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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共 同 犯 罪. 教 学 目 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理解共同犯罪的形式;掌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重点、难点:.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 《 刑法 》 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 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一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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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共 同 犯 罪
教 学 目 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理解共同犯罪的形式;掌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重点、难点: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 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一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 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2)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2)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对此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
(3)单位犯罪中,虽然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中,虽然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4)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 A、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 B、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
2、客观条件: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 • 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犯罪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
(1)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2)“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 理论上一般认为有共谋就足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 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3种可能: 第一种,由其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 第二种,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 第三种,自动放弃。
案 例 刘某、陈某见3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2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期间,刘某多次暗示,但陈某迟迟不敢动手。刘某便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彭某拳打脚踢。刘某抢得钱后与陈某扬长而去。事后,刘某、陈某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对此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分 析 两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应注意的问题:把上述意义的共谋与犯意表示和教唆犯区别开来。(3)应注意的问题:把上述意义的共谋与犯意表示和教唆犯区别开来。 如果受到他人参加犯罪的邀请,当时仅仅表示同意,届时未参与实行的,属于犯意流露、表示的范畴,不属于共谋行为,不成立共犯。 如果教唆他人犯罪并出谋策划的,属于教唆犯,也不是共谋者。作为共谋者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不是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而是在都已经具有共同犯意的前提下形成的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本有犯意,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3、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 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以下两方面: (1)需要具有同一性质犯罪的故意; 如:同船走私香烟与毒品。 (2)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相互沟通的; 如:片面共犯。
A、如果2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但无意思联络的,不认为是共犯。A、如果2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但无意思联络的,不认为是共犯。 如:同时犯。 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B、 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特例掌握 。
C、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预谋(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无预谋(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预谋(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无预谋(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 在他人既遂后提供帮助的,不认为是共犯。
D、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D、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 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 ②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 例如:医生利用不知情的护士杀害一个病人,让护士把毒针给病人打下去。
3、事先无同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3、事先无同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 反过来,如果事先有同谋的就以共犯论。
案 例 甲想从某衬衫厂骗衬衫,伪造了合同等证件,到衬衫厂谎称购买衬衫。 在这之前,为了解决销赃问题,甲和乙商定由乙联系销路。乙就找到某个体户丙说有一批衬衫要卖。甲骗出10万件衬衫后,和乙一起到丙处,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丙。丙见价格如此之低,知道来路不正,但为贪便宜还是购买了。 问:丙与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分 析 • 这是一个典型的根据事先有无通谋区别是否共犯的问题。 • 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与甲事先通谋承担事后销赃的任务,构成甲的共犯即合同诈骗罪。丙没有与甲乙事先通谋,而只是在事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而仅构成收购赃物罪,是单独犯。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判断事前事后的标准。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判断事前事后的标准。 这个标准一般为是否既遂。
案 例 甲从本厂的车间里偷出十几个机器零件,藏在工厂的院墙里面的墙根下。然后找到乙,让乙帮忙一同把藏在墙根下的零件偷出到院墙外面,埋在一棵大树下。然后又找到开车的丙,由丙开着汽车一起把埋藏在树下的零件运走。 在这个案件中,甲、乙、丙构成何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分 析 甲构成盗窃罪无疑。 乙和丙构成何罪就需要研究盗窃行为何时既遂。既遂以前加入的,是盗窃罪的共犯;以后加入的,不是共犯,是转移赃物罪。 一般认为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物品出了厂门或者院墙为既遂。那么本案既遂应当在将零件转移到院墙之外的时刻。
4、“过限”行为不认为是共犯;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行为。 对于共犯中发生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过限问题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①在共同实施伤害罪的过程中,发生过限的杀人行为。 对此,一般按共犯过限对待,所有共同犯罪人在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实施杀人行为者单独承担杀人的罪责,其他犯罪人不承担杀人的罪责。
②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因为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②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因为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 例如:张三、李四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遭到事主的抓捕。张三、李四分头逃跑。事主在追张三过程中,张三使用暴力反抗,致事主死亡,转化为抢劫罪。 关键看有无事前通谋。
5、同时犯、先后犯不是共犯; 例如:客车出现交通事故,旅客死的死伤的伤,财物散落一地。路过的人就去拿旅客的财物。 根据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现场没有勘验之前,拿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抢夺或者抢劫的,分别以抢夺、抢劫罪论处。 这些拿去旅客财物的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
如果没有通谋、没有协同关系,仅仅是偶然碰到一起,各自拿取财物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犯。如果没有通谋、没有协同关系,仅仅是偶然碰到一起,各自拿取财物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区别是同时犯还是共犯有什么意义? 意义在于罪责轻重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的罪责;而单独犯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罪责。
6、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6、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7、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 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特殊的犯罪集团有3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2、种类
主犯通常包括3种人: (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注意: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第26条第3款:“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26条第4款:其他主犯,也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得出来,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刑法的规定采取的是整体责任的原则。 所谓整体责任原则,就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的。
案 例 甲、乙、丙、丁4人乘一辆车,看见一人骑自行车,开车的甲说去“分点钱”。意思就是说抢劫。然后把车开到骑车人前面停下来。车门一开,乙、丙下车。骑车人一看不好,骑车就跑。乙、丙就追,追到之后,丙把人截住,把钱抢了。 问:如何区分四人的刑事责任?
分 析 在本案中,大家注意尽管甲没有动手,乙没有直接从被害人那里抢取财物,但他们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对于丁的行为性质,要具体区分,如果丁事先参与了共谋,事后参与了分赃,应当构成共犯。如果这仅仅是临时起意的抢劫,即由甲“去分点钱”一句话临时勾起的犯罪意图,丁既没有参与共谋,也没有实施行动,就不构成共犯。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2、分类 从犯通常有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有一个问题,法律没有说明从犯如何对共同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他们是承担整体责任还是承担个体责任,应区别对待。
注意: 在集团犯罪的场合,首要分子与其他主犯或者从犯的刑事责任计算原则略有不同。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罪行处罚。 对从犯,按照其所参与的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订前的刑法规定,胁从犯有两种:一是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二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修订后的刑法把被诱骗的这一种给取消了。因此,胁从犯只有一种,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不打算参与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行犯罪。” 例如:买凶杀人。 注意: 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竞合的问题;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
(二)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一方面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确实是意图使他人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仅仅是因为说话不注意,客观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不能认定为教唆犯。 另一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通常要求教唆的内容是比较具体的,特别是侵害对象比较明确。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 实践证明,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所以,一般应按主犯处罚。但是不排除认定为从犯、按从犯处罚的可能性。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 首先就是教唆人有教唆的行为,但是被教唆人没有去犯罪。 没有去犯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场就断然拒绝了;另一种是当场表示接受教唆,但是始终按兵不动。 其次,教唆人独立成立犯罪。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并且该人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认为教唆者是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