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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之辨識與輔導.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之觀點. 主題大綱. 行為定義與樣態 辨識 原則 責任通報 處理原則 實際案例. 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 : 指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 一方 為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 教職員 工 生 ) , 他方為學生者 。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 第 7 款 ) 學生 ( 教職員工生對生、生對生 ):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 :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 : 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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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辨識與輔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觀點
主題大綱 • 行為定義與樣態 • 辨識原則 • 責任通報 • 處理原則 • 實際案例
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 • 學生(教職員工生對生、生對生):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教職員工、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 • 校外人士: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性侵害之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 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 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 別法之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性侵害之類型 • 性交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項) • 性猥褻 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性侵害之辨識方向 • 行為人有性交、猥褻行為 • 行為人有性交、猥褻故意 • 行為人為性交、猥褻行為時,違反被害人意願或被害人未滿16歲
校園性騷擾之定義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性騷擾之辨識方向 • 行為人的行為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 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被害人歡迎
性霸凌之定義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眨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 (1)非屬性侵害者。 (2)非屬性騷擾者。 (3)行為手段:透過語言、肢體或他暴力。 (4) 行為客體: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者。 例如:娘炮、男人婆、宣揚同性戀都有病、阿魯巴、捉鳥、脫褲子、刷卡、、、。
辨識原則與注意事項 • 行為、情緒及情感狀態驟變,與之前大不相同 例如:玩弄生殖器、排斥異性、異性太靠近會跳開、過度的性語言、性遊戲、性模仿、性好奇、性舉止、性攻擊、過度警覺、自我傷害、自我放棄、莫名哭泣、憂鬱、恐懼、焦慮、暴躁、易怒、驚嚇反應劇烈、、、。 • 生理上的損傷或現像 例如:性器官的損傷、感染性病、大腿內側瘀傷、紅腫、走路和坐下時困難、、、。 • 高風險家庭值得注意 例如:照顧上的疏忽、生活上的壓力、、、。
幼兒的話能透露出性侵害 • 我不喜歡××,他玩我的小雞雞。 • 他把白白的東西灑在我身上。 • 他脫我的褲子,教我玩遊戲。 • 他要我親他的屁股。 • 我叫他停,他不聽,他說這樣很好玩。 • 他叫阿姨一起和我玩摸身體的遊戲。 • 他把尿尿的東西放在我嘴裡。 • 他把我壓在他下面。
性侵害之迷思(一) • 兒童不可能被性侵害。只有成熟的女人才是侵害的對象。 • 侵害者都以暴力、脅迫方式侵害兒童。 • 侵害者通常是上了年紀的人。 • 侵害者通常是沒有家庭、缺乏性的成年人。 • 侵害者都是低社經地位的人。 • 侵害者通常沒有宗教信仰。 • 侵害者外表鬼鬼祟祟、心懷鬼胎的樣子,一眼就可以讓別人看出來不是好人。 • 侵害者通常是沒受過教育的人或教育程度低者。
迷思(二) • 孩子常會謊報性侵害。 • 侵害者應是缺乏愛心,精神病態的人。 • 父女亂倫簡直是胡說八道,根本不可能發生。 • 侵害者是陌生人。 • 侵害者是男性。 • 加害者沒有預謀,不會使用策略誘騙孩子。 • 性侵害未必具有傷害性。 • 孩子沒有受外力脅迫,他(她)們同意性接觸,這應該不算性侵害。
責任通報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性騷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責任通報-罰則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責任通報-罰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辨法 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會談原則(一) • 不要指責體罰孩子。 • 談話地點具隱密及安全性 • 告訴孩子有其他的孩子受到同樣的傷害。 • 不要做任何評斷性的敘述:好或壞。 • 關於人、身體部位、動作等的敘述時,使用這個孩子所使用的語言。 • 不要問『為什麼』,那樣問隱含了羞恥、責備的意味。
會談原則(二) • 不要說:你記不記得……。 • 不要對孩子承諾。 • 不要碰觸這個孩子。 • 不要對這件事下個人判斷。 • 不要引導孩子。不要說:他有沒有做……。 • 當孩子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時,就讓會談結束,不要再問下去。 • 強調保密性,僅須向相關助人者(如輔導室)透露內情。
後續處理原則與注意事項 • 主動關心(了解案情而非調查真相) • 將所知悉之內容作成書面紀錄(自我保護與保全證據) • 保護被害人 遵守保密原則 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預防再犯、避免報復、預防自殺) • 掌握通報時效(以利警政或社政主管機關及時介入協助) • 與主責社工保持連繫(了解目前狀況予以協助) • 轉介心理輔導資源 • 必要時應自我保護(維護自身及家人安全)
實例(一) 小可國小六年級,為單親家庭、經濟條件不佳,母親忙於工作,造成小可課後總是無人照顧。 某日鄰居趁小可獨自在家時,藉口借用物品,進入家中強行撫摸小可之大腿及胸部,小可雖大聲與大力制止,仍遭侵害。
實例(一) • 刑事責任:強制猥褻罪 • 行政責任:不適用性平法 • 責任通報:性侵害 • 輔導重點:加強自我保護能力、轉介免費課後照顧班、經濟扶助
實例(二) • 小蔓(14歲)國中二年級,某日告訴班導師,於暑假期間和未成年男友(高一)發生合意性行為並懷孕,且已墮胎,小蔓希望老師不要告訴父母。
實例(二) • 刑事責任:對幼年男女性交罪、自行墮胎罪 • 行政責任:適用性平法(性侵害) • 責任通報:性侵害 • 輔導重點:性教育、心理輔導(雙方)
可運用的教學資源 • 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身體活動指導篇(龔憶琳、呂明蓁,2009) • 兒童性侵害防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http://childsafe.isu.edu.tw/index.asp •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參考資料 • 鍾宛蓉(2010),《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臺北:五南出版社。 • 陳若璋(2000),《兒少性侵害:全方位防治與輔導手冊》,臺北:張老師。 • 兒童性侵害防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http://childsafe.isu.edu.t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