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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王国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 gjwang2002@yahoo.com.cn http://baike.baidu.com/view/1759466.htm.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路径 二、 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与拓展.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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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王国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 gjwang2002@yahoo.com.cn http://baike.baidu.com/view/1759466.htm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路径 • 二、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与拓展
2013年全国保险费收入达到创纪录的306.6亿元,是2003年的36倍。实现了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的“三个突破”。2013年全国保险费收入达到创纪录的306.6亿元,是2003年的36倍。实现了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的“三个突破”。
格局:多种模式并存 专业化农险公司经营(安华、阳光相互、国元、中原) 政府主办的专业农险公司(嵌套合作制农险,安信——太平洋) 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PICC、中华联合、平安、太平洋等) 低头走路,抬眼望天:透过雾霾,未来中国农险模式会是什么样?
农业份额小,WTO的绿箱正常促进了欧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份额小,WTO的绿箱正常促进了欧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 再保险是产业链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保证了稳定与效率。
(一)美国的农业保险及启示 特征:曲折 1922 1924 1933 1936 1938 1939 1942 1943 1922年,美国议会通过由参议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农险问题的决议 1924年 ,听证会: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农作物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需要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 1933-1934年旱灾,美国农业遭受严重损失,也使大量的农民破产。 1936年,罗斯福政府起草由政府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立法建议。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只保小麦〔以往平均产量的50—70%〕综合险 。 1939年,只有几个州遭受旱灾,全国小麦产量也高于正常年景。但保险人的赔付率高达152%。〔逆向选择|费率计算不准〕 3年中,政府支付的超过保费收入的赔款高达1200多万美元,加上管理费补贴,三年中财政拿出了2800万美元。 1942年,FCIC增加了棉花保险,1942和1943年,FCIC两年的管理费共花了350万美元,超过保费收入的赔款达1100万美元。 1943年,国会听证会,小麦和棉花保险项目受到严厉指责,决定取消农作物保险。理由是:1、连续五年赔款都超过保费收入;2、投保农民太少。
1944 1946 1947 1950 1952 1956 1960 1967 1969 1944年,经修订的《农业调整法》获国会通过,农作物保险项目随即恢复,并且将保险标的扩大到亚麻。1945年又在15个县开办了玉米保险,在12个县开办了烟叶保险。 1946年,开始试验举办为期3年的小麦保险和棉花保险,以便减少逆选择和减少销售保单的费用。首次允许农民在最高保障水平限制内,选择保险金额,农民可以以较低保费购买较低保障。 1947年,(试验第9年),FCIC的综合保费收入第一次超过了赔款。有趣的是这一年政府决定大大缩减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业务。将试验农作物保险的县由2500个减少到375个。 1950年代初,大范围严重旱灾,证实了对连续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的价值。1951-1952年FCIC的保险赔款超过4200万美元。从1948到1952年,这5年累计保费收入减去赔款还有225万美元的盈余。5年的赔付率平均是97%。这表明农作物保险项目开始在健康的基础上运行。 1956年起,FCIC不再在科罗拉多州等14个灾害频繁的县出售农作物保险,因为这些风险太高的县年年亏损,不适于也不可能发展健康稳定的农作物保险。 1960s,FCIC注重扩大保险业务,调高保额,降低费率,参与率增加,赔付率增大。财务状况有所恶化,仅1967-1969三年公司支付的赔款就相当于1948-1969年21年总赔款的29%。
40年的试验有一定成效但影响不大,到1980年,FCIC也只为全美半数地区的30种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就是在这些地区,农民的参与率也是很低的,投保的作物面积不过10%,占总播种面积的7%。40年的试验有一定成效但影响不大,到1980年,FCIC也只为全美半数地区的30种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就是在这些地区,农民的参与率也是很低的,投保的作物面积不过10%,占总播种面积的7%。
根据1980年的《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他们可以根据其每年经营的业务量,到FCIC去拿管理费和保费补贴,但是他们要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私人保险公司也可以做所谓“主销售商”(master seller),实际上就是代理人,只拿佣金不承担风险责任。 • 有30家私营保险公司申请为1981年的农作物保险提供再保险。另外由6家私营保险公司与FCIC签约,为其做代理服务业务。 • 据统计,1981年,17家签约的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1300万美元,约占保费总收入的4%。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从此之后,FCIC逐渐减少自己直接做业务,直接保险业务向私人保险公司转移。政府、FCIC、私人再保险公司、私人直接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到2001年,FCIC基本上已经不做直接业务,尽管他们在全国仍然有12个业务办公室。
1980年以后,美国农作物保险有了较大发展,1980年到1990年,加入的州由39个增加到50个,加入的县由4632个,增加到21354个。承保的作物种类由30种增加到51种。1980年以后,美国农作物保险有了较大发展,1980年到1990年,加入的州由39个增加到50个,加入的县由4632个,增加到21354个。承保的作物种类由30种增加到51种。 • 实际投保的面积1980年是2627万多英亩,1990年增加到1.01亿英亩(约占可保面积的40%),相当于1980年的3.85倍。私人保险公司介入农作物保险的步伐加快,到1990年,89%的FCIC的保单都是有私人保险公司签发的。从2000年开始,FCIC自己基本上不直接出售保单了。
美国农业保险走过了75年的路程,在近20多年里进行了重大改革,这种改革最终是将原来“政府独家经营模式”,变成了“政府市场合作模式”。美国农业保险走过了75年的路程,在近20多年里进行了重大改革,这种改革最终是将原来“政府独家经营模式”,变成了“政府市场合作模式”。 FCIC(与农业部农业风险管理局合署办公)职能: • 管理农业保险计划 • 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包括现行制度与经营的风险和绩效评价,农险新产品开发和审批 • 管理和拨付联邦给予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管理农作物保险基金,负责对各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等。 商业保险公司: • 开发新的产品,满足农户风险管理和收入稳定的需求。2012年,市场上90%以上的农业保险产品是收入保险产品,包括作物收入保险、牲畜收入保险、农场收入保险等产品,也有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等。 • 精细化运营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 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例如商业价值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 • 保险相互会社: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实际上主要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 • 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主要责任是三方面: 第一,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通过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第三,通过财政部门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这两项补贴额是比较大的,据统计1947—1977年30年累计总补贴额约占总保费收入的59%。
小结: •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 再保险是PPT最好的结合点:以再保为核心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纷乱的再保向农业早保险共同体再向政府主导的再保险公司转变可能会是一个重要的走向。
二、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与拓展 • 从小类农作物向大类农作物的拓展、农业保险的作用会无限放大 • 从产量保险到收入保险再到价格保险
1.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人为地扭曲了粮食价格市场信号,改变了各类主体的市场预期和经营行为; • 2. 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导致财政负担逐年加大(2013年三农补贴上万亿),政府的投入越来越多,同时,祝产粮区的临储仓库爆满而库存压力大增,浪费和火灾等风险难以防控; • 3. 粮食最低收购价提高了粮食的价格,使大米、小麦等大类农产品的加工企业生存艰难,而水稻和小麦的收购主体也由市场主体转向政策性收购库点为主,粮食市场的市场调节功能几乎被废掉。 • 4.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已经使我国水稻和小麦的价格高于国际价格,造成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价格的扭曲,粮食加工企业更愿意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粮食,同时也衍生了大米和小麦走私的问题 • 5.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WTO的自由贸易协定冲突,有损中国在国际贸易和交流中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