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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及上市公司 税收政策解读. 主讲人:王 哲.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引言. 2009 年中国股市最火的一个话题是?. 引言. 为了规范拟上市公司的税收行为,我局于 2009 年挑选了宝安辖区内 3 家准备上市的公司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检查。. 所以,为了降低拟上市公司的税收风险,我局特意组织了这次税法宣讲会,目的就是通过这次税法宣讲会,给大家提个醒,使大家能够主动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改正,顺利得以上市或降低股价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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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及上市公司 • 税收政策解读 主讲人:王 哲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引言 2009年中国股市最火的一个话题是?
所以,为了降低拟上市公司的税收风险,我局特意组织了这次税法宣讲会,目的就是通过这次税法宣讲会,给大家提个醒,使大家能够主动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改正,顺利得以上市或降低股价波动的风险。
深圳开征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目 录 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 二、有关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征税规定 三、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规定 五、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 六、其他相关税收规定 七、相关法律责任
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
转增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 (股本) 个人所得税
转增 实收资本 (股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分配 投资 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一)股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333号)
转增 实收资本 (股本) 资本公积 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四)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一)减免税: 1. 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财税[2005]102号、财税[2005]107号)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 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 发 [1993]045号)
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 [2005]9号)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 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非银行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利息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按5%税率,由国税局征收),因此,对2008年10月8日前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 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利润,核算应税所得后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注:A和B不在同一地) 1.如果A是个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是B地; 2.如果A是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是A地. 持有股权并转让取得所得 A B
(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的征税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个人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2.个人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
(五)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征税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函〔2006〕866号)
(六)股权转让负责原债权债务情形的征收规定 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股票期权所得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一)股票期权所得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 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 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 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 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国税发[2005]35号)
D C P (价格) A T(时间) B A:授权日或授予日 B:行权日 C:授予价或施权价 D:市场价
1.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 所得性质:工薪所得 税款计算办法: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注:即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的实际购买日,及行权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的实际购买日,及行权日。 所得额:购买日该股票价值-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D价 - C价)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国税函〔2007〕1030号)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号)
(1)获得授权: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号)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上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号)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号)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征免个人所得税。
(2)转让权利: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式:将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482号) 上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国税函[2006]902号)
(3)行权: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上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国税函[2006]902号)
2)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案例一: 员工A在M上市公司里任职15个月,M公司授予其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施权价为3元,行权时市场价为6元,其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所得应纳税额应为多少? 计算: ①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6-3) ×10000=30000元 ②应纳税额=(30000/12×15%-125)×12=3000元
案例二: 青岛海尔(600690)公布的2009年年报显示,去年该公司推出了首期股权激励,48人获得激励,包括董事长杨绵绵在内的7名高管总计被授予661万股期权。首期股票期权数量为174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2% 。授权日为10月28日,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88元。其中,董事长杨绵绵225万股。2010年 4月26日收盘价为18.41元 ,问其如果现时行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所得应纳税额应为多少? 计算: ①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8.41-10.88)×2250000=16942500元 ② 应纳税额=(16942500/12×45%-15375)×12=7439625元
注: A. 上述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5年6月30 日前,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