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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体系. 一、法规的基本概念. 1 、 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 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2 、安全生产立法意义.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需要 (五)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六)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一定的強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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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规的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 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2、安全生产立法意义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需要 (五)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六)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一定的強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一定的強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 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定的规范性。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人员在生 产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 行为的行为规则。 一定的科学性。 一定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 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 3、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
4、安全生产 执法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的原则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按层次划分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国务院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国家部、委、办、局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安全生产技术法规 ◆职业卫生技术法规 按安全生产內容划分
法规、标准体系 宪 法 法 律 行政法规 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 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刑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乡镇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电力法 》、 《建筑法》等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3、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在历届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有185个。经我国人大批准的仅有23个,如《建筑业安全健康公约》(第16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预防重大事故公约》(第174号)《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76号)等
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302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91号令) 3)《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1年352号令)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49号令)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393号令)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66号令)
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93号令) 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499号令) 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505号令)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件
5、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2011-12-1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经委第30号令)2010-7-1施行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第1号令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 第3号令)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局44号令)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2-4-1实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2日第11号令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 1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9月25日 (第14号令)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5号令)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6号令)
6、浙江省人大和政府颁布法规主要有: 1)《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 2)《浙江省实施矿山法办法》 3)《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4)《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6)《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強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 2、根据标准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3、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内容可分为: 安全基础标准 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管理标准
常用安全标准: 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03-2007等。
常用安全标准: 基础标准 主要有:《安全标志》GB2894-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志》GB7231-2003;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199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等。
常用安全标准: 基础标准 耐油手套 AQ6101-2007( LD34.1-1992 ); 耐酸(碱)手套 AQ6102-2007 (LD34.2-1992); 焊工防护手套 AQ6103-2007 (LD34.3-1992); 防X线手套 AQ6104-2007 (LD34.5-1992);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安全技术标准可分为: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两类。安全技术标准可分为: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两类。 安全技术标准有: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93;
安全技术标准有: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9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
安全技术标准有: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机械压力机 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等。
职业卫生技术标准有: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内容
数字解读《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三项义务 八项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的形式结构 总则 分则 附则 • 总则位于法案的首要部分,表达的是该法案拟要表达的统贯全篇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立法根据、实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管部门等事项。
分则为法案的主体部分,表达的是该法案拟要建立的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鼓励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等。分则为法案的主体部分,表达的是该法案拟要建立的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鼓励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等。
附则位于法案的末尾,表达的是该法案的补充性内容,包括术语解释、实施日期、与相关法规的关系等事项。附则位于法案的末尾,表达的是该法案的补充性内容,包括术语解释、实施日期、与相关法规的关系等事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5.--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6.--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 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8.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9.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1.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2.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1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5.未按照本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