现有、在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单位的数量、布局、生产规模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工艺、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等方面情况 (2)掌握危险废物转移报批和联单执行情况,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处置,是否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和转移联单报送制度 (3)掌握单位自身处置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情况及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普查目的(一)
(4)建立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的动态档案和数据库(4)建立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的动态档案和数据库 (5)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加强严控废物处理过程的监管 (6)顺利推进《广东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规划》的制定、为我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的安全处置奠定基础 普查目的(二)
普查成果 • 广东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及去向情况调查表(表1至表13) • 产生源单位上报调查表及文字说明材料 • 各镇区调查表及文字说明材料,各镇区普查报告 • 各地级市调查表及普查技术报告
本次普查工作在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环保局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原“我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接任,组织本市普查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普查实施方案,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镇区环保所成立相对应的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工作经费,组织本辖区内普查工作,加强与市环保局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组织机构
技术支持及实施单位 (1)市环保局污控科(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2)市环保局污控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所在地环保所(技术辅助单位) (3)各产生单位的安全环保处(科)、负责环保工作的总务科、办公室等部门
市环保局污控科 联系人:李菊花、刘锦帮 联系电话: 0760-8336864 电子邮件: lijuhua@zsepb.gov.cn 通讯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608室 联 系 方 式
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环境保护》网站 www.gdepb.gov.cn 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资料下载 资料获取方式
各镇区环保所普查机构 • 落实人员、工作经费 • 组织本辖区内普查工作 • 环保所长担任普查组组长,抽调1-2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参加市环保局普查办组织的工作会议。 • 加强与市环保局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一) 启动阶段 (2005年11月上旬) 落实组织实施条件,市、镇区环保部门成立专门的普查小组,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收集有关数据,为普查做准备。 进度安排
(二)技术培训阶段 (2005年11月中、下旬) • 各镇区环保所、重点产生源单位环保负责人参加市环保局普查办组织的启动宣传和培训会议,学习贯彻市环保局普查工作方案,做好总体工作部署。 • 落实市、镇区工作机构,责任指定到人。市普查办制定本市的普查实施方案。同时安排镇区普查员和重点产生源单位的培训活动,下发调查表,统一工作方法。 • 镇区环保所制定本辖区内的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除重点产生源外)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三)基层普查登记(2005年12月-2006年2月上旬)(三)基层普查登记(2005年12月-2006年2月上旬) • 除今天到会的重点产生源单位和违反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企业外,其余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由所在地环保所组织发放调查表。 • 产生源单位经调查后填写调查表,对调查表内容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地环保所。 • 镇区环保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录入、汇总。 • 市普查办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典型性抽查和复核,判断各项数据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并判别发现的差错是否普遍,普查方法是否有缺陷,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并将有关材料报省普查办。
(四)镇区普查数据汇总2006年2月中旬 • 镇区环保所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判断各项数据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并录入、汇总、编制普查总结
(五)市普查办汇总(2006年2月下旬) • 市普查办对镇区环保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录入、汇总,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典型性抽查和复核,判断各项数据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并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 市普查办按照调查表规定的内容和有关说明填写汇总调查表,将审核后的调查表和普查技术报告等有关材料上报至省普查办。
现有产生单位是指截止到2005年6月底前完成基本建设、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设施。现有产生单位是指截止到2005年6月底前完成基本建设、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设施。 在建产生单位是指现已进入施工阶段并预计能于2006年6月底竣工、投入试运行的设施。 所有现有和在建产生单位,均需列入调查范围,长期停产或者关闭的企业不在普查范围内。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产生单位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交通运输、建筑、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以上院校;科研单位;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纯农业生产单位。普查产生单位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交通运输、建筑、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以上院校;科研单位;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纯农业生产单位。 普查对象和范围
基本考虑 • 在建和现有设施同一张表填报,在备注中列明 •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如果在一个表格内,必须分类填写 • 兼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产生源的企业应分别编号、名称统一,分类填写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是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或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废物,此次普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分类统一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来源按我局附件的危险废物来源及代码表填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是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或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废物,此次普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分类统一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来源按我局附件的危险废物来源及代码表填报。 严控废物是指列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废物
本次普查内容包括现有和在建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单位基本情况(含管理机构、企业类型、原材料消耗、主要产品、排污收费)、废物产生基本情况(产生工艺、产生种类、产生数量)、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基本情况、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方面。本次普查内容包括现有和在建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单位基本情况(含管理机构、企业类型、原材料消耗、主要产品、排污收费)、废物产生基本情况(产生工艺、产生种类、产生数量)、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基本情况、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方面。 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 • 普查采取以填写调查表为主的方式进行,同时辅以产生源单位的说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各地普查结束后,以镇区为单位编制普查总结报告,以市为单位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 调查表主要以产生源单位为对象,其格式和内容由省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各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全面统一。
一、实事求是 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以资料收集、摸清现状为主要目的,务求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我省当前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情况及产生量,所有数据、材料不做处罚、执法依据,不以普查结果作为考核各企业和各地环保工作依据。 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须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少报。 普查工作原则
二、力求全面 对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进行全面调查,涉及到产生工艺、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等方面,即使处理、处置设施不符合标准、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处置的,也应纳入调查范围,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力求所有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均列入普查范围,建立我市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的基础数据库。
三、突出重点 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重点要抓住危险废物产生源普查; 危险废物产生源普查重点 1、省控重点污染源; 2、市控重点污染源 3、今天参会的重点产生源单位; 4、抓住表面处理废物、电镀污泥、废有机溶剂、感光材料废物、废矿物油等我市产生量较大废物。
四、兼顾数据空白 在这次普查工作中,还应兼顾: 1、新化学物质产生和使用单位:按999-999-14统一填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加强管理; 2、大中专以上院校和科研单位实验室、试验室:按HW03(废药物、药品)统一填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加强管理; 3、罐装废弃危险化学品情况(气瓶):按999-010-04(罐装物)统一填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调查; 4、电力及其它企业多氯联苯废物产生、临时贮存情况:按999-008-31统一填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调查; 5、严控废物抓住废线路板、废敷铜板HY04,废轮胎、废橡胶HY07 ,印染废水处理污泥HY13等重点。
五、系统梳理 以市为单位进行组织,以镇区环保所为单位进行调查,以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为对象,按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分别填报,将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报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检查等各种口径掌握的数据系统理顺。
注意事项 市普查办主要负责组织重点产生源的技术培训,非重点产生源和严控废物产生源主要由所在地环保所负责组织技术培训 本次列入违法排污企业同时也作为重点产生源单位 本次调查原则上不要求仅为本次普查工作而进行产生设施的环境监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重新调查。 若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环境监测等工作中积累了相应数据的,可直接引用,若没有,相应数据列可以填写“无”。 普查采取以填写调查表为主的方式进行,同时辅以产生源企业的说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 各地普查结束后,以镇区环保所为单位编制普查工作总结报告,以市为单位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 调查表主要以产生源单位为对象,其格式和内容由省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各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全面统一。 • 本次普查基准年为2004年,对于2005年数据难以获得的,可以采用其他年份数据,但需要说明。所有表格格式为示意,各地可以适当调整栏目大小以便填写。各地也可以在此基础上附加列或新的表格。现有产生单位和在建产生单位分开填报,在建产生单位填设计和环评预测产生数,且在备注中说明。
组织机构上: 组织机构上,在省、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省普查办专门成立一支技术指导小组,对普查工作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环保局也成立了相应的部门,技术指导主要在污控科。各环保所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上,质量控制强调不漏项、不重复,力求数据准确。要以重点源为主线,摸清产生单位的大数,且要保证调查的产生单位数量大于2004年环境统计数。要求各地市对各类产生企业进行统一编号,且不能重复计算。质量控制上,质量控制强调不漏项、不重复,力求数据准确。要以重点源为主线,摸清产生单位的大数,且要保证调查的产生单位数量大于2004年环境统计数。要求各地市对各类产生企业进行统一编号,且不能重复计算。 普查质量控制
数据控制上,市普查办承担基础数据的校核,调查数据必须做到多方位核对,调查数据和信息要与抽查复核数据进行核对,要与统计年报、排污申报、“三同时”验收材料、医疗废物专项检查以及以往统计资料进行核对。为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调查时必须全面、深入。采取自查与典型抽查相结合。对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企业普遍采取自查方式,统一工作方法和程序。选择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复查,判断自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数据控制上,市普查办承担基础数据的校核,调查数据必须做到多方位核对,调查数据和信息要与抽查复核数据进行核对,要与统计年报、排污申报、“三同时”验收材料、医疗废物专项检查以及以往统计资料进行核对。为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调查时必须全面、深入。采取自查与典型抽查相结合。对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企业普遍采取自查方式,统一工作方法和程序。选择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复查,判断自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普查质量控制
调查表的具体填报详见填表示例 直接以EXCEL表演示
第二个内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改 •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 管理制度 • 主要违法行为 • 整改要求
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4.1实施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5.1实施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2003.3.4印发 •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7.1实施 •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1-2010)》2004.1.19经国务院印发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12.17执行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996.8.1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5.5.31 1999.10.1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4执行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2003.8.14 执行
《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二)跨地级市转移审批制度 • 《固废法》第59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 《固废法》第46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 《固废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五)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制度 • 《固废法》第51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主要违法行为 • 不按规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指危险废物产生源不按规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把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或乱堆乱放。 • 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主要指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制度和不执行危险废物跨地级市转移审批制度。
违法企业整改要求 • 为配合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的普查工作,暂不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但违法企业必须在两个月时间内办理完善有关手续。 • 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按有关要求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 • 从2006年开始,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不执行危险废物报批和转移联单报告制度,我局将不给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同意年审和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