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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修订介绍

“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修订介绍. 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处 李 蕾 2006 年 9 月. “ 十一五 ” 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落实 《 决定 》 七大工作任务中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 《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 中确定的城市环境保护任务为总体目标。 将“创模”和“城考”作为推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抓手和总助推器 , 促进城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 增加环保投入。 坚持“抓两头,带中间”“考政府,推全面”的原则。. “ 十一五”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思路图示. 模范城市 56. 模范城市指标体系构成图. 模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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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修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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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修订介绍 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处 李 蕾 2006年 9月

  2. “十一五”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 • 以落实《决定》七大工作任务中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中确定的城市环境保护任务为总体目标。 • 将“创模”和“城考”作为推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抓手和总助推器,促进城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增加环保投入。 • 坚持“抓两头,带中间”“考政府,推全面”的原则。

  3. “十一五”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思路图示 模范城市 56 模范城市指标体系构成图 模范城市 “城考”先进城市 全国城市 661 “城考”指标 14项指标 “城考”城市 605 模范城市指标(30项) =16项“城考”指标+14项指标 “城考”相对落后城市

  4. 城考与创模的关系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 “创模” ——城市政府的自愿行为,属于激励机制 • 基本条件 ——省级“城考”先进城市 • 考核指标 ——30项指标,体现先进性、示范性和建立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内容具体,涵盖了“城考”所有16项指标 • “城考”——考核城市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属于约束性机制 • 考核范围——所有设市的660个城市 • 考核指标—— 16项指标,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数据易得,普遍适用。重点考核城市环境质量、基础设施、污染防治和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等

  5. 城考与创模指标对照表

  6. “城考”“创模”与落实《决定》的关系 • (一)“城考”的重点是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 “城考”16项指标中,有13项是涉及污染控制的指标,有6项是涉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指标。因此说,抓住了“城考”,就抓住了城市环保工作的重点。 • (二)“城考”是推进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力抓手。“十一五” 城考16项指标中,有10项指标与国家十一五环保计划目标直接相关。因此说,“城考”是推进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力抓手。 • (三)“城考”是推行环保目标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更加综合,涵盖更广,与领导政绩考核直接挂钩,五年一大考。而“城考”考核的对象是城市市长,每年一考,考核结果应作为省环保目标考核制度的重要内容。 • (四)创模指标重点体现了《决定》的要求,模范城市应成为贯彻落实《决定》的模范。突出“一个重点、两大体系、三项制度、六个关系”。

  7.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8.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9.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 管理体制 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设立“城考”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环保局当好政府参谋,排名预测、分析原因、制定计划、提出建议) • 考核内容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考核外,其余所有城市按照国家“城考”指标要求考核。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国家“城考”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考核指标。 • 国家考核总局负责对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制定《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操作规范》。 • 省级考核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所辖城市考核。

  10.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续) 公开发布 各城市政府每年向总局或省局上报“城考”结果应在本地媒体上公示;总局每年并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年报》(简称年报)。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城考”结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监督检查 总局针对发现的问题,应组织对 “城考”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抽)查。 查处通报 总局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城考”中弄虚作假行为。 奖励表彰 总局对“城考”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城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1. 省级环保局在“城考”“创模”中的作用 • 加强指导和培训:对本辖区内城市“城考”工作指导培训,掌握指标,建立各自的“城考”专家组,提高从事“城考”、创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 保证质量和进度:对”创模““城考”的数据、程序规范性严格要求,确保材料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按时上报城考结果以及总局要求核查的工作。 • 严格把关和抽查:“城考”会审以各省级环保部门为主,总局视情况抽查,重点抽查113个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城考指标,严肃查处“城考”“创模”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协助总局查处举报。 •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公布“城考”结果,加强舆论监督,提高领导对城考的认识;大力宣传模范城市,树立典型,国家模范城市也应在全省工作中带头;与省局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

  12. “十一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基本要求“十一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基本要求 • 争当三个模范: •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应当成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模范;成为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和生态法律法规的模范;成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模范。 • 三重三实: • 重在创模过程。模范城市的指标是刚性的,环保部门应为政府当好参谋,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严禁弄虚作假,专家、省局协助总局严格把关,不能急于求成; • 重在突出自身特点和示范性。创模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历史文化结合起来,体现特色;创模注意推动总局重点工作,体现在环保系统工作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 重在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办难事。创模过程信息公开,随时处理举报问题。 • 创模工作要务实、扎实、诚实。

  13. 创模指标重点修订内容 1、增加了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的要求 • 将“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作为基本条件,一票否决。 • 考核城市环境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的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实际效果,考核城市政府是否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情况。 • 避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14. 创模指标重点修订内容 2、增加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分量 • 在原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的同时,增加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建设规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具体有关要求。 •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情况;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保护区内植被无人为破坏情况;保护区内无剧毒农药、过量化肥的施用情况;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15. 创模指标重点修订内容 3、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 在保留原有“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小于国家平均水平”的同时,要求这两项指标近三年逐步下降;提高了原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两项指标要求。 • 增加了“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等方面的要求。

  16. 创模指标重点修订内容 4、体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 针对目前城市环境污染举报多集中在噪声、扬尘、机动车尾气和餐饮油烟等方面的情况,增设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清洁能源使用率、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指标要求,改进了“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的考核方式,由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调查,同时现场随机抽查.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更加贴近。 • 在继续保留并适当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等指标要求及充实指标内容的同时,考虑将创模与有关环境友好的创建活动联系起来,作为参考指标增加了对各种创建活动的要求,更注重创模的细胞工程。

  17. 创模指标重点修订内容 5、进一步强化对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 • 将原来只考核工业废水达标率,扩展为考核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和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 增加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运行率的内容,要求重点工业企业不仅限于稳定达到浓度标准,还包括应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总量指标,实行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等要求。 • 增加了新建项目的“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执行率等方面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通过工商、银行、发改委等部门材料,确定应进行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数量(分母)

  18. 创模指标重点修订内容 6、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能力建设 • 在保留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的同时,增加了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 增加了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中重点环保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要求,以便通过“创模”促进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的重点环保项目的实施。十一五期间,考核重点是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人民政府签定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19. 十一五“创模”指标体系 • “十一五”创模指标由“十五”期间的“3项基本条件和25项指标”调整为“3项基本条件和27项考核指标,并提出了2项参考指标”。 • 新增——6项指标 • 调整——23项指标(含合并1项) • 取消——3项指标 • 保留——2项指标 • 参考——2项指标

  20.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1、新增的6项指标 • 新增内容:1、将“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作为基本条件之一,一票否决。 • 理由: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避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 数据来源: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 考核重点:考虑到重大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有诸多不可预见及不可控因素,在考核中更侧重的是考核城市环境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的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实际效果以及是否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情况等。

  21.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1、新增的6项指标 • 新增内容: 2、增加“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理由:考核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可以较好地反映城市政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控制或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成效。该项指标主要考核城市万元GDP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 自2003年起“城考” 已要求环保重点城市报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有了一定工作基础。 • 数据来源: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 考核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和效果,排污总量削减

  22.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1、新增的6项指标 • 新增内容: 3、增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率≥80%” • 理由: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成为城市主要空气污染源。到2010年,我国将有约60%左右的城市转为机动车与煤烟污染混合型的空气污染。目前我国机动车污染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环保模范城市应起带头作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使。强化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的考核,对于促进地方机动车达标工作十分必要。 • 数据来源: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 • 考核重点: 依法委托、定期检测率,禁止不达标车上路的政府文件,政府采取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以及效果等。

  23.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1、新增的6项指标 • 新增内容:4、增加“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 理由:我国危险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危险废物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的威胁日益加剧,提高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加强管理是当前环保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但目前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环保模范城市应起带头作用。 增加考核“危险废物处置率100%”。该项指标包括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 • 考核重点:政府对危险废物管理文件,收集、运输、监管、收费措施,集中处理率和处理处置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

  24.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1、新增的6项指标 • 新增内容:5、增加考核“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且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 理由:创建省级卫生城是省级爱卫会按照《国家卫生城标准》要求进行的,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的城市,可认为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在对创模城市现场考核中,将重点按照《国家国家卫生城标准》中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以及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检查。 同时要求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转移,预防由于乡镇污染严重的企业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模范城市的声誉。 • 数据来源:城市卫生、城建、环保部门。 • 考核重点: 邀请爱卫会专家按照《国家卫生城标准》现场抽查

  25.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1、新增的6项指标 • 新增内容: 6、增加“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 理由: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对于从决策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十一五”要求“新帐不欠,旧帐多还”,环保模范城市应起带头作用。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评”和“三同时”,规划应作环评。为推进环评法的有效实施,同时考虑可行性,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 数据来源:城市政府、环保部门。 • 考核重点:政府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管理的文件。通过工商、银行、发改委等部门材料,确定应进行进行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数量(分母)

  26.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6、将“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调整为“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理由:除考核绝对数据外,还应增加自身进步的要求。根据国家“十一五”期间降耗指标20%的目标,模范城市应率先垂范,由于目前确定自身进步的定量指标依据不足,所以提出“且近三年逐年下降”的定性要求。考核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可与国家统计局对接。 • 数据来源: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 调整内容:7、将“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调整为“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理由:此项指标除考核绝对数据外,还应增加自身进步的指标。由于目前确定自身进步的定量指标依据不足,所以提出“且近三年逐年下降”的定性要求。 • 数据来源:城市统计、水利部门、环保部门。 • 考核重点:采取的节能降耗、节水的政策、工程、措施,能源平衡图水平衡图

  27.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 (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8、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调整为“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 理由: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全国各重点城市情况的汇总分析结果,为体现模范城市先进性,又考虑模范城市复查可达性,建议采用“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的标准,但是对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命名的模范城市按83%复查,三年后要求必须达到85%。 • 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 考核重点: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政府采取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年日均值改善情况( API指数达标,但是,年日均值逐年上升视为不合格)

  28.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9、在原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的同时,增加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建设规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具体有关要求 • 理由:“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让全体人民喝上干净的水”是当前环保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需要增加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分量,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 数据来源:卫生防疫和环境监测等部门的监测统计资料。 • 重点考核: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规划、法规、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等。

  29.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10、将“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调整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 理由:由于水法颁布后,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的两者关系争议较大,应使用环境保护部门的水环境功能区比较适宜,同时也与执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配套,但考核内容不变。 • 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 调整内容:11、将“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调整为“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 理由:原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考核的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比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大出许多,为避免与法律、法规中的“自然保护区”概念相冲突,并与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的创建工作有机衔接。经商生态司,调整为“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并将指标值定为“≥10%”。 •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30.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13、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调整为“城市污水处理率≥8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同时要求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20%”,并明确提出污泥处理的具体要求 • 理由:将考核“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改为考核“城市污水处理率”,以便与建设部、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数据一致。根据规划司意见,为体现环保模范城市的先进性,城市污水处理率应≥80%。为体现模范城市在节约水资源工作中的示范性作用,要求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回用率≥20%,明确了对污泥处理的要求。 •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有关统计部门。 • 考核重点:1、管网配套建设、雨污分流;2、收费到位,市场化运作;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4、城市污水处理率≥80%,统计口径建设部、城考一致;5、生活污水处理场污泥处理,含重金属污泥处理;6、再生水回用等。

  31.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14、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调整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和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 理由:2000年国务院就提出工业企业应达标排放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对环保模范城市要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是非常必要的。并增加了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运行率的内容。 •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和统计部门。 • 考核重点:1、辖区内重点企业稳定达标率;2、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3、省地市要求在线监测;4、现场随机监测一次不达标,三个月整改;5、执行排污许可证总量达标;6、未发生污染事故或群众集中举报事件。

  32.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17、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调整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 理由:随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原有指标值偏低,现有模范城市平均统计结果为95%,确定“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是合适的。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70%”的要求,但绝大多数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此想法很好,但不好操作,尚没有统计渠道及相应的技术规范,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环卫)部门。 • 重点考核:政府政府对生活垃圾收集、收费、减量化、分类管理等措施,垃圾处理场(包括封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焚烧处理达标、异味处理、沼气回收等情况,周围居民反映等。

  33.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20、将“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调整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 理由:实现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能力的标准化建设,是体现模范城市环境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环保总局已颁布或即将颁布有关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相关具体标准。 • 数据来源:城市政府和环境统计部门。 • 调整内容:21、将“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调整为“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5%”,并扩充了内容 • 理由:公众参与和支持环保工作并对身边生活环境满意是创模能否成功的重要方面。因此,提高了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的要求。针对目前模范城市环境污染举报大多集中在城市噪声、扬尘、机动车尾气和餐饮油烟等方面的情况,增加了问卷调查的内容。 •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调查结果。

  34.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2、调整的23项指标(含合并1项)(主要指标说明) • 调整内容:22、将“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中,调整为“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 理由:目前教育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已经联合发文,明确了对中小学环境教育的要求,如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因此对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的要求也应进一步提高。 • 数据来源:城市教育、民政、统计、环保部门。 • 调整内容:23、将“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改为“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 理由: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十一五”重点是国务院与各省政府签订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重点环保工程项目一般完成期限较长,为便于考核,应按照分年度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规定“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 数据来源:城市政府、环保部门。

  35.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5、参考的2项指标 • 增设内容:1、增设“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不断增加” • 理由:各种环境友好创建活动是创模活动重要的细胞工程,非常重要。但属于自愿开展的创建工作,目前难以定量考核,建议作为参考指标,对创模城市提出要求。希望通过创模推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环境友好各项创建活动的开展。 • 数据来源:城市政府或环保局。

  36. “创模”指标修订说明 5、参考的2项指标 • 增设内容:2、增设“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 理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是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赋予环保局的职责和任务,是我局现在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工作任务中都有明确要求,模范城市应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做出表率, 鉴于基础工作较弱,难以定量考核,建议作为参考指标,要求模范城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使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要逐年增加。 • 数据来源:城市经贸委、统计部门。

  37.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工作程序 • 自愿申请 所有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 • 制定规划 经总局或委托所在省环保局(厅)组织评审,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是创模的重要环节,政府组织、部门参加、技术单位支持、环保说清指标分工、与城市规划、环保规划项协调) • 创模过程 三重三实。公开,政府与公众、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共创。 • 省级推荐 在“创模”城市全面达到“创模”各项指标要求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 技术评估 总局组织对“创模”工作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专家负责 ,资料和随机检查为主。技术评估报告,作为总局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 考核验收 总局适时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公开透明。 • 通告公示 总局对验收城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38.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工作程序(续) 审议命名 总局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正式命名该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授牌表彰 总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对城市市委书记、市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及奖金;对该城市主管环保的副市长、环保局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奖杯和证书。 定期复查 总局对命名三年以上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现行创模指标进行复查。 专家管理 总局设立“创模”专家库,对“创模”专家实行聘任制,进行动态管理和严格管理。 总局鼓励和引导省(自治区)环保局(厅)组织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管理工作另行规定,在规定颁布之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9.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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