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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关 实 务.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本章内容.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进出口税费概述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减免税费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四章 进出口税费. 第五章 报关单填制. 教学要求: 掌握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范围、征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熟悉完税价格和货物的原产地; 熟知税费种类、税费缴纳退补的程序、减免税的范围、 各种贸易价格术语转换关系等知识; 掌握计算税款的专门技能。.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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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关 实 务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本章内容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 进出口税费概述 •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 减免税费 •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四章 进出口税费 第五章 报关单填制
教学要求: • 掌握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范围、征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 熟悉完税价格和货物的原产地; • 熟知税费种类、税费缴纳退补的程序、减免税的范围、 • 各种贸易价格术语转换关系等知识; • 掌握计算税款的专门技能。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国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进出口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一、关税 • 征税主体: • 课税对象: • 纳税义务人: • 关税的作用 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一、关税 (一)进口关税 • 计征标准 • 从价税(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 • 从量税(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 • 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 • 滑准税(棉花 5%-40%) • 进口正税、进口附加税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特别(报复性)关税 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从日本购进广播电视摄像机40台,其中20台成交价格CIF境内某口岸4000美元/台,其余20台台成交价格CIF境内某口岸5200美元/台。 经查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低于5000美元/台,关税税率为单一从价税35%,5000美元以上的,关税税率为12960元/台从量税再加3%的从价关税。 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使该种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保持稳定,当商品价格上涨??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出口关税 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限制、调控某些商品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 海关对鳗鱼苗、铅矿砂、锌矿砂、非合金铝等90个税号的商品 FOB? 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或免税的除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或个人 (一)增值税(VAT Value-added Tax) • 起征额为¥50元; • 征收范围: • 税率:17%;13%;减免税项目??规定 • 组成价格: 增值税组成价格 =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税额 + 消费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组成价格 * 增值税税率 • 适用13%的范围: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 二、进口环节税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卷烟、白酒、酒精、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汽油、柴油; (二)消费税(Consumption Tax) • 起征额为¥50元; • 征收范围: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组成价格(价内税): 消费税组成价格 =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 1-消费税税率 注:A、进口白酒复合消费税(20%从价消费税、1元/千克从量消费税) B、进口卷烟复合消费税 C、进出口钻石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 二、进口环节税 一些过度消费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当船舶是多层甲板船时,设有大、小两组总吨位和净吨位;在吨位标志或附加线的上缘浸没水中时,应使用大吨位;而在吨位标志线或附加线上缘未浸没水中时,则应使用小吨位。 • 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 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 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 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三、船舶吨税 (一)“吨税”的目的:航道设施建设 (二)征收依据: • 凡征收船舶吨税的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征收车船税的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 优惠税率(签订互惠协议和香港、澳门籍船舶)和普通税率。 (三)征收范围 • 对于香港、澳门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四)船舶吨税的计算公式 1、船舶吨位 • 封闭式大吨位和开放式小吨位,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位两种吨位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算吨税。 • 净吨位:半吨以下免征,半吨以上按1吨计算;不及1吨的小船舶按1吨计征。 2、吨税征收和退补 • 起征日:船舶直接抵口之日:驶达锚地和直接靠泊 • 征收方法:90天缴纳和30天缴纳 • 计算公式: 应纳船舶吨税税额=注册净吨位 * 船舶吨税税率(元/净吨) 船舶有效容积* 吨/立方米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四、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标准 • 起征额:50元 • 计算公式: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 * 0.5‰ * 滞纳天数 • 法定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二)征收范围 •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的滞纳金。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少征或漏征的,缴款日或货物放行日起至海关发现日止按日加收; • 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漏征的,应缴款日(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若行为发生日不确定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缴款日) • 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日内申请办结海关手续;租赁期限届满后??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 • 暂时进出境货物: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 海关于2005年12月23日(周五)填发税款缴款书,但纳税义务人于2006年1月16日才缴纳税款,滞纳金天数为: A.6天 B.7天 C.8天 D.9天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相关费用:主要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 成交价格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被海关接受。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关税条例》、《审价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1)完税价格 (2)成交价格 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不完全等同于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 (3)调整因素 计入项目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 包装费,包括材料费、劳务费; • 协助的价值(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一些货物或服务); • 特许权使用费; • 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 计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由买方负担; • 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 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 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税收、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 厂房、机械或设备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符合一定条件的利息费用;P252 (3)调整因素 计入项目 (3)调整因素 扣减项目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4)成交价格本身满足的条件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货物的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条件和因素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 相同货物: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 类似货物: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 • “同时或大约同时”是指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3、倒扣价格法 (1)概念 •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 “第一环节”是有关货物进口后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2)用倒扣的销售价格应符合的条件 P254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3、倒扣价格法 (3)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时间:“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45天/90天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项目 • 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 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 • 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 构成项目: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同意,可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 • 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禁止使用的六种价格:P256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 • 出口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 出口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的边角料或副产品; 3、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制成品 •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制成品 •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 •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 •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的边角料或副产品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征税的货物以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 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 7、暂时进境留购的货物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 • 以租金对外支付的;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纳税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 9、减免税货物 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 10、无成交价格货物 11、软件介质的估价 •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备用软件的介质,可以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查完税价格的情形 P258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输率 2、保险费:“货价+运费”的3‰ 3、邮运货物:运保费 4、边境口岸运费: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 出口关税; •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二)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相同、类似、计算、合理 P260 (三)计算公式 出口完税价格 = 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 • 价格质疑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对于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或申报价格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海关无须发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 (二)价格磋商 • 价格磋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 • 海关可不进行价格质疑及价格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0万元以下或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 • 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货物的“国籍” (二)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 优惠原产地规则 • 《亚太贸易协定》亚洲及太平洋 • 《框架协议》东南亚(东盟自由贸易区) • 《CEPA香港》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CEPA澳门》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 • 三个《换文》柬埔寨、缅甸、老挝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原产地规则” 最惠国待遇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增值标准、直接运输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P263 (2)增值标准 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的比例: • 《亚太贸易协定》不超过50%,孟加拉国不超过60%; • 《框架协议》不超过60%; • 《CEPA香港澳门》30% • 《早期收获协议》原产不小于40%及原产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 • 给予非洲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 不超过60%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原产材料价值 工厂交货价 *100%>=30%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增值标准、直接运输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3)直接运输标准 P264 • 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 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 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货物经上述国家时未进行贸易或消费; 除装卸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外,货物在上述国家未经过任何其他加工。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不予考虑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便于装卸、为销售而作的包装等的加工或处理。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 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四)申报要求 P266 (五)原产地证明书 P267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反倾销、反补贴、最终保障措施 (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向直属海关申请;“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150天内作出决定。 原产地说明书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唯一标准???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 2006年我国的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9% 1、进口税率适用原则:“从低计征”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 (二)税率适用时间 •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 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 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 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 二、税率适用 (二)税率适用时间 •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的?? • 进口转关运输??若先行申报?? • 出口转关?? • 集中申报?? • 因超期未申报海关变卖的进口货物?? • 因违反规定需追征的?? •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税费计算: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
第五节 减免税费 • 外商赠送的货物?? • 我国在境外企业、机构向国内单 位赠送的货物?? 一、法定减免税 • 海关对法定交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 减征或免征关税的: • 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 • 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 投资额外的自有资金,原有设备更新和维修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 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
第五节 减免税费 二、特定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 特定区域物资 •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备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 • 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 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 科教用品 • 残疾人专用品 • 救灾捐赠物资 • 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三、临时减免税 • 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按规定给予特别的临时性的减免税优惠。 • 一案一批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 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日期的次日; • 未经批准擅自内销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 强制扣缴: • 银行存款强制划拨; • 变价抵扣: • 无存款或存款不足; • 未放行的应税货物变卖; • 已经放行的将价值相当的货物或财产变卖。 一、税款缴纳 (一)缴纳方式 • 以进出口地纳税为主,部分企业采取属地纳税 • 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和“网上支付” (二)缴纳凭证 • “海关专用缴款书” (六联) • 缴纳税款后将“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凭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 P288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年; “收入退还书”(六联);30日内查实;3个月内办理。 三、税款追征和补征(1年/3年) 四、延期纳税(直属海关;6个月) 五、加工贸易缓税利息(计息期限) 六、强制执行 •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 • 税款包含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七、缴纳税费责任(连带责任、相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