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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策介绍 孙 才 洋 江苏省民政厅福善处 2012年10月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介绍 • 我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养老体系建设情况 • 我省养老服务体系政策解读 • 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讲座内容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尊重老人,就是尊重自己的未来“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尊重老人,就是尊重自己的未来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百善德为本,敬老孝当先 尊老敬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家庭伦理的核心要求,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规范。 给老人一份幸福,就是给自己一份快乐;给老人一片天空,就是给自己一片绿地。
1、什么是老人? 老年人就像四个季节中是丰收的季节,收获了一辈子的生活经验经历,物质和精神的双财富. 老年人也是孩子,在每个人的一生中,老年是一个顶端但更是一个新的起点和高度. 与国际上将65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2、养老保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3、什么是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4、养老服务体系介绍 • 养老服务体系是指老年人在生活中获得的全方位服务支持的系统。既包括家庭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条件,也包括政府、社会提供的有关服务的形式、制度、政策、机构等各种条件; • 家庭养老服务体系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是指政府、社会对养老服务有支持意义的各种制度、政策、机构等方面所构成的系统。该系是在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趋弱化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包括: •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6、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定义: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 • 性质:福利性服务,是政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最起码保障型服务。 • 实施: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提供具有适宜技术的基本养老服务。 • 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7、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定 义:是指政府、社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和市场性(赢利性)养老服务有支持意义的各种形式、制度、政策、机构等方面所构成的系统。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一定和较高幸福指数的享受服务。 • 提供者:社会团体、个人和民营与外资机构。 • 性质:非赢利性机构——非赢利性服务。赢 利 性 机 构——赢利性服务。
8、国家养老的工程计划 • 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决定,连续五年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程有个六个计划作为支撑。 • 一是在大中城市要建设一批集养老示范、培训实训为一体的较大型的养老机构,我们简称为“阳光计划”。 • 二是在区县一级,每个区县都要建设一所以养老为重点、兼具为残疾人和孤儿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设施,简称为“月光计划”。 • 三是在社区要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星罗棋布的站点,我们简称为“星光计划”。 • 四是在农村乡镇继续建设为五保老人服务的五保敬老设施,我们简称为“霞光计划”。 • 五是2011年开始试点、今年逐步铺开,在农村建设的、由村主办的互助养老幸福院,我们简称为“幸福计划”。 • 六是同时在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配置不种康复辅具,我们简称为“福康计划”。
1、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概况 • 我国自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等态势。2011年底,达到1.8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7%。城乡养老机构发展到4.18万个,养老床位36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19.7张。 • 居家养老服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取得了较好进展。
2、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基本情况 • 截止2011年底,江苏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366万,占人口总数的18.2%,高于全国4.5个百分点。早在1986年,我省就早于全国13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年至2011年,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从12.6%上升到18.2%,年均提高0.51个百分点。一般来说,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10-19%、20-29%和30%以上,分别表示人口进入轻度老龄化、中度老龄化和重度老龄化。按此标准,我省正接近中度老龄化,而苏州、南通、泰州3市于2009年,无锡在2010年,常州、扬州和镇江3市在2011年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接近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水平。
5、2011年底全省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 2011年底,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2141家,总床位数达到29万张,其中城镇国办养老机构180家,床位3.9万张;民办或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676家,床位7.1万张;农村敬老院1285家,座位18万张。另外,全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773个,床位3万多张。这样全省已建养老床位32万多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23.5张。
(一)我省养老服务政策目录 • 2009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 2010年,省人大出台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2010-2012年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1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2012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
(二)《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 江苏省委、省政府于2009年7月出台《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了政策措施推进力度,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这是在我省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一部涉及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这部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体现时代要求,亮点频现。
(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2010-2012年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2010-2012年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一、目标任务 • 到2012年底,各市、县(市)建成1所政府主办、床位数分别达到300张、150张以上,集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功能为一体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并建成一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今后3年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
二、省补范围 • 1.全省经济薄弱县(市、区),建设1所公办性质(不含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农村敬老院项目,下同)的,规模达到150张(含)以上,功能设施达到江苏省示范性养老机构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省给予定额资助。 • 2.非经济薄弱地区,按江苏省示范性养老机构标准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床位数达到300张(含,市级)、150张(含,县级)以上的,省择优予以奖励性资助。每市、县(市、区)最多补助1所。 • 3.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达到省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省择优实行扶持性资助,并优先考虑经济薄弱地区,每市、县(市、区)扶持资助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三、省补标准 • 1.对经济薄弱县(市、区),2008年—2012年新建并达标的公办养老机构,省按新建床位补助,补助标准为3万元/张,补助150张床位;对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县(市),最高补助250张床位,建设床位不足250张的,按实际建设床位数补助。 • 2.对经济薄弱县(市、区)2008年前已建成且达标的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定额资助,补助标准为100万元/个,以改善设施,提升服务功能。 • 3.对非经济薄弱市、县(市、区)建成并达标的公办养老机构,省给予奖励性资助,标准为市级机构50万元/个,县(市、区)机构30万元/个。 • 4.对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补标准为苏北地区0.3万元/张床位、苏中地区0.25万元/张床位,苏南地区0.2万元/张床位。每个机构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并强调要在组织领导、财政投入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我省应对老龄化高峰,全面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两个率先”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两个率先”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二是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社会投资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三是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到2015年,老年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四是加快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教育,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到2015年,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二是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社会投资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三是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到2015年,老年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四是加快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教育,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到2015年,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的土地供应政策;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等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2012年省级财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增加到4亿元。《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的土地供应政策;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等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2012年省级财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增加到4亿元。
(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 • 一、目标任务 • 从2012年起,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半失能、失能和失智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建设要求 • 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2011年3月国家民政部制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施行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建设,原则上护理型床位比例应为100%,若暂不具备条件,可分步实施,但护理型床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以更好地满足失能和失智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保健康复和精神慰藉等需求。
三、省补范围 • 1.全省经济薄弱县(市、区),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养老机构标准的公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省给予补助。 • 2.非经济薄弱地区,按省级示范性养老机构标准建设的公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省择优给予奖励性补助。 • 3.对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且达到省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省择优给予扶持性资助。
四、省补标准 • 1.对经济薄弱县(市、区),新建并达标的护理型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建床位数补助,补助标准为3万元/床;改建并达标的,按改建床位数补助,补助标准为1万元/床。 • 2.对省辖市和非经济薄弱县(市、区),新建并达标的护理型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建床位数补助,补助标准为1.5万元/床;对改建并达标的,按改建床位数补助,补助标准为0.5万元/床。 • 3.对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省择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苏北地区0.5万元/床、苏中地区0.4万元/床,苏南地区0.3万元/床。
五、省补方式 • 1.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 (1)预拨: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省补项目、补助床位数及省补标准,于每年的6月份(2012年9月)原则上按60%比例预拨省补资金。未能在每年5月底(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申请的,省当年不再补助。 • (2)结算:各项目地区须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当地经省批复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已竣工的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于次年6月结算省补资金。 • 2.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 省民政厅、财政厅在省补资金年度额度内,对申请补助护理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后,于每年的6月(2012年9月)全额下拨省补资金。
六、申报程序 • 1.2012年及以后新建的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开工后提出省补资金申请,并附当地发改委立项批复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养老机构建设工程协议;通过购买置换房地产等资产转移方式建设养老机构的应附养老机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同时书面承诺在开工一年内建成。新建机构竣工后提出省补结算资金申请,并附养老机构全景及各功能区装潢后的照片。 • 2.对改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改建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审批手续、经费投入、政府采购等资料。 • 3.申请省级补助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前应具备合法运营执照和手续,并已经建成和运营,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程序 • 1.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 (1)符合条件的省辖市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据实填写《江苏省省辖市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的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 • (2)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据实填写《江苏省县(市、区)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的5月中旬前报省辖市民政局。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级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苏省护理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申请省补资金汇总表》(附件3),连同县(市、区)填写的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5月底前统一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2.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江苏省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合格后,汇总填报《江苏省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省辖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的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
八、拨付和监督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民政厅对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下达预拨、结算资金。从2012年10月起,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进度进行现场检查,推进机构建设进度,对省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养老服务中的定位(一)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养老服务中的定位 • “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政府保障基本,是指政府要重点保障五保和“三无”、经济困难、失能失智等特殊老人的养老服务;社会增加供给,是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非营利的民办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一般老人服务需要;市场满足需求,是指高端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推到市场去,由市场调节发展。
(二)最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 • 加强机构、社区、居家和信息同步发展,形成“9064”格局 ; • 机构建设以护理型床位为主,2015达30%,2020达50%以上; • 大办发展民办养老机构,2015年达50%,2020年达到70%以上;
(三)机构建设及管理的方向 • 公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公建民营 • 民办养老机构:全力推进民建公助 • 居家养老: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培育一些集团化、连锁型的养老服务品牌。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形成地方特色品牌。
(四)重点推进的几项工作 • 在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建立日常运营补贴; • 逐步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入住机构老年人的意外险; • 推进养老护理员特殊津贴制度,按工龄和等级给予补贴; • 联合卫生、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护理院的规范管理,做好医院和定点医保的设立。
(五)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五)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建设规模不宜太大、档次不宜太豪华,定位要准; • 要有半数以上的护理型床位,做好与医疗、医保的衔接; • 要注重管理人员和护理员队伍的建设 ; • 要注重老人的精神关爱 • 要及时掌握政策,注意与地方政府处理好关系,用好、用足优惠扶持措施。
联系及通讯方式 • 江苏省民政厅福善处 • 电话及传真:83590633 • 手机:13770330884 • 电子信箱:32scy@cnd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