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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整顿确认工作 的 安排. 201 4年 9 月. 制定依据 : 《罐式车辆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铲平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内容: 整顿范围 具体要求 时间安排. 一、 整顿范围 按照《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内的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1. 罐式车生产企业定义: 罐式车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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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整顿确认工作的安排 2014年9月
制定依据: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铲平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内容: • 整顿范围 • 具体要求 • 时间安排
一、整顿范围 按照《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内的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1.罐式车生产企业定义: 罐式车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2014/11/14
2014/11/14 2.罐式车产品定义及分类: ●普通罐式车辆: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承压罐式车辆: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种。●承压罐式车辆: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种。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18564.1-2006中附录A和GB 18564.2-2008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3.《公告》内罐式车品种:按照48号文件的定义,对《公告》内罐式车产品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3.《公告》内罐式车品种:按照48号文件的定义,对《公告》内罐式车产品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
以上是按照产品名称对《公告》内罐式产品进行的分类,企业可参照划分罐式车产品品种。如果以上分类有错误或遗漏请尽快联系我们,以便于进行修正。以上是按照产品名称对《公告》内罐式产品进行的分类,企业可参照划分罐式车产品品种。如果以上分类有错误或遗漏请尽快联系我们,以便于进行修正。
二、具体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文)精神,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整顿确认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生产企业自查工作; 2.《公告》产品整改工作; 3.《公告》产品清理工作; 生产企业自查和《公告》产品整改工作,应由企业自主完成,按照文件精神,企业应按照准入规则要求对罐式车辆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并补充、修改《公告》数据。这两项工作,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配合《公告》产品清理工作,中机中心计划开展以下工作:为配合《公告》产品清理工作,中机中心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1)罐式车生产企业资质确认工作:《公告》内罐式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准入规则》要求核对企业生产条件和能力。 如果不具备罐式车生产条件或决定不再生产罐式车产品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撤销相关罐式车产品;确定继续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企业,应在网上(http://www.cvtsc.org.cn)填写和提交《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确认表》,并打印加盖公章后邮寄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逾期不申报确认的企业,按自动放弃罐式车生产资质处理。目前《公告》内具备罐式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名单将在中机中心网站进行公示,请企业进行确认,如有异议,请尽快与中机中心联系,进行修正。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403室 邮编:100070 联系人:姚勇、王佳良传真:010-63702993
(2)罐式车辆产品品种确认工作:《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准入规则》要求,核对确认本企业继续生产的罐式车辆产品品种。(2)罐式车辆产品品种确认工作:《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准入规则》要求,核对确认本企业继续生产的罐式车辆产品品种。 在网上(http://www.cvtsc.org.cn)填写和提交《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并打印加盖公章后邮寄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403室 邮编:100070 联系人:姚勇、王佳良传真:010-63702993
(3)《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的清理:对于不符合《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进行清理并暂停其罐式车产品生产资质,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准入规则》。(3)《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的清理:对于不符合《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进行清理并暂停其罐式车产品生产资质,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准入规则》。 已有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的企业(具体品种范围会公示),若要继续生产罐式车辆产品,应按照《准入规则》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准入。在准入批准前,可继续申报、生产、销售相应罐式车辆产品,但应符合《准入规则》中对罐式车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准入批准后,应按照批准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生产销售。 不具备罐式车产品生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准入规则》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准入,准入未批准前,不得生产罐式车辆产品。 (4)《公告》内罐式车辆产品的清理:对于不符合《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罐式车辆产品,将进行清理并暂停《公告》,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准入规则》。
三、时间安排 1.罐式车生产企业资质确认工作: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2.罐式车辆产品品种确认工作: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3.《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的清理:2015年7月1日前 4.《公告》内罐式车辆产品的清理:2015年7月1日前 此次会议后,中机中心将开通网上罐式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资质确认系统,同时将目前《公告》内具备罐式车资质的企业及产品范围进行公示,请企业及时关注中机中心网站,如对相关内容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姚勇、王佳良;传真:010-6370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