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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 1 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合同是协议 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格式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一般合同的特征 2. 自身特征. 第 2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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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1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合同是协议 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双务合同 • 有偿合同 • 格式合同 • 射幸合同 • 最大诚信合同 • 诺成合同 • 不要式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一般合同的特征 2.自身特征
第2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 自愿订立的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 • 要约 • 承诺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1. 基本条款 •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及交付办法 • 保险金赔偿办法 •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 订立合同的时间
1.投保单 2.保险单 3.暂保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6.其他保险协议 2.特约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3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变更 (一)变更类型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 通知变更 • 自动变更 2.财产保险合同内客的变更 3.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二)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1.变更程序 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2.变更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协议
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分类: • 约定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消灭合同的效力达成合意。 • 法定解除。 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贷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三、 终止 •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 2.因履约而终止 • 3.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争议处理方式 • 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2.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 文义解释的原则 • 意图解释原则 • 专业解释原则 •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