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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與兩岸經貿投資專題 -加入 WTO 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之二. 《 WTO 與中國經濟》 陳文娟、黃育玲 2006年5月13日. 第四章 WTO 與中國紡織業.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產生背景 從《短期棉紡織品協定》到《多種纖維協定》 1961年由美國發起的對紡織品進口實施數量限制 1973年12月30日42個紡織品貿易國經過談判簽署了 《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對《關貿總協定》的背離 原標明其基本目標是「擴大貿易,減少該種貿易的壁壘和逐步實施世界紡織品的貿易自由化避免產生破壞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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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兩岸經貿投資專題-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之二WTO與兩岸經貿投資專題-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之二 《WTO與中國經濟》 陳文娟、黃育玲 2006年5月13日
第四章 WTO與中國紡織業 •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產生背景 • 從《短期棉紡織品協定》到《多種纖維協定》 • 1961年由美國發起的對紡織品進口實施數量限制 • 1973年12月30日42個紡織品貿易國經過談判簽署了 《多種纖維協定》 • 《多種纖維協定》對《關貿總協定》的背離 • 原標明其基本目標是「擴大貿易,減少該種貿易的壁壘和逐步實施世界紡織品的貿易自由化避免產生破壞性影響」 • 其實施助長了貿易保護主義,限制了紡織品服裝貿易制約了發展中國家以紡織品出口促進工業化發展道路 •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產生 • 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決定把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列入重要議題 • 1993年12月達成了分階段逐步取消紡織品配額,重新回舊WTO的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執行情況評估 • 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進入第三階段,其特點為: • 納入一體化的產品一般是冷門產品 • ATC協定規定的配額追加增長率在擴大配額量方面所起的作用甚微 • 對小供應國和最不發達國家在市場准入方面的承諾沒有完全兌現 • 反舞弊條款和過渡性保障措施被進口方濫用,變成為發展中國家擴大出口的障礙 • 到目前為止,《紡織品與服裝協定》實施的效果並不明顯,大部分敏感性產品仍保留著配額限制。
中國紡織服裝業入世承諾 • 關稅減讓 • 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 • 分銷方面的承諾 •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 關於特殊保障承諾 • WTO成員的其他保留
第九章 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及中國對策 • 補貼與反補貼概述 1979年GATT東京回合中達成的《關於解釋和使用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第23條的協定》(通稱補貼與反補貼守則),是GATT在補貼與反補貼方面第一個較為系統的法律條件,烏拉圭回合在東京回合協定基礎上達成《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簡稱ASCM),該協定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補貼與反補貼 • 特點: • 不只對補貼作出明確的定義,而且引入了“專向性補貼”的新概念 • 將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可申訴補貼和不可申訴補貼三個基本類型,並分別予以規範 • 對於發展中成員方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規定比以往更為具體詳細 • 引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加強了反補貼爭端解決程序的力度 • 由烏拉圭回合的多邊協定採取一藍子接受方式,該協定具有更大的普遍適用性
ASCM對補貼的定義: • 由一成員方境內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提供並授予某種利益的財政資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的支持措施。 • 特點: • 一種政府行為 • 一種財政措施或收入或價格支持措施 • 從某項政府資助計畫中得到某些它從市場上不能取得的價值 • 對產品提供方的補貼 • 目的是增強國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補貼的專向性: • 指成員方政府向其管轄下的某個或某些企業或產業特別提供的補貼。 • 專向性原則: • 當補貼授予當局確定或根據立法確定某項補貼只限於某些企業時,該項補貼即具有專項性 • 當補貼授予當局為獲取補貼或補貼的數量設置,或根據立法確定客觀標準與條件,一但符合要求就自動獲得補貼,且這類標準和條件必須嚴格遵守且在法律、規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文規定,該項補貼即具有專項性 • 雖然表面為非專項性補貼,但如符合下列情況仍具有專項性:補貼由有限定數量的企業使用;由特定企業優先使用;向特定企業提供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由補貼授予當局自行作出授予決定。 • 對限於授予當局管轄特定地理區域內的特定企業的補貼 • 所有禁止性補貼
補貼的分類與規範 • 禁止性補貼 • 指成員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維持的補貼 • ASCM特別強調對出口補貼的禁止 • 可申訴補貼 • 指成員方根據自己的政治和經濟發展需要,在一定範圍內對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的補貼。 • ASCM規定嚴重損害的依據有:(1)一項補貼超出產品總價值的5﹪(2)彌補某產業經營性虧損的補貼(3)定期性和重複提供的補貼(4)直接的債務免除或授予補貼以償付債務 • 不可申訴補貼 • 指成員方政府為鼓勵研究活動、發展落後經濟、保護環境而實施的補貼 • ASCM規定有(1)非專項性補貼(2)由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進行的研究活動的資助(3)新的環境要求,對企業造成更大困難和財務負擔給予的資助
反補貼措施 • 反補貼措施程序 • 調查的發起和程序 • 證據 • 協商 • 補貼額度的計算規則 • 對補貼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認 • 反補貼措施:包括臨時性措施、承諾、徵收反補貼稅和追溯力
反補貼爭端解決 • 禁止性補貼 • ASCM規定其他成員方可以要求進行協商,30天內未達成時,可提交爭端解決機構DSB,在WTO內成立專家小組。若在特定時間內建議未被採納,申訴方則可採取報復措施。 • 可申訴補貼 • 60天內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請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120天內提出報告,DSB30天內通過報告,若某一成員方位能於通過報告起6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申訴方則可採取報復措施。 • 不可申訴補貼 • 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請求,WTO「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在120天內作出結論,委員會將作出修改措施,若6個月內不能遵守,請求方則可採取報復措施。
補貼與反補貼對策 • WTO對補貼進行規範的原則是限制對國際貿易產生扭曲作用的補貼。 • 在產生和服務上採取交叉補貼戰略 • 配合國家對研發的傾斜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 增強參與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採購的意識和準備 • 具體來說,政府可以建立以下6個方面的補貼和扶持體系,即生產服務體系、出口金融服務體系、技術服務體系、信息服務體系、組織服務體系和法律準備體系。
補貼與反補貼對策 • 生產服務體系 • 爲企業在出口生產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以鼓勵出口生產的措施。 • 出口金融服務體系 • 中國外貿面臨的轉型和發展機遇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發達國家和不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融資體制也提供很好的借鏡。
補貼與反補貼對策 • 技術服務體系: • 加大國家技術開發投入,特別是對高新技術的開發給予財政支持 • 培養企業自主創新意識 • 建立高科技投資風險分散和轉移機制 • 合理規劃和完善高新技術開發區 • 重視人才培養,加大國家對教育的補貼,為企業發展提供高素質人才
補貼與反補貼對策 • 信息服務體系 • 建立全國性的信息服務中心 • 發揮行業學會和商會在信息採集方面的作用 • 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加強信息服務創新 • 組織服務體系 • 協助企業實施反補貼等法律保護和進行反補貼應訴 • 協調國內企業行為,保護國內市場和開拓國際市場 • 法律準備體系 • 加強反補貼監督和實施反補貼應訴 • 進一步完善國家現有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法 • 加強企業間的團結和協作
印度申訴美國對毛紡織的進口限制 1995年4月,美國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準備根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6條第10款對印度毛紡織實施單邊限制措施,1995年8月進行審查認為美國證明了「存在嚴重威脅」,印度不服裁決,1996年4月,在印度請求下,DSB成立專家小組,對此案進行調查,最後美國執行了專家小組的決議,測蕭了過渡性保障措施。 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必須符合《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6條貴定條件,如果不能同時符合該條件,進口方不得強行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 世貿組織發布關於美國有關私有化後的企業補貼做法和立法的裁決報告 2002年7月31日世貿《美國法典》第19篇1677(5)(F)違反反補貼協定的有關規定。專家组認為,再所有權變動十,進口成員必須對新的私有化後的生產企業重新審查適用反補貼協定的條件。美國實施的《迦瑪法》和同一主體法,都不要求審查私有化條件。 專家祖認為該立法禁止美國行使行政裁量權,制度性的提出獨立進行的支付公平市場價值的私有化後的生產廠商不享有以前的財政資助的利益的結論,因此,美國這立法與反補貼協定的相關規定不符。 案例
問題與討論 • 開發中國家多為勞力密集產業,以開發國家若以立法方式限制其進口,對開發中國家經濟的影響?市場競爭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