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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宣導. 友善校園週系列活動. 內容. 壹、少年相關法令介紹 貳、少年網路犯罪 參、校園霸凌. 壹、少年相關法令介紹.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 ( 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七歲以上至十二歲 兒童 之 觸法行為 亦得準用之。 )依據少年偏差行為之輕重程度不同,分類為少年觸法行為、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不良行為。. (一)、少年不良行為: 即少年較輕微之偏差行為,需予以予查察、勸導、登記、制止。少年不良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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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宣導 友善校園週系列活動
內容 • 壹、少年相關法令介紹 • 貳、少年網路犯罪 • 參、校園霸凌
壹、少年相關法令介紹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七歲以上至十二歲兒童之觸法行為亦得準用之。 )依據少年偏差行為之輕重程度不同,分類為少年觸法行為、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不良行為。
(一)、少年不良行為: 即少年較輕微之偏差行為,需予以予查察、勸導、登記、制止。少年不良行為包括: 1深夜遊蕩、2逃學逃家、3出入少年不當進出之場所、4吸煙、嚼檳榔、飲酒、5對父母師長態度傲慢舉止粗暴、6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7無照駕駛汽機車、8滋擾住戶公共場所、9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10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11持有猥褻物品、12以猥褻之言語舉動調戲他人、13於非公共場所賭博財物、14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15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等等。
(二)、少年虞犯行為: 少年之行為尚未構成觸法行為,惟將來有可能會觸法,為防範於未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少年虞犯行為,應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少年法庭得裁定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處分。少年虞犯行為行為包括:
1經常逃學逃家 2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3參加不良組織 4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其他迷幻物品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少年虞犯行為
(三)、少年觸法行為:即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三)、少年觸法行為:即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 為-常見之案件類型: 吸食搖頭丸、k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少年事件處理法,勒戒處分或保護處分。 竊盜機車--刑法第320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3年以上有 期徒刑。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男女性交或猥褻 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害及重傷害--刑法第277條、第278條,傷害罪需告訴乃論。傷害及重傷害--刑法第277條、第278條,傷害罪需告訴乃論。 飆車--刑法第185條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路竊盜或詐欺或散布毀謗言論或猥褻照片--刑法第320條或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10條毀謗罪,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聚眾鬥毆--刑法第382條之在場助勢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奪財物--刑法第325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刑法第354條,2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二、其他保護少年法令(即為保護少年正常發展,對於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人或場所或行為加以處罰之法令)二、其他保護少年法令(即為保護少年正常發展,對於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人或場所或行為加以處罰之法令) 常見案類在法令上之處罰: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處罰。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常業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條: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常業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二十七條: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十八條: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第二十七條之拍攝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條: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援交)。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二十六條: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吸煙、飲酒、嚼檳榔之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五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七條: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或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中輟生之定義與處理程序 (一)中輟生之定義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中輟生通報相關辦法 1三天未到校上課 2未經請假、不明原因 3含轉出未轉入者 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九條:對於六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強迫入學,其父母或監護人未依規定送入學者。得由強迫入學委員會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
(二)中輟生處理流程 1學校通報協尋 (1)非失蹤學生-----學校協尋(警察協助) (2)失蹤學生----警察協尋 2尋獲後之處置 (1)非失蹤-----由學校輔導 (2)失蹤----通知學校辦理復學、追蹤復學情況、警察調查有無不法----對經常逃學逃家或涉及其他不法者移送少年法庭、對家長罰錢(每日150元、可連續處罰)。
三、中輟可能造成的後果 1學校課業跟不上、將來無法升高中 2可能被利用去犯罪(如販賣盜版光碟、販賣毒品、性交易、偷竊把風、參加不良組織擔任小弟打手) 3自己也可能因為交往複雜或缺錢而犯罪 以上行為導致---父母師長傷心、自己受害後悔終身
貳、少年網路犯罪 上網安全要點 一、在網路上不一定都會說實話,不要將 地 址、電話或學校名稱輕易告訴任何人。 二、不要將自己的照片、信用卡或銀行資料洩漏 給任何人。 三、不要跟陌生人見面;網路交友當然沒有像面 對面的交友方式來得安全,不要輕易答應不 明人士的邀約,如要見面,應有父母親或監 護人同行,並約在公共場所。 四、不要在網路散布猥褻圖片或毀謗他人言論以 免觸法。
上傳學生霸凌、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之法律責任:上傳學生霸凌、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之法律責任:
參、校園霸凌 • 校園霸凌(bully)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例如:「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或是該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而成為受凌學童的情形。」
一般霸凌的行為有下列幾種形式: • (一)肢體的霸凌: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 (二)言語的霸凌: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 • 同儕、恐嚇威脅等。 • (三)關係的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 • 人等。 • (四)性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 • 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 (五)反擊型霸凌:這是受霸凌學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 • 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 • 以回擊;有部分受霸凌學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 • 人。
本分局當前執行少年工作重點 • 1、校園毒品防制:配合少年隊、校外會、教育處 • 「春暉專案」對於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呈現陽性 • 反應者進行調查,追究毒品來源依法查處。 • 2、中輟生、失蹤少年之協尋 • 3、校園霸凌行為之防制 • 4、少年易聚集滋事場所之查察:對於少年易聚集滋 • 事場所之場所(網咖撞球場電子遊藝場KTV)加 • 強查察保護少年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