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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 讲解 主讲人:张珍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 讲解 主讲人:张珍. 提纲. 出台背景. 主要内容介绍. 一、出台背景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发挥规划提升城镇化质量的作用 起草过程.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2003 至 2008 年期间,成都、海口等城市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规划审批管理环节上相继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勾结城乡规划部门的某些领导和干部,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以牟取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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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 讲解 主讲人: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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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讲解 主讲人:张珍

  2. 提纲 出台背景 主要内容介绍

  3. 一、出台背景 •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 发挥规划提升城镇化质量的作用 • 起草过程

  4.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 2003至2008年期间,成都、海口等城市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规划审批管理环节上相继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勾结城乡规划部门的某些领导和干部,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以牟取非法利润。 • 这些腐败案件的发生说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的机制和体制还需要依法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审批许可的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要依法进一步强化。

  5.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 2009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 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批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开展的这一专项检查很重要。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领导和导向的作用,而容积率是规划的一项很重要指标。近年来,涉及容积率管理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而使一座城市的规划和建设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贻害于后人。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下大力抓好这一专项治理。”

  6.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 从2009年5月开始,各地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全国共排查房地产项目98577个,涉及用地面积58.16万公顷,其中,存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9772个;发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2150个,涉及用地面积7545公顷;通过排查共补交土地出让金等158.02亿元,罚款7.92亿元,撤销规划行政许可47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7. 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 从2012年起,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不再做专门部署。时任监察部部长的马馼同志批示:“该项工作经两年多治理已取得明显成效,同意下步加强制度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 • 为了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制定出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8. 发挥规划提升城镇化质量的作用 • 中央经济工作会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9. 发挥规划提升城镇化质量的作用 •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但目前一些地方城乡规划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 • 在规划管理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低。 1. 仍旧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2. 规划的批前公示等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得到执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10. /玫瑰 发挥规划提升城镇化质量的作用 因此,为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两方面把握: • 一方面,要实现《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工作的作用,就必须推进城乡规划地方法规的建设工作,尽快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 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各项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行为,健全规划审批管理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从根本上维护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1. 起草过程 • 2009年7月,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正式成立起草组,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11年1月,经起草组集中研究修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12年5-9月,《处分办法》先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部长办公会(部、局务会议)通过。 • 2012年12月3日《处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2. 二、主要内容介绍 • 主要任务 • 基本结构 • 主要内容

  13. 主要任务 • ⊙ 贯彻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 •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去年2月23日下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 习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14. 主要任务 • ⊙ 落实和细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一法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一法两条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制定具体量纪标准,完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防止、纠正和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15. 主要任务 • ⊙ 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 ⊙ 扭转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被动局面,保证各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 促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16. 基本结构 ⊙ 《处分办法》共二十一条,涵盖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和处分实施主体、各类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应的处分规定,以及申请复核或申诉、案件移送、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说明条款。

  17. 基本结构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第二条: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和处分实施主体 • 第三至十六条: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处分规定 • 第十七条: 申请复核或申诉的相关规定 • 第十八、十九条: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条: 解释权 •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18. 主要内容——调整范围 • 《处分办法》主要针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中,负有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处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对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出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要求。 •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主要包括: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规划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对举报或者发现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拖延、推诿,致使影响进一步扩大等行为。

  19. 主要内容——所涉环节

  20. 主要内容——责任主体

  21.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三条 • 【条文】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22.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三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负有规划编制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为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分。不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会导致城市建设无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乡规划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是一种失职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3.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四条 • 【条文】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24.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四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作出规定或决定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为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分。本条包括四种行为:一是作出与上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行为;二是违法设立开发区和新区的行为;三是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行为;四是违反规定发放规划许可的行为。这些行为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越权行为。

  25.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五条 • 【条文】 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要旨】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决策责任的决策者或者决定者;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

  26.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六条 • 【条文】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 (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27.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六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包括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等部),工作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28.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七条 • 【条文】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29.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七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发现或举报的违法建设的行政不作为,以及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对于本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掌握,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等,分别进行处理;对社会或者公众造成较大危害的,应从重处理。

  30.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八条 • 【条文】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要旨】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31.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九条 • 【条文】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 (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32.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九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行为,以及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对于本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掌握,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等,分别进行处理;对社会或者公众造成较大危害的,应从重处理。

  33.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条 • 【条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 (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34.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管理中渎职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根据《城乡规划法》,负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主要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此外,《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负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责。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35.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一条 • 【条文】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要旨】本条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6.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二条 • 【条文】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要旨】本条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7.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三条 • 【条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38.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三条 • 【要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国土、建设等管理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39.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四条 • 【条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要旨】本条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0.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五条 • 【条文】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要旨】本条规定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1.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六条 • 【条文】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42. 主要内容——部分条款说明 • 第十六条 • 【要旨】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 【释义】城乡规划的实施主体除了政府外,主要还是各建设单位。因此,除了规定对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处分外,还有必要对建设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规定。建设单位实施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除了要接受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本条所涉及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包括政府、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有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43.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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