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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漫談. 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 律師 2009.12.17. 大綱. 著作權法保護之目的 著作權之概念 校園中常見之著作權相關問題. 著作權之概念. 1. 著作權是受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著作權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自動受到保護。 2. 著作權是對「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成果」的保護 著作權是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的智慧財產權。且精神創作與人格有密切的關係,因此除賦予財產權外,也會兼顧到對人格權的保護。 3. 著作權是對「產業正當競爭秩序」的保障 著作權兼含有以「維護產業正當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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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漫談 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 律師 2009.12.17
大綱 • 著作權法保護之目的 • 著作權之概念 • 校園中常見之著作權相關問題
著作權之概念 1.著作權是受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著作權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自動受到保護。 2.著作權是對「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成果」的保護 著作權是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的智慧財產權。且精神創作與人格有密切的關係,因此除賦予財產權外,也會兼顧到對人格權的保護。 3.著作權是對「產業正當競爭秩序」的保障 著作權兼含有以「維護產業正當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
1. 著作權之發生不以有形物之存在為前提,其與所附著之有體物之財產權並無任何關係。1. 著作權之發生不以有形物之存在為前提,其與所附著之有體物之財產權並無任何關係。 2.著作權與含有該創作內容之特定有體物 之所有權可能同屬於一人,亦可能分屬不同之人。由於兩者在歸屬上並沒有任何關連性,且兩者保護之對象並不相同,因此該兩種權利於移轉讓與 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各自獨立分開作為交易之客體,並無任何牽連關係。 3. 在權利之侵害上,著作權之侵害與所有權之侵害,分屬二事,應分別判斷之。 基本概念 著作權與有體物間之關係
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之要件 •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 • 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 具有實用設計之桌椅、機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 不保護「思想(idea)」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 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之標的
Q: 自己有一個研究論文的構想,跟同事聊天時說了出來了,結果同事拿去先寫出論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之標的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創作保護主義】。 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之時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古聖先賢之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其持有者又為何人? 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之時間
Answer: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有其限制,它最長的一種情形是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再加上死亡後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五十年。一旦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此時這項著作(例如古聖先賢的著作)即歸屬社會公共所有,任何人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例如不得改竄內容等),都可以自由利用。 基本概念 著作權保護期限
基本概念 著作法所保護的著作種類 1. 語文著作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 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之著作。 4.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基本概念 著作法所保護的著作種類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 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 他之美術著作。 7.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基本概念 著作法所保護的著作種類 8. 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 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 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9. 錄音著作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基本概念 著作法不保護之標的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成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 名詞、 公式、 數表、 表格、 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討論-研究活動 學術論文中若要引用部分圖表、照片時,也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嗎? 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前述條文所提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表或表格,僅限於「通用」的數表或表格,不包括特殊的數表或表格。
討論-新聞報導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1)「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2) 兩個限制條件:(1)單純為傳達事實、(2)語文著作。 3)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通常是指枯燥無味、 沒有個性的新聞文字。 4) 國內多數的新聞報導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5)「新聞標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6) 自行架置的網站設置超連結或註明出處。 結語:如果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 「地」、「物」等事實元素加以報導、說明,並不另 作評論,就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討論-教學活動 學校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 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著作權法現行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因此,除了考試院所舉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國家考試之外,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考試或月考、期中、期末考試等,有教育部之行政命令作為依據,因此,這些考試的試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7
色情光碟 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基本概念所有的文藝創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著作」 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而言。 18
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 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參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0號判決) 19
著作權人 vs. 利用人 著作權人 • 利用人 • 著作人格權 (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繼承)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 著作財產權 (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 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同意) 授課重製、教學引用、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 (調和社會利益) 20
著作權人 老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教具,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21
著作權人 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 例如:老師利用假日出遊的機會,拍攝台灣各地方的特殊地質照片,雖與授課活動有關,但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若是學校安排老師從事特定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以供學校師生利用,或是學校接受教育部的專案補助,指定特定老師參與該專案計畫時,此時,老師與學校間的僱用關係,會使老師在前述接受學校指示或是職務分配所從事的輔助教材或教具,成為一種「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22
著作權人 上課內容是受雇完成之著作---教授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學校 教授之論文與論著---教授是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專案應以書面約定清楚—遠距教學、教材編撰 23
著作權人 學生論文以學生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指導教授沒有參與執筆,只能於學生論文列名為指導教授,不該列名為著作人,沒有著作財產權,更不能將學生論文以自己名義發表。
著作權法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 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 輸入權、散布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⒈重製權。 ⒉公開口述權。 ⒊公開播送權。 ⒋公開傳輸權。 ⒌公開上映權。 ⒍公開演出權。 ⒎公開展示權。 ⒏改作權。 ⒐編輯權。 ⒑散布權。 ⒒出租權。 ⒓(輸入權)。
著作權財產權─重製權 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
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 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
著作財產權─公開上映權 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目前僅視聽著作享有公開上映權。 視聽著作內所使用的音樂著作 目前智慧局解釋認為音樂著作未享有公開上映權,故暫時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無法收費。
著作財產權─公開演出權 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單純的CD透過擴音器播放,也是一種公開演出的型態,並非一定要有人在演唱或演出。
著作權─授權/侵權 著作權法之核心判斷標準-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否則為侵權行為。 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
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什麼是「合理使用原則」?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權法§65) →「合理使用原則」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目的:為了促進文化進步,與調和社會公益, 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亦得對著作加以利用 例如:學生為了寫論文而使用他人的著作 老師為了編教材而使用他人的著作
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 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著作權法§65)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46條:「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 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 須限於合理範圍內。 重製者應避免為考題或是專用於銷售予學生之著作。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47條:「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Ⅳ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 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的使用。 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例如:學校進行入學考試時,將某學者整篇文章,全部重製作為測驗學生文獻閱讀能力的題目,此時該全部重製亦在合理使用範圍。 學校不能直接拿補習班的模擬試題來當考題。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須為非營利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須為特殊活動,不得為例行性的行政或教育支援的業務。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 重製。」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
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 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 學校圖書館定期辦理「電影欣賞」,可否租用一般家用之影帶播放? 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答: 定期辦理電影欣賞並非為特定活動中,即使非未營 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仍然可能構成公開 上映權的侵害。
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 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 答:一般來說,三分之一已經超過合理使用的 範圍。
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 圖書館可以將老舊的錄音、錄影帶自行轉成MP3或VCD保存嗎? 答:錄音、錄影帶自行轉成MP3或VCD仍構成 著作之重製。圖書館若是為了保存資料 的必要,可以將老舊的錄音、錄影帶自 行轉成MP3或VCD保存。
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 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可否提供於校園內的VOD服務? 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 答:VOD是透過網路將視聽著作依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點選 下載播放,所涉及的是重製權(數位化)及公開傳輸 權,並非公開上映權。公播版僅包含公開上映權,故 不得將圖書館所典藏的公播版直接提供VOD服務,必 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行政及電算中心相關著作權問題 學校進行線上教學系統建置,應注意哪些著作權的問題? 授課內容全程錄音、錄影上網,可能大幅提高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提醒教師有關課堂使用的簡報或其他資料,應儘可能移除他人的著作後才放置在網路上 提醒教師或學生避免全文轉載網路上他人著作 有關課堂報告的上網,應透過系統提醒學生仍應注意課堂報告內容,應避免使用網路上來源或授權不明的美術或攝影著作,且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