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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0 年 7 月 1 日. 報 告 大 綱. 一、背景說明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 三、組織改造歷程 四、願景與策略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 六、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七、推動時程 八、配套作業 九、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 十、各部會組織法規案審議進度及情形 十一、後續規劃與立法策略 十二、結語. 一、背景說明 -1. (一)組織改造意旨 為因應 全球化 以及 提升國家競爭力 等制度性契機,開啟關鍵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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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0年7月1日
報 告 大 綱 一、背景說明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 三、組織改造歷程 四、願景與策略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 六、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七、推動時程 八、配套作業 九、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 十、各部會組織法規案審議進度及情形 十一、後續規劃與立法策略 十二、結語
一、背景說明-1 (一)組織改造意旨 • 為因應全球化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制度性契機,開啟關鍵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 組織改造背後是環境變動的挑戰,不僅反應國際發展趨勢接軌,同時也是公、私部門間的互動,更是政府與公民社會間的對話。 • 從整體性的觀點才能完整詮釋組織改造的現況,以及後續的完整規劃。組織改造不只是機關數量的調整,更是職能的改造與效能的提升。
一、背景說明-2 (二)行政機關組織長久以來的運作問題 • 部會數量太多,超出合理管理幅度,增加橫向協調成本。 • 編制員額不斷膨脹,人事經費負擔沈重。 • 部、會、署、局等名稱眾多,定位混淆。 • 組織法制、運作方式欠缺彈性,難以因應環境快速變遷。 • 個別機關組織法修正完成前,單位調整無法順利進行。
一、背景說明-3 (三)總統政見及 98 年元旦宣示 • 馬總統在競選期間,主張成立文化、農業、海洋、及環境資源等專責部會,以及性別平等、社會福利專責機制組織。 • 馬總統在 98 年元旦宣示:「政府改造的目的,是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以大幅提升國家的競爭力。這個政治工程已經醞釀了20多年之久,卻始終因為局部阻力而無法落實。今年我們要下定決心,排除各種困難,推動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工作,合理調整部會數量與功能職掌,以回應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1 • 提升國家競爭力,強化政府的治理績效: 影響政府效率原因很多,但政府組織規模過於龐大,是關鍵因素之一,因此,世界各國於1980年代以來,多有進行組織改造工作。(如加拿大1994年精簡內閣部會數目;紐西蘭1988年縮減與整併政府組織)。 • 因應國際情勢與環境變化,進行政府組織調整: 例如:英國2008年成立能源及環境變遷部(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簡稱DECC),因應全球氣候變遷;2010年因應聯合政府需要,已啟動新一波政府組織改造措施。美國歐巴馬政府2008年上任後,即由管理及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統合,將氣候變遷跨部會議題納入,強化部會合作 ;另受墨西哥灣深海漏油污染影響,於2010年7月19日通過法案成立「國家海洋委員會」(National Ocean Council),以統合協調管理美國的海洋、海岸和五大湖相關事務。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2 美 國 • 自1993年起進行政府改造運動,以企業型政府理念推動新公共管理 • IMD評比,美國於1998年之整體排名躍升全球第一,多年來領袖群倫,2010年為第3,2011年再度為全球第一 組改歷程 • 「退伍軍人事務部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專責辦理參與越戰、韓戰、伊拉克戰爭等退伍軍人教育、就業、就養、撫卹等事宜 • 「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確保宗教自由事宜 因應國情特有組設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2 加 拿 大 • 1993年因應全球化、國際化,力倡「讓政府作對的事」,加強控制政府支出及轉變公共服務結構,自1994年開始精簡內閣部會數目 • IMD評比,整體排名由第20名,至1998年,提高為第10名,2010及2011年均名列世界第7 組改歷程 • 「國家遺產部 Canadian Heritage」:專責辦理國家文化遺產、古蹟維護保護等事宜 • 「大西洋機會署Atlantic Canada Opportunities Agency」:專責大西洋沿岸區域之經濟發展、能源開發等工作,促進區域競爭力 因應國情特有組設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2 日 本 • 第一次臨調改革(1961-1964):設立內閣辦公室,強化內閣橫向聯繫功能 • 第二次臨調改革(1992-1993):設立臨時行政改革促進委員會,提出小而能政府,進行管制鬆綁及地方分權工作,促使經濟結構調整,如日本國營鐵路改革等 • 橋本改革(1996-2000):加強內閣職能、改組部長層級、縮減內閣之官僚機構與部門數目 • 小泉改革(2000年後):進行郵政、道路公團及推動行政法人改革,解除人事空降問題及財政支出刪減等 組改歷程 • 「防衛廳」:因二次大戰,日本依戰敗約定不成立國防部,為求自保,即以防衛廳組設取代國防部,現為「防衛省」 • 內閣府下常設「中央防災會議」,另因應311東北大地震災害成立「緊急災害對策本部」及「原子能災害對策本部」 • 創設出「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擔負政策執行角色 因應國情特有組設
二、各國政府組織設置情形-2 韓 國 •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造成韓國瀕臨破產,展開企業、金融、公部門及勞動關係改革措施。使其快速脫離金融危機,2003年至2007年間,經濟年成長率4%-5% • 金大中時期:成立「推動政府改革總統委員會」,依私人顧問公司之組織重組報告,進行組織改造與精簡(部會數目從22個減為17個、削減241名高階職位) • 李明博時期:成立「國家競爭力總統委員會」,以「小政府」進行組改(減少11個機關) 組改歷程 • 法人化改革,仿效英、日做法,將10個政府機關「政署」化,如全國各醫療中心、汽車檢驗站 • 總統府下設秘書官,負責跨部會政策協調 因應國情特有組設
願 景 提升國家競爭力 目 標 打造精實、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 •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 縮減部會數量,控管公務人力 • 健全決策機制,減少行政成本 • 改變組織文化,提升為民服務 四、願景與策略-1
四、願景與策略-2 (一)提升國家競爭力-1 WEF排名 133受評國家,我國排名17(2008)12(2009)
四、願景與策略-3 (一)提升國家競爭力-2 IMD排名 根據瑞士國際管理學院(IMD)於100年5月17日發布的2011年世界競爭力排名,我國排名第6,繼去年躍升15名成為第8名後,再度提升2個名次,為近10多年來最佳成績。
將現有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 •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 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問題 精實 •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民效果 •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彈性 •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使公部門展現「民眾第一」的服務特質 效能 四、願景與策略-4 (二)打造一個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
因應國家發展需要 行政院部會新架構因應調整 臺灣創新 文化軟實力 仍待提升 各國推動 組織改造 臺灣生活品質 與環境永續 持續改善 全球競爭 力挑戰 行政效能 持續提升 老年化 少子化 國內邁向 高齡社會 勞動 人力資源 產業結構 待調整 經濟發展 促進就業 人才培育 節能減碳
提升行政效率、強化國家競爭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 橫向聯繫能力 組改效益 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有效型塑單一窗口 簡化流程、提升效能 符合使用者需求及法規要求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2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 1. 增列外交駐外機構、海岸巡防機關為本法有特別規定而從 其規定之適用對象,並增訂機關不必逐級設立,惟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之規定。 2. 明確定義「機構」,並增列社會福利機構類型(計有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類)。 3.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其專任成員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賦予行政院院長指定成員為首長及副首長之任命。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3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續) 4. 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四級機關內部單位,除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以設立一級為限。 5. 維持現行中央三級以上機關以法律定之。 6. 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中央三級機關建置規模標準及其內部單位數之總數上限分別為14部(含112個司)、8會、3獨立機關、70個署局。 7. 各機關組織法律應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5 •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 -明定行政院部會名稱與院內重要職務及職能 1.明定行政院下設部及委員會。 (1)增強傳統八部核心職能(經濟部改設為經濟及能源部、交通部改設為交通及 建設部) (2)因應新興業務需求,新增六部: 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3)強化八會政策協調統合能力。 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海洋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 2.行政院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設附屬機關(構): 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增列行政院設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 4.提升「行政院院本部」政策規劃能量,檢討其組織設計: (1)政務委員由現制5人至7人修正為7人至9人。 (2)副秘書長由現制1人修正為2人,其中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 5.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例如:性別平等處、消費者保護處等。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7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處理、財產移轉及員工權益保障等配套措施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推 動 小 組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 (研考會) 員額及權益保障 (人事局、 銓敘部) 規範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制作業 (院法規會) 預決算處理 (主計處)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 (財政部) 規範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資訊改造 (研考會) 檔案移交 (研考會)
依法任用與派用公務人員 • 聘僱人員 • 駐衛警察 • 工友(含技工、駕駛) •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 •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 適用 準用 • 原行政院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 •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人員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 )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8 員工權益保障配套措施~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9 • 彈性退休(經機關同意) • 任職滿20年 • 任職滿10年且50歲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最高加發 7個月俸給總額 慰助金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聘僱人員保險年資 損失補償 損失之已投保年資,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之給付基準發給補償金
五、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10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訂定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總數及各類人員數量上限 • 規範重點 • 適用五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為準用機關。 • 機關總員額最高限為17萬3千人(不含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並將員額依屬性分為5類。 • 各級機關員額分配程序,訂定編制表規定,及機關業務移撥、推行地方化、法人化及民營化現職人員處理方式,及定期辦理員額評鑑之規定。 • 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掌理員額管理事項,並由行政院訂定員額管理辦法及實施精簡人員之優惠離職辦法。 • 後續作業 研議訂定員額管理辦法、員額檢討及評鑑作業方式、員額分配標準、作業程序及優惠離職辦法等相關事項。
未來 29 個 現行 37 個中央二級機關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6. 法務部 7. 經濟及能源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9. 勞動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 農業部 11. 衛生福利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2. 環境資源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文化部 14. 科技部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家發展委員會 16. 大陸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8. 海洋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9. 僑務委員會 2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1. 原住民族委員會 22. 客家委員會 3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3. 中央選舉委員會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2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6. 中央選舉委員會 26. 中央銀行 27. 國立故宮博物院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8. 行政院主計總處 2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新組織架構 14部 3獨立機關 8會 內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外交部 大陸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防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財政部 海洋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1行 1院 2總處 法務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經濟及能源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交通及建設部 客家委員會 勞動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 農業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調整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共29個機關。 文化部 科技部
六、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行政院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 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 使公權力之組織。(第3條) 行政院設14部、8委員會 、3獨立機關、70個署局 (第29條、第31條至第 33條) 附屬機關 (如署局) 附屬機構 獨立機關 行政法人 二級機關為處理 技術性或專門性 業務需要得設附 屬之機關。 (第33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 規規定之權限、 職掌範圍內,得 設實(試)驗、 檢驗、研究、文 教、醫療、社福 、矯正、收容、 訓練等附屬機構 。(第16條) 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職權,自主運 作,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不受其 他機關指揮監督 之合議制機關。 (第3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 事務,於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以 外,所設具公法 性質之法人。 (第37條)
組織類型與角色的明確定位 • 部:掌理政府各部門主要核心職能 • 委員會:統整政府整體發展跨部協調 • 獨立機關:專業、獨立執行職權 • 機關:行政公權力之組織 • 機構:機關劃出部分權限 及職掌達成其設立 目的之組織 • 署:政策+執行性 專門性或技術性 • 局:執行性
重要職務(第18條至第20條) 首 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長 一級 政務 政務 政務 政務 常任 副秘書長1-3 秘書長 二級 政務 政務 1-2 常任 1 常任 主任秘書 常任 政務 常任 常任 1或2 三級 或 主任秘書或秘書 常任 常任 常任 1或2 四級 主任秘書或秘書
機關總量管制標準(第29條至第33條) 地方分支機關(第15條) (第30條) 1.業務單位 6-8司為原則 2.各司設 4-8科為原則 3.112個司為限 14部 署、局 分署、分局 (第29條) 1.各部政策功能及權限,儘量平衡 2.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3.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集中由同一部擔任 4.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由不同部擔任 總數70個為限(第33條) (第33條) 1.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 2.業務單位 4-6組為原則 3.各組設 3-6科為原則 行政院 附屬機構、行政法人 (第31條) 1.政策統合需要 2.業務單位 4-6處為原則 3.各處設 3-6科為原則 8委員會 (附帶決議) 1.「署」用於業務性質與職掌或別於本部,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 2.「局」用於部所擬定政策之全國或轄區執行機關 署、局 3獨立 機關 (第32條) 1.業務單位 4-6處為原則 2.各處設 3-6科為原則
二級機關(構)規範 部長 整體策略管理業務單位 (綜合規劃司) 各核心政策業務單位 (○○○司) 內部資源管理輔助單位 (○○○處) 附屬機關 署、局 附屬機構 場、館、團、所等 行政法人 各直屬 派出單位 各任務 編組 • 部會內設有核心政策業務單位以強化「司」職能,有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者設「署」,有執行業務需要者設「局」。 • 委員會首長為主任委員,業務單位為「處」,輔助單位為「室」。 •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參照「委員會」規劃。
三級機關(構)規範 調整前 調整後 檢討 基準法第33條 各部會所屬三級機關署、局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70個為限 ◎依基準法特別規定適用 對象包括國防組織、警 察機關、檢察機關、調 查機關及地方分支機關 機 關 ◎三級機關(署、局):各部會提報為83個,經行政院組改小組審定為70個 (倘扣除基準法特別規定適用後為53個) ◎四級機關:定位為四級機關不必逐級設立者初估為26個 現行各部會三級機關(構) 約280個 基準法第2條 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為中央四級機關,不必逐級設立 機 構 ◎三級機構:各部會提報為64個,經行政院組改小組審定為39個 ◎四級機構 (含機關改設為機構) 基準法第16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備註:上開統計係截至 100年1月20日 行政院審定結果
八、配套作業-1 98年5月25日已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各機關組成包括院本部及新部會等30個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據以研擬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1. 依行政院頒「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配合組改進程適時訂修。 2. 各機關應優先檢討現行業務職能朝去任務化、法人化、地方化及委外化(四化)之可行性,經四化檢討確定後機關保留業務事項,依據組織調整作業原則進一步規劃未來機關之組設。 3. 明定行政院本部、中央二級機關(部、委員會)、中央三級機關(署、局)、中央四級機關(分署、分局)、附屬各級機關之機構及行政法人等之規劃原則。 4. 明定各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置原則,並訂定國際合作(或國際交流)、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會計及統計單位、法制單位及資訊單位等之設置原則。
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八、配套作業-2 員額移撥:依「行政院組織改造員額配置(含移撥)計畫」辦理。 組織法規訂(修)定或廢止:由行政院法規會等主管機關規劃。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由財政部等主管機關規劃。 其他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令規章 預決算處理:依「行政院組織改造經費配套措施」辦理。
顧客導向 • 主動、適時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 與各機關同仁交換意見 行政院組織改造服務團 協助各部會解決組織改造相關問題 99年 勞委會 青輔會 體委會 工程會 原能會 新聞局 100年 金管會、僑委會 原民會、客委會…… (共12個機關) 國發會、陸委會海委會、輔導會 法務部 財政部 原能會 視需要拜會新機關籌備小組
九、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1 99.01 02 -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修正 審定期 03 -各配套措施分組完成各項法令、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函頒 05 -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審查完成 09 -各部會提送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 100.01 01 -行政院完成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審查 籌備期 -陸續成立新機關籌備小組推動各項工作 -視立法院審議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進程彈性推動新機關籌設 -於各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辦理公務人員優退申請作業 101.01 -開始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01 啟動期
九、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2 各機關組成組織調整規劃分組(30個) 完成之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 新機關掛牌運作 視立法院審查進程 根據立法院審議結果於99年2月底前 完成修正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審查 各機關制(修)定組織法規, 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九、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3 配合組織調整作業時程,各機關應自籌備期起成立籌備組織,統籌後續各項配套措施調整事宜,各機關籌備組織設置型態,以行政院組織法及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日期(101年1月1日)為分界: • 100年12月31日以前: 各新機關組織法案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後,原則上依基準法第28條成立任務編組型態之「籌備小組」,其組織以「設置要點」定之。 • 101年1月1日以後: 行政院組織法及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後,行政院得於個別機關組織法案未及法制化前,先行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以持續運作,俟該機關組織法完成立法並施行後再予廢止。
4個月 4個月 4個月 3個月 4個月 4個月 十、各部會組織法規案審議進度及情形 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及法案審議時程
行政院組織改造部會所屬-1 未來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署、局)(立法院最新審議結果) 註: 1. 未來三級機關非稱署、局者,包括國防部參謀本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計5個機關。 2. 大陸委員會等12機關未設有三級機關(署、局)。 3. 已完成立法者以紫色字標註。
行政院組織改造部會所屬-2 未來中央三級機構(立法院最新審議結果) 註: 1.國防部等16機關未設有三級機構。 2.現行為籌備處階段者,如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等,暫列為四級機構,未來開館營運後,如其業務繁簡及組織規模達一定程度者,再予考量列為三級機構。 3.文化部所設人權機構暫訂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現行景美、綠島兩園區可先以籌備處方式運作,未來視籌備進度再本精實原則設置為三級機構。 4.完成立法者以紫色字標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尚未完成立法。
未來行政法人 行政院組織改造部會監督
99年1月12日立法院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附帶決議:99年1月12日立法院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附帶決議: 行政院應提升「司」的功能,並於半年內會同考試院針對 「司長」之職務列等提出檢討。 • 組織改造後,中央二級機關業務單位整併,功能提升,新部會業務單位主管及主任秘書職責加重,為利各司(處)與中央三級機關指揮監督、溝通及協調,如能檢討提升業務司(處)長及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除可回應立法院附帶決議外,將使部會於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更具效能與貫澈力,並能穩定相關人員持續推動機關業務具正面效益。 • 在行政院相關主政機關積極溝通之下,獲得考試院之支持,考試院業責成銓敘部組成專案小組,就中央二級機關主任秘書及業務單位司(處)長職務列等調整案進行研議。
精實面未來各級機關數整併情形 機關層級 部會提報 處理建議 部會數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 布前有37個部會 99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組織法有29個部會 中央二級 減少8個 ◎三級機關(署、局):行政院組改小組審定為70個 ◎三級機構:行政院組改小組審定為39個 機 關 機構 ◎三級機關(署、局):各部會提報為83個 ◎三級機構:各部會提報為64個 中央三級 減少38個 俟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完成立法再審定 機關 機構 ◎四級機關:各部會提報初估為386個 ◎四級機構:各部會提報初估為143個 ◎四級機關:經各機關初審建議初估約260個 ◎四級機構:經各機關初審建議初估約250個(含機關改設為機構) 中央四級 減少○○個 各級機關提報總數 713個 至少減少46個 審定約660個 現行機關總數 約760個 減少約1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