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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辨識 及輔導知能. 邱幗英. 教育人員通報比例. 96 年 105 案,佔整體的 13.5% 97 年 177 案,佔整體的 16.1% 98 年 105 案,佔整體的 20.3% 高風險家庭通報案年平均約佔 50.6% 101 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 11 萬 5,203 件, 較 100 年增加 1 萬 888 件或 10.4 %,按 類型別分以兒少保護案件增加 5,613 件最多, 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案件增加 4,575 件次之。. 統計數據. 每 52 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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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辨識及輔導知能 邱幗英
教育人員通報比例 • 96年105案,佔整體的13.5% • 97年177案,佔整體的16.1% • 98年105案,佔整體的20.3% • 高風險家庭通報案年平均約佔50.6% 101 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 11 萬 5,203 件, 較 100 年增加 1 萬 888件或 10.4%,按 類型別分以兒少保護案件增加 5,613 件最多, 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案件增加 4,575 件次之。
統計數據 • 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 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 這是事實-內政部兒童局96/12/27之統計 • 臺灣地區98年度受虐兒少13,400位,99年至6月為止9,043位,平均每年發現率增加一成 • 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的合併發生率約40% • 少年犯罪中約有90%於兒童時期被不當對待
兒童少年保護相關法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行政執行法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兒童少年虐待的類型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持續不當的對待行為,導致兒少身體受傷、生活照顧匱乏或心理情緒上的遲緩發展。 .肢體虐待:徒手、腳、或以器具傷害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之行為 .精神虐待:言語攻擊;心理或情緒虐待 .性侵害:凡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 .疏忽:應為而不為;不該為而為之 *長期(時間)、多次(頻率)、嚴重(不合比例原則)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1) 不明原因的傷口 • 出現在臉上、臀部、大小腿上、手背、背部、唇部。 • 傷口的癒合狀況不一,如新舊傷皆有,傷痕呈現不一樣的顏色等。 • 在手腕、腳踝或腹部有呈環狀、串狀或固定形狀等傷痕(可能曾被鍊起來、吊起來等)。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2) 不明原因的燒燙傷及灼傷 • 呈現被香或香煙燙過的環狀傷痕 • 呈現出整隻手、手掌或腳等被開水燙過的傷痕 • 使用某些器具造成的燙傷痕跡,如熨斗 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 • 在頭部、鼻子、腳或手等部位 • 經醫師診斷有多個部位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3) 行為舉止異常 • 退縮反應,不願與他人接近 • 不想回家或看到父母就很害怕 • 夏天穿長袖衣服
怎樣算是精神虐待 經常性辱罵、威脅、叫孩子去死或摔東西等損傷自尊、讓人產生害怕恐懼之行為。 讓孩子長期目睹父母間的暴力行為,處於暴力威脅與恐懼的情境。 跟蹤、監視、或以電話、郵件騷擾
疑似性侵害的指標(1) • 不能安眠、作惡夢 • 上課不能專心、精神恍惚 • 學校成績突然退步 • 長期肚子痛 • 大小便失禁 • 不願意換衣服,幼童上廁所時不願旁人協助 • 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
疑似性侵害的指標(2) • 行為極端改變,例如:退縮或行為退化,攻擊性或破壞力極高 • 飲食習慣改變,例如:吃不下或暴飲暴食 • 對性方面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 • 人際關係不良,拒絕與人來往、不信任別人 • 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 •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 自殺、自我毀傷,例如:割手腕
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 (1) 身體出現的狀況 • 身體發出臭味,頭髮凌亂、沒洗澡或衣服髒亂 • 呈現營養不良 • 經常性飢餓 • 上課時呈現疲憊、無精打采的樣子或有打瞌睡的情形
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 (2) 行為舉止異常 • 有偷竊金錢或食物的行為 • 吃泡麵或麵包充飢 • 常沒有早餐、午餐可以吃或沒有錢買食物 • 衣著不合時宜或不合身 • 晚上需要至外面販賣口香糖或賣花等維持家計
教師可以做什麼 • 由於教師和學生的長期接觸,所建立的師生情感及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觀察出學生受騷擾侵害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對象。老師若懷疑學生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時,應作完善的處理。
(一)發現後立即處理 1.保持冷靜,盡量不要讓學生感受到你的憤怒、震驚和驚慌失措。 2.相信學生,不指責或歸因,以免傷害學生的感受。 3.安撫當事人情緒,應注意了解事實經過時,須先予慰藉,使情緒恢復穩定,避免再給予刺激。 4.鼓勵學生說出問題,循序漸進地問學生一些事,並且讓學生知道你站在她這一邊。 5.讓學生安心,學生往往會覺得發生了性騷擾或侵害事件,自己要負些責任或產生罪惡感,老師應該強調,錯不在她們。
(二)進行通報 全國保護您專線:113 (性侵害事件) 報案專線:110 (是否報警,應尊重家長、當事人之意見)
為什麼要通報?通報的意義 就暴力而言: 1.可以立即終止暴力行為 2.可以終止暴力行為的繼續發生 就被害人而言: 1.可以讓被害人明白這件事不是他的錯 2.可以讓被害人的權益受到應有的保障
為什麼要通報?通報的意義 就加害人而言 1.施暴者必須為他所犯的錯負責 2.施暴者接受必要的協助,改變他的錯誤認知 就社會教育而言 1.瞭解犯罪的本質 2.進而加強預防性教育
通報的法律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正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於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為之。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知會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通報的法律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時,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人資料應予保密。主觀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獲委託其他機關獲防治家庭暴利有關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內容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第二十條第一項(特種行業)場所之侍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遺棄、虐待、行乞、賣身、婚嫁等十四項)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向各款之情形(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就醫之必要而未就醫、買賣、遭受迫害需立即安置否則難以有效保護)
違反通報的法律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違反第十四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驗傷及後續處理 與醫院社會服務室聯絡,並帶受害學生至醫院接受身體檢查。 有關受害學生之公文及相關資料,應以密件信封處理。 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傳送受害學生資料時,請先以電話通知,資料以代號表示姓名,避免受害學生及案情曝光。 與受害學生會談,應選擇合適、隱密之場所,避免開放空間且有他人在場。 切勿於公共場所或與非相關人員談論受害學生之相關事宜,包括不相干的老師。
(四)輔導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學生 對當事人盡量保護,避免同學對當事人之猜測、臆度,同時技巧地要求同學以「平常心」相待,以 免過度關心,反而造成傷害。 除了必要知情之人,應盡量不再讓他人知悉此事。避免當事人曝光,以免造成二次傷害。 盡量不要改變學生在家或在學校的正常作息及工作:在承受壓力時,若能照常行事,應有助於加速復原的過程。 用關心、溫暖的態度,取得當事人信任,以建立良好的輔導關係。
了解並接納當事人害怕、憤怒、敵意、沮喪、自責等感受,陪伴她紓解情緒,讓當事人知道您是支持她的。了解並接納當事人害怕、憤怒、敵意、沮喪、自責等感受,陪伴她紓解情緒,讓當事人知道您是支持她的。 協助當事人認知基本人權是他人不可侵犯的,即便是父母也是一樣。 讓當事人知道發生這種事並不是他的錯,協助其去除罪惡感。 協助當事人重建受損傷的自我概念,學習自我尊重,自我肯定。 讓當事人知道她仍然可以並有權利讓自己好好的生活。 配合輔導室實施心理復健輔導。 與家長、輔導老師等,協力做好追蹤輔導。
(五)教導學生避免遭受性騷擾 或性侵害 40%的加害者,是被害人所認識的鄰居、社區成員。 47%的加害者,是與被害人有血緣關係的人。 只有8%-10%的加害者,是陌生人。 所以幫學生建立自我保護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事!
1.請孩子相信自己的直覺,覺得不對勁,就儘速離開,並請求協助。1.請孩子相信自己的直覺,覺得不對勁,就儘速離開,並請求協助。 2.幫學生列出遇到害怕、擔心的事時,可以找誰談或幫忙。 3.協助學生認識自己的身體,了解自己才是自己身體的主人。 4.教學生明確拒絕別人任意觸摸自己的身體安全界限。 5.給學生線索,辨識不合宜的行為,並知道如何求助。 6.教導學生敢於說「不」:如果學生遇到不安全的情境,不須聽從大人的話,可以拒絕。
7.遇到危險時想辦法「跑開」:告訴學生如何求助。例如跑到人多的地方。7.遇到危險時想辦法「跑開」:告訴學生如何求助。例如跑到人多的地方。 8.告訴學生即使遭到侵害後,還是要告訴可靠的大人。 9.告訴學生如果無法逃脫性侵害,最重要的原則是保命要緊,事後告訴信任的大人。 10.平時多注意有關防暴安全的知識,練習防身術以備臨時應變之用。
遭威脅強暴後之處理 ( 1 )一定要先設法到達一個安全的地方。 ( 2 )應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與蒐集線索。 ( 3 )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同時應由社工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情後,即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壞身上的衣物,因而毀滅了證物,而使兇嫌得以逍遙法外。 ( 4 )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的描述所看見的重要線索。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危機部分 諮詢服務:提供有關性侵害服務諮詢,說明性侵害案件的司法處理流程、被害人相關的保護措施及權益、初步評估被害人身心狀況,協助被害人及家屬危機處理等。 113專線24小時服務,事件發生時緊急救援,緊急安置。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陪同驗傷。社工員將協調責任醫療院,提供被害人驗傷及相關醫療服務,責任醫療院所不能拒絕被害人之驗傷,及拒絕開立驗傷診斷書。 被害人至責任醫院驗傷,醫院將會以急診第一類檢傷,優先為被害人做醫療的處理,若被害人有需要,進一步針對受傷的部位進行檢查。 被害人之驗傷安排在隱密的空間進行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和安全。 驗傷前需徵詢被害人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後進行。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陪同偵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主管機指派之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密措施。適當處所隔離詢問被害人。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四條:警察人員詢問被害,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陪同出庭。協助被害人瞭解司法訴訟流程及面對司法訴訟,安定被害人之情緒,並得於司 法訴訟過程,適當陳述意見。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方案 。被害人提出申請,目的為避免社政、醫療或 少年法院、軍警、檢察等機 關受理性侵害案件後,分別詢問被害人,致其因重複陳述案情,產生再次心理創傷,由社政單位先進行評估被害人適宜性,於警方製作筆錄時,司法單位同時指揮訊問並連續錄影,降低重複傳喚訊問。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方案 實施對象: 一、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為智障或十六歲 以下,經社工訊前訪視評估適宜者。 二、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為少年之被害人,經社工訊前訪視評估適宜者。 三、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為軍人之被害人,經社工訊前訪視評估適宜者。 四、前項以外之被害人,經其同意,且經社工訊前訪視認有保護必要者。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轉學服務。為維護被害人之隱私及安全協助被害人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辦理轉學。 就業輔導。提供被害人職業訓練相關資源及轉介勞工單位及職訓中心進行個案管理服務。協調勞工單位免費提供個案參加職業訓練,並依個案管理追蹤、輔導個案。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後續心理復健服務。創傷心理諮商與輔導,家庭支持系統的輔導。 庇護安置。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後,對其住所感到不安全或在報案後擔心被報復或加害人為家人、認識的人,對其安全構成嚴重之威脅,可協助安排緊急安置提供庇護處所。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經費補助 1.診療驗傷採證醫療費用 2.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一審二審三審、律師諮詢等 3.心理復健費用 4.緊急生活費用 5.庇護安置費用
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社會資源----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福利服務 加害人的治療與輔導 1.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 2.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 3.兒童及少年施虐者親職教育
安置措施 • 孩子一定會被帶走嗎?不一定! • 相關主管機關及社工員,會以兒童少年 ”最佳利益”為前題,做最適當的處遇。 • 除非有立即危險情況,兒童少年不會被帶離家庭,社工員會另做適當處遇。
~生命的美好~是因為你我的關心與努力 童年有愛 成長無礙 把關懷的心化為行動的愛 讓孩子的回憶中有我們的愛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