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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刘皖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安全与医疗纠纷防范. 前 言. 目前安庆全市(含七县一市)有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37 家,其中安庆城区有 17 家;全市有社区卫生服务站 119 家,其中安庆城区有 53 家 大力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卫生政策。做为医疗机构 “ 质量、安全、服务 ” 三大管理之一的医疗安全,已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上的重要问题,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医疗质量是根本,医疗安全是生命线的理念,强化医疗风险意识,防范医疗事故,依法处置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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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刘皖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安全与医疗纠纷防范
前 言 • 目前安庆全市(含七县一市)有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37家,其中安庆城区有17家;全市有社区卫生服务站119家,其中安庆城区有53家 • 大力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卫生政策。做为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服务”三大管理之一的医疗安全,已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上的重要问题,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医疗质量是根本,医疗安全是生命线的理念,强化医疗风险意识,防范医疗事故,依法处置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民事法律 2、刑事法律 3、行政法律
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性意见,给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提供了相应的依据。解决了三个问题: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性意见,给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提供了相应的依据。解决了三个问题: 1、赔偿的问题 2、鉴定体制问题,实现了鉴定的委托权、 组织权、决定权三权分立 3、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意义、组织及程序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专家的鉴定机构对某起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别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活动。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
医疗事故的构成特征 1、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在医疗机构获得相 应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 3、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即行为的违法性 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使患者出现或达到 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 •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236条标准 • 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伤残鉴定的关系 有的当事人在拿到认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又申请伤残鉴定,而有些法官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状况进行鉴定,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除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和四级医疗事故(无器官缺损或畸形,无明显功能障碍)之外,其他10个等级分别对应于10级伤残程度,伤残赔偿指数以10%的级差递增,因此《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实际上就是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只要鉴定结论提出了具体的事故等级,实际上就已经提出具体伤残等级,无需再作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对照表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对照表 医疗事故等级 伤残等级 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乙等 一级伤残 100% 二级甲等 二级伤残 90% 二级乙等 三级伤残 80% 二级丙等 四级伤残 70% 二级丁等 五级伤残 60% 三级甲等 六级伤残 50% 三级乙等 七级伤残 40% 三级丙等 八级伤残 30% 三级丁等 九级伤残 20% 三级戊等 十级伤残 10%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1、完全责任:100% 2、主要责任:75%,可在50%—100%之间浮动 3、次要责任:30% ,可在10—50%之间浮动 4、轻微责任:小于10%
并发症的定性原则 1、并发症的两种基本类型 ①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的,称为“疾病并发症”; ②与医疗行为,如手术、药物等特殊治疗及特殊检查等有关的并发症,称为“医疗并发症”。
2、并发症的基本特征和注意事项: • ①可预见性 • ②不确定性 • ③相对可避免性 • ④并发症大多可防范和避免,少数不能避免 • ⑤并发症发病率的高低不同,要求医务人员所给予的注意程度亦不同 • ⑥并发症不是免责的理由,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案例:患者,女,43岁 • 右侧颈部有一约2.5㎝大小包块,甲状腺彩超示“甲状腺瘤。”在颈丛麻醉下行“右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病理示:“结节性甲状肿。”术后患者出现明显声音嘶哑。电子喉镜检查为:“右声带麻痹。”鉴定认为:右声带麻痹与手术损伤喉返神经有关,为非完全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案例:患儿,男,3个月 • 鉴定指出:1、根据病历记录,产程进展顺利,按压宫底造成锁骨骨折目前尚未见资料报道。2、3月25日省立儿童医院摄片示患儿右锁骨陈旧性骨折,可能与分娩过程有关。3、患儿3月23日县医院X线片右锁骨骨折(中段)未发现;3月25日省立儿童医院X线片示:右锁骨骨折(中段)见骨痂生长;现场体检患儿右上肢自主活动;随着患儿生长发育,骨折塑形能力强,对上肢带功能不造成影响。建议患儿6—12个月复查X线片。4、分娩出现新生儿游离性锁骨骨折不可避免也无法预测(威廉姆斯产科学[M].郎景和,译.西安: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466);5、医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诊疗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
尸体解剖 尸解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尸 检 告 知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患者死亡,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由谁提出尸检。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医方提出尸检时,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应当书面向患者提出,并要求患方就其是否同意尸检出具书面意见书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则》中明确规定:“由医院方面病人家属提出尸检:提出尸检的法定形式为书面告知;拒绝或者同意尸检的法定形式也必须是书面的,并要记录在病案当中。”
案例:患者,男,37岁 因“腰椎间盘突出”收某医院骨科拟手术,入院时有“上感”症状,未引起重视,胸透、血常规未做,给予一般抗感染,入院第三天出现呼吸困难 ,抢救无效死亡 尸解为“重症肺炎(红色肝样变期)”
案例:患者,女,18岁 其母到卫生所代诉病情,上腹部不适,呕吐。医生未看病人,拟“胃炎“,让护士前往患者家中给予肌注胃复安、输液,10小时后出现腹痛,并加剧,即送到医院已死亡 尸解结果为“输卵管妊娠破裂大出血”
案例 一男青年骑摩托车撞伤,左股骨中下段开放性折,入院第三天死亡 尸解为“左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肺动脉及其分支脂肪栓塞” 死亡系创伤并发症造成,与医院无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 案例: 误将“冷开水”100ml输入患儿体内,明显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病毒性脑炎诊断依据不足 患儿头昏、头痛、烦燥等症状与误输液体对患儿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关 误输液体对患儿造成的心理伤害医方应负主要责任,患儿家长夸大误输液体的危害,对患儿的心理伤害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目前医学资料,此次误输液体造成的患儿的远期损害,缺乏客观依据
案例:患者,男,15岁 • 县医院仅据X胸片作出左浸润型肺结核不成立 • 首诊无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因而未能在首诊时作出“病毒性心肌炎”之早期诊断及针对性治疗,后演变成扩张型心肌病 • 肝功能的损害与错误使用抗痨药有关
案例: 患者,女,26岁,已育 因剖宫产术残留极少的胎盘组织, 引起反复阴道大出血致休克,经保 守治疗无效,行全子宫切除术
案例: 患儿,男,2岁8个月。发热、咳嗽3天在村卫生室就诊。T39.9℃,两肺呼吸音粗。询问曾用过青霉素,给予菌必治(头孢曲松钠)(未皮试)1.0滴注。输至20毫升时,患儿出现呼吸加快、哭闹,停止输液,送至当地卫生院,听诊两肺满布湿罗音,给予吸氧,呋噻咪4mg静注,让其转县医院治疗,1小时后到县医院。主诉:“出现呼吸困难、呕吐一小时余。”到达时已神志不清,胸片示双肺炎症。入院初步诊断:“重症肺炎;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患儿疾病诊断为“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死亡原因可能为头孢类药物过敏性肺水肺(缺尸体解剖病理诊断依据),不排除“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存在的可能该患儿疾病诊断为“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死亡原因可能为头孢类药物过敏性肺水肺(缺尸体解剖病理诊断依据),不排除“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存在的可能 • 关于头孢类药物皮试问题,目前我国药典及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规定需做皮试,我市城区各医疗机构均要求做皮试 • 村医对患儿用药不规范,病毒感染选用两种抗生素(林可霉素、三代头孢类)错误,在该患儿使用头孢药病情突然发生严重变化时未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违反了诊疗规范,为医疗过失行为 • 卫生院在对患儿救治过程中,未测体温、血压,无门诊病历,无临床诊断,无用药处方,对该患儿的疾病发展过程未引起足够重视 ,未组织医院技术力量进行会诊,未按急性肺水肿的诊疗规范进行积极、有效地治疗,贻误了对患儿的宝贵抢救时机,是导致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的主要原因,属医疗过失行为
县医院在对患儿接诊过程中没有行床边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检查,以排除病毒性心肌炎;在诊治该患儿疾病过程中,未认识该患儿肺水肿、心衰系头孢药物过敏所致,以致肾上腺素未及时、足量使用;患儿到达该院时病情已极其危重,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其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县医院在对患儿接诊过程中没有行床边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检查,以排除病毒性心肌炎;在诊治该患儿疾病过程中,未认识该患儿肺水肿、心衰系头孢药物过敏所致,以致肾上腺素未及时、足量使用;患儿到达该院时病情已极其危重,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其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 该患儿的死亡与其过敏性体质(患儿家长诉患儿过去用阿莫西林发生过皮疹)及原发疾病有一定的关系 •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构成因果关系,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卫生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60%,村医承担主要责任中的40%
案例: • 患儿,女,9岁。患儿因上感到某诊所就诊 • 医方未询问患儿药物过敏史,林可霉素用量超过药物说明书常规剂量近一倍 • 药物配伍不当(林可霉素、病毒唑、维生素C三药混合使用) • 造成患儿皮肤损害(皮疹)及心脏损害(心律失常) • 根据患儿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复诊结果及现场体检情况,皮疹消失,心脏损害已恢复正常
案例: 患者,女,61岁。在卫生院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 硬膜外麻醉并发症(硬膜外血肿)未及时发现处理,违反诊疗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 根据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及现场体检,符合脊髓压迫症(T10水平) 麻醉医生不具备执业资质,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胆囊术后标本未送病理检查,违反诊疗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脊髓压迫症有因果关系
案例: 乡村医生错将阿托品(0.3mg/片)100片当作VitB6片发给患者,服下92片后被发现 错发阿托品属医疗过失行为 阿托品抑制支气管粘液的分泌,而粘液中具有特殊抗体保护机体,抵御细菌引起的肺部感染。因此,误服阿托品后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功能下降,使原有的肺部感染加重,造成气管、支气管功能的一定损害 患者未系统正规抗炎抗痨治疗,肺部感染逐渐加重,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误服阿托品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案例: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KA),是糖尿病的急性并发症,疗效与前12小时的处理适当与否有关 补液是极其关键的措施,医方在补液速度、补液量、补液途径方面均存在过失,补液量明显不足;另外胰岛素用法不当(应小剂量均衡滴注) 补钾有失误;甘露醇应用有违原则;补碱过早;出现高渗昏迷时未及时诊断,治疗措施也不力
案例: 在患者入院15小时内存在糖尿病症状情况下未做血糖检查及认真仔细观察病情而延误了诊断、治疗 明确诊断后,抗休克治疗不力,降糖药物剂量不够,高渗处理不当
私了案例 腹痛于晚10时入住医院外科病房,初诊“急性胃炎?急性胰腺炎?” 次日下午3时多病情变化,急请心内科、内分泌科会诊,心电图示:右室心肌梗死,高尖T波(可疑高血钾),内分泌科会诊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下午4时多死亡
案例: • 痤疮为一常见中医皮肤科疾病,中医门诊部对患者的辩证施治及中药组方合理 • 患者在服用中药后出现纳差、胃胀痛症状时,中医门诊部未对其做尿常规、肾功能等检查,使用了肾毒性药物——庆大霉素和头孢拉啶,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 • 患者在使用中药、庆大霉素、头孢拉啶后,到中医院就诊时再次主诉腹胀、纳差,而中医院在未对患者做尿常规和测定肾功能情况下,继续使用了肾毒性药物——庆大霉素、咪替丁和头孢唑林钠,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属医疗过失行为
患者在上述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时,均无门诊病历记录,仅有门诊登记簿,不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且记录过于简单,未进行全面的临床体检(如血压测定、肾区有无叩击痛、双下肢有无水肿等),尤其是未进行尿常规及肾功能检查,而使用了肾毒性药物,导致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小管坏死、中毒性肾病患者在上述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时,均无门诊病历记录,仅有门诊登记簿,不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且记录过于简单,未进行全面的临床体检(如血压测定、肾区有无叩击痛、双下肢有无水肿等),尤其是未进行尿常规及肾功能检查,而使用了肾毒性药物,导致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小管坏死、中毒性肾病 • 该患者发生急性肾衰、急性肾小管坏死、中毒性肾病可能与患者对以上药物存在敏感体质有一定的关系 •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构成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
案例:患者,男,78岁 • 推注西地兰由实习护士操作,无本院医、护人员在场指导,违反护理操作常规 • 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未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推注西地兰无时间记录 • 患者属慢性心衰接近D期(终末期)阶段,预后极其不良,无病情告知记录 • 患者系高龄,冠心病、心衰多年,处于心衰终末期,患者死亡是疾病的必然转归 • 医疗过失行为与疾病的转归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负轻微责任
案例:患儿,男,42分钟 (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产妇孕41+1周,胎膜早破,羊水Ⅰ°污染,医生未详细告知产妇经阴道分娩风险及履行签字手续 2、产程中胎心减慢,提示胎儿窘迫,宜行产钳助产结束分娩,此时给予胎吸助产二次并失败,存在分娩处理不当,且行胎吸助产未履行签字手续 (二)新生儿的死亡与产程中及分娩时处理方式不当以及延期妊娠有关 (三)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定一级甲等)
案例:患儿,男,1岁半 • 孕妇于2007年11月7日彩超检查报告提示肢体正常,2008年2月4日分娩新生儿为先天性左手缺如,存在超声诊断失误,系医疗过失行为 • 患儿左手缺如系先天性畸形,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无因果关系 • 孕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常规孕期检查,以致错过最佳超声检查时间(孕18—24周),负有一定的责任 • 因超声未能发现胎儿异常,致孕妇夫妻失去选择中止妊娠或继续妊娠的权利,其医疗过失行为在该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定四级)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价值 • 卫生部出台的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病历新规对医务人员要求更加严格 • 病历是最直接的证据。规范化的病历书写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举证的效果 • 病历书写规范的实质是规范医疗行为,即规范诊疗操作和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 • 通过病历,既可以了解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情况,也可以了解医务人员对患者诊断、治疗的思考过程和认识水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判断出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失,对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 字迹潦草,不知所云是目前病历中一个通病 • 不要求正楷书写,但应让他人可正常阅读,而不是仅由其医师本人解释 • 《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病历文书书写 • 入院日期、记录日期调整为入院时间、记录时间 • 对病情稳定患者的病程录由5天一次缩短到3天一次 •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有利于督促申请会诊的医生重视会诊结论 • 普通会诊在48小时内,急会诊在10分钟内完成;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 对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均要求应有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
电 子 病 历 • 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地位,第4条明确提及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保存的要求 • 卫生部日前发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对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 医院有专职人员管理电子病历,负责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工作
医生确认病历录入后,即视为归档病历,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系统会准确保存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痕迹等信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全都有据可查医生确认病历录入后,即视为归档病历,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系统会准确保存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痕迹等信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全都有据可查 • 纸质病历可以被人随意翻看,电子病历的隐私性则提高了很多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电子病历系统不但能记录病人的基本情况和就诊资料,还设置有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床位使用率等项指标,具备医疗数据分析功能
护理文书记录 • 省去了对一般患者护理记录的要求,将危重患者的护理记录作为病程记录的一部分 • 护士在病人床旁护理时间短、基础护理不到位,一直是患者对医院服务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倡导: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 • 增加临床一线护士,实行整体护理责任包干,建立责任护士负责制,公开护理服务项目 • 对护理人员实行统筹调配、合理分工和岗位绩效考核
手术安全管理 • 术前小结中要求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并记录 • 麻醉医师做好麻醉前及麻醉后的访视工作并加以记录,麻醉前、后访视记录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 过去,在一般病人病历内难以见到麻醉前评估,一旦发生纠纷,再到麻醉科寻找,其客观性难以符合证据要求,新《规范》填补了这一盲区,保证了麻醉资料在同一病历内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强调手术安全核查工作和手术清点工作,以保障患者手术安全 • 对于有创诊疗操作要予以详细记录
提高病历书写及管理质量 • 病历书写质量光靠职能部门抓还不够,要配套严格的奖惩措施,同时明确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抓好这项工作 • 除了细化规定外,还应该加大病历检查的力度。应重点关注几类特殊病历的检查工作,即危重患者、疑难病例、会诊病例、输血病例、死亡患者、重大(新、致残)手术病例、特殊诊疗病例及临床科室开展新技术项目的病历,这些病历易引发医疗纠纷 • 为了能在病历规范书写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优势,医院应尽快普及电子病历,开发、完善医务管理软件,不仅促使病历书写规范,还要使病历外形美观、归档方便以及高效传递与利用
规范处方点评 • 卫生部印发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对如何有效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发现不合理处方如何干预以及如何应用点评结果促进临床用药水平持续提高等,作出具体规定 •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近几年,三级医院开展处方点评比较正常,二级医院大多是在应付等级评审检查,而基层医疗机构缺乏能够胜任处方点评工作的药师,不合理用药情况严重 • 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
不规范处方:书写不规范;内容有缺项;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不规范处方:书写不规范;内容有缺项;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 • 用药不适宜处方:适应症不适宜;遴选药品不适宜;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用法、用量不适宜;联合用药不适宜;重复给药;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 超常处方:无适应症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 对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关于合理用药 首先要正确选择药物、用药途径、剂量、给药时间、用药间隔和疗程,使药物治疗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用药无适应证,即滥用药物(抗菌素、激素) (2)用药时缺乏药代动力学知识,造成用法不当,给药途径、剂量、间隔不合理 (3)不熟悉药物的相互作用,造成药物不合理,产生配伍禁忌 (4)对肝、肾功能不全或者老年患者不区别对待,不执行个体化给药方案 (5)不监测药物不良反应,最典型是不正确使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尤其是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造成听力障碍和肾功能损害。据报道,我国有5000—8000万残疾人,其中1/3是听力残疾,致聋原因60—80%与使用此类药品有关
侵权责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进步 • 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是对医疗侵权责任总的规定,即明确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该法第七章首次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设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条件、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医疗产品损害、不必要检查、患者隐私保护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该法对于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术 前 签 字 •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此条规定明确,医疗告知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是患者本人,而且要取得书面签字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要求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