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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財政部國庫署 林組長達聰

102 年 10 月. 公共債務法. 講師:財政部國庫署 林組長達聰. 壹、我國政府財政概況. 財政部沒有借不到的錢, 只有不願借的利率。 - 林達聰,借錢達人. 93-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 、 歲出及餘絀圖.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分析表.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預算總表.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中央政府近十年稅課收入比率. 93-100 為決算審定數, 101-102 為預算數. 中央政府 1 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趨勢圖 ( 含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債務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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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財政部國庫署 林組長達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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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2年10月 公共債務法 講師:財政部國庫署 林組長達聰

  2. 壹、我國政府財政概況

  3. 財政部沒有借不到的錢, 只有不願借的利率。 -林達聰,借錢達人

  4. 93-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及餘絀圖93-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及餘絀圖

  5.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分析表

  6.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預算總表

  7.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8. 中央政府近十年稅課收入比率 93-100為決算審定數,101-102為預算數

  9. 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趨勢圖 (含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債務基金) % 億元 年度 註: 101年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2年為8月實際數。 債務未償餘額不超過前3年度GNP平均數40%

  10. 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結構圖(102年8月31日)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結構圖(102年8月31日)

  11. 中央公債歷年發行情形 億元

  12. 國庫券歷年發行情形 億元

  13. 中央政府到期債務還本落點 億元 年度

  14. 近10年中央政府國債付息及占歲出比率

  15. 自99年12月起,每月7日固定於網站首頁及電子看板發布「最新國債訊息」,內容包括截至上月底為止最新之「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中央政府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及「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等3項數據。自99年12月起,每月7日固定於網站首頁及電子看板發布「最新國債訊息」,內容包括截至上月底為止最新之「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中央政府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及「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等3項數據。 按月公布 截至102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1,223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2,549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3.0萬元。 最新數據 最新國債訊息公布

  16. 自101年7月起,每月10日固定於各地方政府網站公告前一個月之債務未償餘額」、「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等4項數據。 按月公布 最新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布 截至102年8月底止,地方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6,681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1,892億元,不列債限管制之自償性債務餘額1,134億元。 最新數據

  17. 各級政府債務概況表102年8月底 單位:新臺幣億元;% 註:1.縣市1年以上債務超限者有宜蘭縣及苗栗縣,財政部已依法限期請其改正。 2.比率加註「*」,表示債務比率以「未償債務餘額占前3年度GNP平均數」計算;其餘比率未加註「*」者,表示債務 比率以「未償債務餘額占歲出」計算。 3.數字尾數加總不合係因四捨五入進位。

  18. 各級政府長期債務未償餘額 單位:新臺幣億元;% 註1:中央政府:101年度(含)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2年8月為實際數。 註2:地方政府:100年度(含)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1年度為自編決算數;102年8月為實際數。

  19.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歷年強制還本及舉新還舊 億元 原編650億元,立法院自宮砍590億元 年度 • 債務基金依法定職能,執行舉新還舊調整各年度到期債務數,達到債務還本平滑化。又自成立以來,經由提前償還債務財務操作,合計節省債息176億元。 • 舉新還舊包括發行公債及長期借款。

  20. 貳、公共債務法

  21. 公共債務法修法沿革

  22. 85.1.17制定公布版

  23. 87.6.10修正公布版

  24. 現行各級政府債限比率規定

  25. 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 一、中央:財政部。 二、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26.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 一、直轄市、縣(市):行政院監督。 二、鄉(鎮、市) :縣政府監督。

  27. 公共債務之種類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 證債務。 二、直轄市、縣(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28. 公共債務之定義 一、存量債限:總預算、特別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前3年GNP平均數的48%。 二、但不包括自償性公共債務。 三、中央係按GNP管制;地方係按GNP  及歲出雙重管制。

  29. 公共債務之定義 四、流量債限: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    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15%。 五、調節庫款收支未滿一年債限:中央不 得超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 15%;地方不得超過30%。

  30. 叁、公共債務法修正條文(103年1月1日施行)

  31. 修法目的 一、配合地方改制施政需要,調整債限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重新檢討賦予各級政府合理債限。 二、配套規劃債務強制還本、架構預警機制、債務超限控管機制及提升債務透明度,以維財政紀律。    

  32. 修正過程 一、101.9.3修正草案送行政院 二、101.11.16統整6都對債限基準意見 三、101.11.22行政院院會通過 四、101.11.23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101.12.13及12.24立法院財委會逐條審查 六、102.6.19、6.21及6.27朝野黨團3次協商 七、102.6.27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八、102.7.10 總統公布 九、102.8.16召開施行日期研商會議,業奉行政院核定自103.1.1施行。

  33. 公共債務法修法重點 一、1年以上債務總 債限改以名目國內 生產毛額計算 二、因應地方施政需 要,調整各級政 府債限架構 三、強化地方政府 財政努力 四、輔以配套措施 落實財政紀律

  34. 債限修正重點 一、與國際接軌,1年以上債限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為計算基礎,並維持可舉借數不變。     各級政府總債限計算基礎,由現行前3年度GNP平均數,改以前3年度GDP平均數,並在各級政府可舉借數維持不變下,債務上限由前3年GNP平均數之48%換算調整為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50%。

  35. 1年以上債務總債限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計算1年以上債務總債限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計算 註:為利與國際接軌且在各級政府可舉借數維持不變下,債務上限由前3年度GNP平均數之48%換算調整為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50% 。

  36. 二、因應地方改制,合理調整各級政府債限架構。二、因應地方改制,合理調整各級政府債限架構。 (一)存量債限 規定 政府別

  37. (二)流量債限 • 中央仍維持為歲出之15%不變。 • 地方政府不得超過前2年度歲出15%之平均數,加上該平均數乘以前3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兩者之合計。納入財政努力,以激勵地方政府開拓財源。 另為促進新合併或新升格直轄市之建設發展需要,於本法修正施行五年內,其年度流量債限放寬至其歲出預算之20%,不受上開限制。

  38. (三)未滿1年債限 • 中央及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1年債限,維持不變。 • 中央不得超過歲出15 %,地方政府則不得超過30%。

  39. 103年度直轄市存量債限設算 單位:新臺幣元;% 註:按新修正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債限計算方式設算。

  40. 強化地方政府財政努力,調整流量債限 規定 政府別 註:99年度12月25日後合併或改制之直轄市,於本法修正施行5年內,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20%。

  41. 輔以配套措施,落實財政紀律 一、落實地方政府 強制還本規定 二、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設置 及周轉金揭露機制 三、增訂各級政府債務 預警及管控機制 五、強化債務資訊揭露 四、調整債限超限管制機制 41

  42. 新增縣(市)及鄉(鎮、市)強制還本規定 規定 政府別 註:以舉債支應強制還本之部分,應計每年度舉債額度。其將視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產生不同之制約效果。

  43. 新增預算外還本規定

  44. 新增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之機制 • 訂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訂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 委員會至少1/2為政府機關以外之學者、專家 公共債務 管理委員 會之機制 • 委員會之職掌: • 審議各地方政府減債計畫及時程表 • 審議評估自償性債務 • 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 關於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與評估之其他事項

  45. 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 • 中央送立法院審查 • 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 各級政府 中個別之 1年以上 債務達債 限90% • 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為未經立法院或監督機關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 增訂債務預警機制

  46. 配合財劃法修法調整債務超限管制機制 註1: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將短少補助一併納入統籌稅款。 註2:累計未償債務餘額於公共債務法修正施行後未增加者,可排除首長移送懲戒及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之處分。(從良條款)

  47. 強化債務資訊揭露 立法院附帶決議:財政部應按月揭露在IMF發布的政府統計手冊(2001)中定義之7項債務金額,包括貨幣與存款、非股權證券、貸款、股權與其他證益、保險技術準備金、金融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應付款,以及按國際公共債務之標準所計算之債務餘額。

  48. 肆、債券發行制度及舉債工具性質之比較

  49. 舉債工具 一、公債 二、中長期借款 三、國庫券 四、短期借款

  50. 財政部債券發行大事紀 一、發行無實體公債:81年6月26日 二、公債首次採用電子連線作業系統投標:90年3月1日 三、國庫券標售制度改採單一利率標及發行無實體國庫券:90年10月7日 四、公債定期適量發行:91年下半年 五、發行增額公債:92年4月15日 六、公債標售制度改採單一利率標:9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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