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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病毒停課須知 及通報流程

腸病毒停課須知 及通報流程.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課 黃翠咪課長. 疫情監測. 定點醫師監測系統 法定傳染病監測系統 病毒實驗室監視系統. 定點醫師監視系統. 桃園縣定點醫師腸病毒報告人數歷年趨勢圖. 全國定 點醫師通報腸病毒平均門診人次. 96 年 03 月 24 日 12 週. 96 年 09 月 06 日第 35 週. 2.54. 台灣地區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趨勢圖. 87 至 96 年臺灣地區腸病毒 感染併發重症疫情. 93-96 年桃園縣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病例數. 病毒實驗室監視系統. 93-96 年腸病毒分離檢驗結果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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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病毒停課須知 及通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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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腸病毒停課須知及通報流程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課 黃翠咪課長

  2. 疫情監測 • 定點醫師監測系統 • 法定傳染病監測系統 • 病毒實驗室監視系統

  3. 定點醫師監視系統

  4. 桃園縣定點醫師腸病毒報告人數歷年趨勢圖

  5. 全國定點醫師通報腸病毒平均門診人次 96年03月24 日 12週 96年09月06 日第35 週 2.54

  6. 台灣地區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趨勢圖

  7. 87至96年臺灣地區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疫情

  8. 93-96年桃園縣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病例數

  9. 病毒實驗室監視系統

  10. 93-96年腸病毒分離檢驗結果統計表

  11. 96年度本縣腸病毒防治工作宣導重點

  12. 97年度本縣腸病毒防治工作宣導重點 • 強化本縣資源特色,強化資源、組織的多元化防治策略 • 召開本年度腸病毒防治專家諮詢會議 • 腸病毒教保育機構停復課通報即時性及完整性 • 配合「健康學園」評鑑,執行「各級學校洗手設備衛生查核」 • 加強醫護人員、教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 加強社區衛生教育宣導(完成社區防疫志工培訓) • 辦理腸病毒各項衛教宣導 • 配合疾病管制局辦理97年度桃園縣「加強腸病毒防治計畫」

  13. 97年度強化執行項目﹙一﹚ • 配合保健課幼托園所「健康學園」評鑑,於8-10月將複查本縣各鄉鎮市各級學校洗手設備及洗手正確性。 • 加強醫護人員在職訓練,充實醫護人員專業能力,以有效提昇醫護品質,降低後遺症或死亡個案的發生。 • 辦理『腸病毒感染之臨床診斷及處置』研習會: • 結合母嬰親善醫院共同辦理母嬰親善醫療院所人員研習會,加入「嬰兒室感染管制措施」課程,提昇相關專業人員知能 。 • 提升教保(育)人員對全體學童健康管理之理念、促進教保(育)人員,對腸病毒之認識及了解通報流程。

  14. 97年度強化執行項目﹙二﹚ • 以往針對國小、幼托園所學校加強其腸病毒防治觀念,但97年本縣重點加入在地化資源特色,透過本縣48家接生醫療院所轉發放「新手媽媽優生保健」及「新生寶寶福袋」給新手媽媽相關新生兒腸病毒及洗手衛教宣導。 • 加強學童及民眾對腸病毒防治認知: • 平面宣導 • 製作「新手媽媽優生保健」宣導手冊,提醒家長照護嬰幼兒注意事項(將提供5國語言:中、越、印、泰、菲語) • 寄發「新生寶寶福袋」:提供新生兒腸病毒預防、正確洗手重要衛教須知。 • 製作宣導光碟(相關傳染病綜合衛教合輯):含衛教宣導短片、遊戲軟體、教學影片等。

  15. 97年度強化執行項目﹙三﹚ • 加強學童及民眾對腸病毒防治認知: • 平面宣導 • 印製「健康的叮嚀」手冊:藉由教育局及社會局轉發至本縣各級幼稚園﹙托兒所﹚、國小學童家長,手冊內容中介紹今年度腸病毒流行型別、提醒學童及家長注意之事項及預防腸病毒之重點,並以學習單方式讓學童從中學習。 • 製作「健康桃花園專刊」,於腸病毒流行季節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及洗手觀念。(5月、8月) • 製作衛教宣導海報:『正確洗手3000張(4月)』 • 製作宣導紅布條:『腸病毒1000條(4月)』

  16. 97年度衛生局出版之腸病毒及正確洗手宣導海報97年度衛生局出版之腸病毒及正確洗手宣導海報

  17. 97年度強化執行項目﹙四﹚ • 加強學童及民眾對腸病毒防治認知: • 電子宣傳 •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網站。 • 電視跑馬燈:4月/9月。 • 各鄉鎮市電子看板:4月/9月。 • 衛生局電子報:4月/9月。(本局目前本縣電子報會員已建置約14,537人)

  18. 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建議標準 •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3.06修正 • 若某鄉(鎮、市、區)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 經檢出有腸病毒七十一型病患。 • 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為疑似感染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 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收案。

  19. 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建議標準 • 則當年度該鄉(鎮、市、區)之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表示感染已有聚集現象 • 為遏止擴大流行之可能,應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 • 且該班級宜停止上課一至二星期 • 「教(托)育機構停課通報單」,由衛生局傳真通報疾病管制局,另副知教育局學管課、社會局單一窗口。

  20. 桃園縣教托育機構停課機制作業流程

  21. 防疫工作通報單

  22. 教保育機構停課通報單 • 單位名稱(含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 • 住址: • 電話: • 班級: • 停課事由: • 目前感染人數: 人 • 首例個案發病日期: 年 月 日 • 參與決定停課之單位:(可複選) •  校方(含園方)  校方家長代表 •  轄區衛生所  衛生局 •  教育局  社會局 • 停課日期: 年 月 日 復課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單位: 填表人:

  23. 96年專家諮詢委員會建議 • 由於各種傳染性疾病傳染力強,交叉感染的機會高,洗手是預防傳染性疾病最佳方法 • 下一步 發燒 、有呼吸道症狀應戴口罩 • 發燒 傳染力高,建議在家休息 • 小朋友可以獲得充分休息,早日康復 • 避免造成其他學童感染

  24. 校園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 學校發現學童感染傳染病(如:水痘、腸病毒) 通報 通報 教育局 校安系統 衛生機關 當地衛生所 或衛生局 • 請病童請假在家休息 • 衛生所督導學校完成環境 消毒 • 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 • 追蹤其他學童身體狀況 疫調 • 是否有其他學童 感染疾病 否 是 • 擴大疫調或採檢 • 衛生所督導學校完成  環境消毒 • 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 • 追蹤其他學童身體狀況

  25. 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通報建議事項 • 法源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24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 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

  26. 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通報建議事項 • 目的:為早期偵測校園內發生傳染病群聚事件,並使防疫人員即時妥適處理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制定本建議事項。 • 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校護或衛生負責人。 • 符合通報所轄主管機關條件:發生傳染病且有人、時、地關聯性,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27. 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通報建議事項 • 達到符合通報條件時之處理: • 學校應及時以電話或填寫「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速報單」 (附表一)通知所轄衛生局、教育局、疾病管制局分局。 • 配合所轄衛生局及教育局進行個案就醫、檢體採集及消 毒等相關防疫措施。 • 師生員工若出現符合通報群聚事件標準時,應暫停上課 (上班)並就醫,請假日數則宜參考醫師建議。

  28. 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速報單

  29. 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通報流程

  30. 結核病防治工作重點

  31. 結核病接觸者檢查

  32. 對象 : • 指標個案確診後才執行接觸者檢查 • 共同居住者。 • 一天內接觸8小時以上 • 其他有必要進行接觸者檢查之個案另行專案處理。

  33. 檢查時間: • 於結核個案確診後1個月內完成結核病接觸者之基本資料調查及檢查。 • 若指標個案痰塗片或痰培養陽性或胸部X光有空洞之確診結核病個案,則於第12個月再進行追蹤胸部X光檢查。 • 慢性傳染性肺結核個案接觸者,則每年應進行追蹤複查一次。 • 若指標個案為痰塗片及培養為陰性(胸部X光有空洞者除外)或單純肺外結核者,其接觸者第一次追蹤檢查結果為正常,則第12個月不需進行複查。

  34. 檢查方式: • 滿12歲以上接觸者-進行胸部X光檢查。惟如半年內曾照胸部X光,並能提出診斷正常之證明者,可不必再作第一次檢查。但該次檢查資料應登錄於疾管局之中央傳染病追蹤系統。 • 小於等於十二歲以下兒童接觸者-一律作結核菌素測驗及X光檢查等二項。

  35. 檢查方式: • 接觸者如為孕婦,若可取得痰檢體,應先行查痰,如有咳嗽症狀者,由臨床醫師視情況決定是否安排胸部X光檢查。如有追蹤必要可於產後再行安排胸部X光檢查。

  36. 追蹤接觸者檢查應注意事項: • 接觸者有呼吸道症狀或胸部X光異常症狀,請要求接觸者戴口罩並轉介至醫療院所依病情處理,由醫師根據結核病診治指引照顧病患。 • 12歲以下之接觸者結核菌素反應陽性且排除「活動性結核病」者,配合衛生所積極勸導並安排感染接觸者以直接觀察預防治療(DOPT ,Directly Observed Prevention Therapy)方式進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Treatment of LTBI)。

  37. 追蹤接觸者檢查應注意事項: • 對接觸者檢查結果正常者,仍應指導如有咳嗽超過三週,應儘速就醫檢查,並告知醫師曾有結核病接觸史。

  38. 追蹤接觸者檢查應注意事項: • 學校、機關團體發生結核病疫情時,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個案隱私,進行個案接觸者檢查時,應一併安排有關結核病防治衛教,加強結核病認識宣導。

  39. 追蹤接觸者檢查應注意事項: • 接觸者經檢查如新發現確診結核病個案時,除依接觸者檢查辦法進行該新發現確診個案的接觸者外,應依投石入池方式擴大範圍辦理接觸者檢查;所謂投石入池方式為其接觸者經檢查如新發現確診結核病個案時,應依次擴大範圍辦理接觸者檢查,由第一級同房間接觸者、第二級同樓層接觸者、第三級同建築接觸者篩檢範圍級數規定往上提昇一級至同建築接觸者為止。此時,亦應依肺結核病例聚集事件定義判斷是否為疑似聚集事件;若是,則依疑似聚集事件處理。

  40. 特定職業、身分個案防治重點

  41. 導師及學生(含各級學校及補習班,其餘教職員見二、職場員工部分)導師及學生(含各級學校及補習班,其餘教職員見二、職場員工部分) • 發現確診結核病之導師或學生時,應陳報衛生局,由衛生局通知任課學校安排接觸者檢查。 • 校方連絡窗口為學校校護(或體衛組長)、及校長。 • 個案管理單位與任教(就學)學校屬不同縣市時,由管理縣市衛生局通知任教(就學)學校所屬縣市衛生局處理。

  42. 導師及學生 • 個案為導師時,檢查對象為班級學生;個案為學生時,檢查對象為個案之同班同學、及該班導師(但不含科任老師);如為大學生以上或社團活動、選修課班級等,與指標個案一天內接觸不到8小時以上之接觸者不列在第一次接觸者檢查範圍。 • 檢查方式 :同接觸者檢查規範辦理

  43. 職場員工(含幼教老師、褓姆、校園科任老師、職員、志工)職場員工(含幼教老師、褓姆、校園科任老師、職員、志工) • 個案管理者發現平日有固定工作場所之確診結核病個案時,如其辦公處所係屬室內空間,應先與個案訪談,在個案充分了解同辦公處所同仁應接受篩檢工作,且個案之就業權需確切保護,辦理接觸者檢查工作。

  44. 職場員工 • 檢查範圍以同辦公室同仁(如個案為科任老師,限同辦公室其他同仁,不含學生)與指標個案一天內接觸8小時以上之接觸者為限。 • 檢查方式 :同接觸者檢查規範辦理

  45. 學校配合事項: • 平日校方應安排並進行結核病防治衛教宣導。 • 接獲結核病個案通報時:校方切勿驚慌並保護個案隱私,將應接檢人數及確定之接檢日期通知衛生所,進行衛教宣導 後,衛生局協助請疾病管制局進行X光接 檢事宜。

  46. 學校配合事項: • 如遇指標個案為疑似狀態尚未確診即將畢業, 請校方將接觸者畢業後之聯絡住址及電話先行列冊,俾確診時提供接檢名冊予管理之衛生所進行接檢事宜。

  47. 國小預防接種實務說明

  48. 國小全面追加疫苗種類 活性: •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混合疫苗﹙MMR﹚ • 小兒麻痺口服疫苗﹙OPV﹚ • 卡介苗疤痕普查﹙PPD test,無疤且測驗陰性者補種﹚ 不活性: • 破傷風減量白喉混合疫苗﹙Td﹚ • 日本炎疫苗﹙JE,每年3月至5月接種,可延長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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