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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王志中 律師 2013 年 1 月 8 日. 大綱.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緣起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及擴大適用 新舊法之比較 案例討論. 什麼是隱私權( Privacy )?.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1890 美國聯邦大法官 Louis Brandies. 隱私權的種類 1. 身體隱私權 2. 通訊隱私權 3. 領域隱私權 4. 資訊隱私權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 . 從「隱私權」之概念出發 隱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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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王志中 律師 2013年1月8日
大綱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緣起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及擴大適用 • 新舊法之比較 • 案例討論
什麼是隱私權(Privacy)?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 1890 美國聯邦大法官 Louis Brandies 隱私權的種類 1. 身體隱私權 2. 通訊隱私權 3. 領域隱私權 4. 資訊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 • 從「隱私權」之概念出發 • 隱私的定義 • 讓一個人不被打擾,安靜獨處生活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 隱私就是保護一個人在其不願意的情形下不被他人接近或接觸,無論是實際的身體接觸或是對個人資料的接觸 • 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對自身所有資料的控制權,個人資料非經本人允諾,不得任意蒐集、儲存、利用與傳遞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 • 大法官針對隱私的解釋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 •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沿革 •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修法沿革 • 1993年,行政院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 199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同年總統公布施行 • 2005年,法務部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並將法規名稱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 2010年4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總統府並於5月26日正式公告新法。 (101年10月1日施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施行日期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除部分條文之刪除已生效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1.10.1正式施行,需著手因應 • 影響範圍擴大,原本不適用的行業未來都會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個人資料之定義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利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保護客體增加 • 不限於以電腦處理 • 增加敏感性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 • 適用主體之擴大 • 不採取行業別之管制模式 • 不限於徵信、電信、金融等產業 • 基本原則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5)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區分「一般性個人資料」與「敏感性個人資料」 • 敏感性個人資料: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 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6) • 例外: • 法律明文規定 • 公務機關依法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者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8): • 蒐集單位 • 蒐集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當事人得請求閱覽、刪除等權利 • 若不提供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 • 免告知之情形: • 依法之規定、蒐集係履行法定義務之必要、告知將妨礙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告知將妨礙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需有特定目的之外…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例外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使用(§§16、20)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若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應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源等,除下列情形外(§9): • 即便係由當事人提供,亦免告知之情形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資料 •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 基於公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非公務機關之國際傳輸(§21)—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 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 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 • 以迂迴方式向第三國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 當事人之拒絕權 • 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當事人表示拒絕時應即停止 • 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負擔費用(ex: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民事責任(§28、29) • 刑事責任(§41)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罰(§47~50) • 不適用個資法之情形 • 個人社交或家庭活動 • 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 地的效力: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對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亦適用本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30):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 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 • 損害賠償訴訟類型(§31) • 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 • 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
個資法亂象 個資法人名打圈的怪象,從法院地檢署蔓延到校園!南投縣府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榮譽榜的學生姓名中間一律改成○,不少學校榮譽榜變圈圈榜,家長批「難道孩子是嫌犯?得獎是榮譽,為何不登全名?」 個資法到底要保護什麼人,執行到什麼程度?法界人士指出,只要「當事人不覺得有被侵犯或符合公益,不必保留姓名。學校表揚學生是種榮耀,若還要畫圈圈,「難道朝會公開表揚時,學生還戴著頭套上台領獎嗎?」
個資法案例(一) • 新聞報導行為蒐集由非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無須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並免除告知義務,因係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者(§9Ⅱ⑤) • 在facebook或者在部落格等處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為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51)
個資法案例(二) • 公司門口或廠區之錄影,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 若無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而未予識別該個人,並無個資法之問題(§51) • 隱私權保障的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 國稅局向公司查調員工資料,是否提供? •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稅捐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得拒絕」(§9) • 係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個資法案例(三) • 已亡故員工之個人資料? • 個資法之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已亡故者不在個資法之保護範圍內 • 個人資料是否包含E-mail ? • 若未予自然人之姓名等資訊相結合,尚不足以識別該個人,則並非個人資料 • 若與自然人之其他資料相結合,而足資識別個人資料,即有可能涵蓋於內
個資法案例(四) • 房屋外觀資料? • 如未與姓名等個人資料結合,尚不足識別該個人,即非個資 • 對大陸之資料傳遞? • 係我國法權未及之地域,屬於「國際傳遞」
聯絡方式: • 王志中律師 電話:07-2227930 傳真:07-2222832 手機:0982-807366 住址: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1 E-mail: hanswang40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