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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及 公共场所现场卫生监督检测. 沧州市卫生监督所 景振岭.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三. 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四.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五. 用语解释.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职责 1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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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及公共场所现场卫生监督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及公共场所现场卫生监督检测 沧州市卫生监督所 景振岭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五.用语解释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一)、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二)、职责 • 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l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三)、卫生许可证发放 •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商场(店)、书店; •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场所卫生可项目 • 旅店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 住宿 • 理发、美容业(理发馆(店)、发廊、发型设计、美容) • 许可项目:染烫发服务 美发 美容 理发 生活美容 • 游泳场所业(游泳场(馆)) • 许可项目:游泳服务 游泳 • 浴池业(公共浴室 洗浴中心 浴池 足浴) • 许可项目:洗浴 足浴 桑拿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娱乐场所业(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剧院、体育场(馆)) 许可项目:健身服务 娱乐服务 • 阅览业(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 许可项目:阅览参观服务 • 其它(商场(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许可项目:购物 服务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4、许可要求 • (1) 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 a、 旅店业 •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b、 文化娱乐场所 •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c、 公共浴室 •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 地面防滑、防渗; •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d、 游泳场(馆) •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 体育馆 •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f、 美容理发店 •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g、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 馆内禁止吸烟; •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h、 公共交通 •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4、卫生许可文书 •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一)、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二)、职责 • 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三)工作要求 •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2、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 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4、卫生监督文书 •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5、行政处罚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一).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二).职责 • 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 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 • 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 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三)公共场所现场检测项目及公共场所现场检测仪器使用方法 • 1.公共场所现场检测项目: • 温度 、湿度: • 台面照度:TES-1330A/1332A/1334A TES数位式照度计 • 噪声: AWA5633型声级计 • 风速: BYWF-2001袖珍数字微风速仪 • 一氧化碳: • 二氧化碳: • 甲醛: PPM400甲醛分析仪 • 可吸入颗粒物: LD-3C微电脑激光粉尘仪 • 浊度: • 余氯: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一)、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二)、案由分类 • 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 (1)适用范围: •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 • 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 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 •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七条 • (3)处罚 •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2、违反健康管理案 • (1)适用范围: •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 •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五条 • (3)处罚: •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罚款100-4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200-800元; •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 以上违法行为经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2目、第(四)项第1、2目、第(五)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 (1) 适用范围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 •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四条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3)处罚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 4、卫生制度不全案 • (1) 适用范围 •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 •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