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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清算培训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清算培训. 2014 年度 宁海国税梅林分局. 培训内容. 通知 2013 年度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相关清算政策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高风险点 常见问题解答. 通知. 系统升级(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 2014A 版的通知 》 (税总函 〔2014〕59 号)的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率文库于 3 月 1 日升级。请各地通知相关纳税人从 www.taxrefund.com.cn 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 2014A 版,并按网站的安装说明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要求企业升级相关公告已经发布在市局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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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清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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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清算培训 2014年度 宁海国税梅林分局

  2. 培训内容 • 通知 • 2013年度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 相关清算政策 •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高风险点 • 常见问题解答

  3. 通知 • 系统升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4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4〕59号)的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率文库于3月1日升级。请各地通知相关纳税人从www.taxrefund.com.cn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2014A版,并按网站的安装说明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要求企业升级相关公告已经发布在市局外网。 ) • 报送2013年度档案资料 资料内容:汇总表、汇总表附表、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二、疑点表 • 出口退税QQ群:75932308

  4. 申报期 1、退税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一致,超期将不予受理 2、即使是因为差错退回重报的,也要在申报期之内补报,超过申报期也不予受理 3、如果超期未申报的,于次月补报上月申报资料,补报并审核通过后再报次月的退税申报。 • 正式申报之前必需先申报增值税 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可以修改当月的财务报表

  5. 2012—2013相关政策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告

  6.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 • 申报退税条件的变化 1、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2、申报凭证: 普通企业: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 九类企业: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凭证 出口保税区业务: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离境备案清单

  7. 预审后的调整 1、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重新预申报 2、因信息未提交导致信息不齐的数据: 先到电子口岸提交电子数据; 退税申报系统—出口信息不齐数据处理—修改申报所属期(一般改为次月) 3、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企业提交2个月(名义上)后预审时仍未有信息才发起 )确认申报内容无误!

  8. 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 出口销售额:账务处理、增值税申报一致,与退税申报可能不一致,汇总表6C允许出现差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一致,与账务处理可能不一致,汇总表25C不允许出现差额

  9.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出口信息情况申报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10.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1. 九类企业 收汇 每月申报 附件3内 申报审核确认后视同收汇 不能收汇 不属于附件3内 次月申报免税

  12. 九类以外企业 收汇 不申报(例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 附件3内 申报审核确认后视同收汇 不能收汇 不属于附件3内 5月份申报免税 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 的,本年5月至次年4月视同九类企业申报收汇情况

  13.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 属于附件3情况的申报方式(申报系统)

  1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什么是单证无纸化? 指符合单证无化条件的企业和出口货物,在申报出口免(抵)退时,可免予提供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点规定的原始凭证(报关单与发票),但需按月按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单证无纸化的基础——实现出口发票信息比对、实现报关单信息比对

  15. 单证无纸化的企业条件: 生产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单证无纸化申报)。 (一)首次出口未满十二个月(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首次出口时间为准);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 (三)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有违反税收律法、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被总局列为审核关注企业; (五)未按规定保管退(免)税原始凭证、备案单证; (六)未配备专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财务人员。

  16. 单证无纸化的货物条件: 出口货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一)1、有下列情形以外的其他W级、E级疑点的出口货物: (1).收齐出口退(免)税单证产生的W级、E级疑点; (2).数据冲减调整产生的W级、E级疑点; (3).FOB价以外的其他价格成交引起的S636、S336疑点。 (二)视同自产货物; (三)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外的视同出口货物; (四)委托出口的货物。

  17. 从201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均实行出口发票信息比对。从201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均实行出口发票信息比对。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应在情形发生的当月,填写《出口货物备案表》(见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应在情形发生的当月,填写《出口货物备案表》(见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二)有新增出口商品的。 提供资料: 1、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 2、原材料进项发票复印件 3、相关生产设备发票或清单 4、收购发票复印件 5、委托加工发票或协议复印件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19. 相关清算政策 •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2013年度退税申报截止日期——2014/4/18

  20.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1. 免税申报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 2013年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限——2014/5/19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2. 征税申报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6月份申报期截止至2014/6/16 计提销项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3. 清算自查 第一步:自查未申报退税数据 第二步:符合申报条件的,于2014/4/18之前向国税申报退税 第三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1、报关单齐全,报关单信息不齐——提交信息后在次月申报退税(如果4月份预审后仍没有信息,于2014/4/18前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2、报关单不齐,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规定条件的,于2014/4/18前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审批表》 3、未收汇或不能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 )规定范围的,于2014/4/18前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第四步:符合免税条件的,于2014/5/19前申报免税 第五步:未申报退税与免税的,于2014/6/16前申报征税

  24.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25.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高风险点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财税【2012】第39号第二条第(一)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7)款规定免税政策适用范围“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 退税比重异常

  26.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7. 退税比重异常 • 退税比重=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100% • 退税比重越高风险越大 • 退税比重相关因素:出口比重、退税率、成本比重

  28. 日常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 1、申报录入中的所属期、记销售日期、所属期标识,三者有什么关系? 答:举例说明,如果2014年4月15日申报出口退税,必属期为201403;其中一票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则所属期标识为2013;如果这票报关单做账月份为2014年1月,则记销售日期为201401。

  29. 2、冲减海运费为什么无法保存 答:首先建议按FOB价申报退税,即销售金额中不含运保佣;如果因特殊原因必须冲减,录入时业务类型代码选择“HZCJ(红字冲减)”,数量录负数 3、出口发票开具在2014年3月,退税申报在201402,可以吗? 答:可以。记销售日期与退税所属期分离,而且出口发票信息一般两天内能导入退税系统。但注意,请不要在发票开具当天预申报。

  30. 4、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怎么办? • 一般企业退运存在两种情况: • 退运返修,海关让企业交纳一定押金,企业返修重新出口后退回押金,这种情况不需做任何税务处理,也不用打退运证明。 • 退运或退运重新报关。这种情况海关会让企业到国税打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的货物要冲减当月出口销售。

  31. 5、补办报关单与退运证明申请怎么操作,需要提供什么资料?5、补办报关单与退运证明申请怎么操作,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答:通过退税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的相关模块操作,打印报表并生成电子数据到本地,压缩后发送至梅林国税公共邮箱 • 需要提供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提单   (二)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提单复印件。

  32. 6、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 (1)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2)当期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3)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33. 7、样品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样品赠送给国外客户,不可以退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如果样品出口后要收汇的,且海关出具了报关单(退税联),可以申请退税。 8、人民币报关可不可以退税? 答:列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名单内的企业出口人民币结算的货物与劳务可以申请退税,在录入出口明细时,业务类型代码选择“跨境贸易”,备注填“KJ” 9、退税率库怎么升级? 答:到出口退税咨网下载最新文库,从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一键升级商品码。

  34. 10、商品码升级后,13年出口的用13年的还是14年的商品码?10、商品码升级后,13年出口的用13年的还是14年的商品码? • 11、报关出口日期是2014年1月份的,但由于…..原因,1月份不开出口发票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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