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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 “ 裕民 ” 政治,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 “ 我未定天保,何暇寐 ! ” ( 《 史记 · 周本纪 》 ) 周公旦曰: “ 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 。 一、 “ 敬天保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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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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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2.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裕民”政治,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我未定天保,何暇寐!”(《史记·周本纪》) 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3.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4.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5. 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6. 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记》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7. 二、吕侯制刑 (一)《吕刑》的定义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二) 《吕刑》 的内容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他们滥用刑罚残杀无辜,已经得到恶报。帝尧命皋陶为士(刑官),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轻重诸罚有权”,其用意也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做到“中”正。《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提出不少具体做法,并指出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9.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10.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 1、因地因时制宜。“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用刑必须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后来的《吕刑》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意即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客观形势,全面进行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 • 2、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浩》,教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人有小罪,非眚(不是由于过失),乃惟终(一贯),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偶犯),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史载周公制礼时确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左传·文公十八年》)意即破坏礼法是贼,隐匿贼子是藏,窃取财物是盗,盗用国家宝器是奸。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决不宽肴。《康诰》要求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孝不友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刑,决不放赦。 • 4、严禁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传说这是舜帝的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条原则,载于《尚书·大禹谟》。担心错杀专失了贤人、好人,对国家不利。商汤和周初发布的文告中,也有揭批桀、纣滥杀无辜的记载。可见在夏、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周初重提,其主旨则是对明德慎罚的进一步强调。 • 至于断罪定刑必须慎重,严宽适中,罪疑从赦等等,也是西周主要的刑法原则。

  11.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 • (1)不孝不友罪。。 • (2)寇攘奸宄罪。 • (3)杀人抢劫罪。 • (4)群饮罪。 • (5)“贼”、“藏”、“盗”、“奸”罪。 • (6)诽谤罪。 • (7)不从王命罪。 • (三)刑罚 • 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以前的五刑,此外还有鞭刑、扑刑、流刑、赎刑等,合称“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处死刑的方式较多,据《周礼·秋官·掌戮》记载,西周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用火烧死,惩治杀害父母亲者)等等。 • 赎刑。《吕刑》载西周五刑的罪名,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剕罪五百条,宫罪三百条,大辟罪二百条,共三千条。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重轻,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西周五刑的罪名的数量及收赎数额如何,都可存疑,但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西周,是可信的。

  12.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所有权 •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劳)。”(《诗·小雅·北山》)诗的作者原意在于埋怨周幽王无道,摊派徭役不均,使人负担过重,以至无力赡养父母。前四句却如实地反映了西周土地所有制和周天子与臣民的关系。 • 西周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周初实行大封建,西周土地制度即是宗法制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反映。周天子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外,实行“授民授疆土”(《大孟鼎》),即分别赐给各级诸侯多少不等的土地连同附着于土地上的臣民,诸侯又将其国内部分土地分别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其采邑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田。土地的授予者有权向接受者征收贡赋、租税,后者则有义务向前者纳贡、交租。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让,即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因而就民事权利而言,对于土地这种特殊标的物,除周天子外,一切臣民都不是权利主体,不能缔结买卖或租赁契约。

  13. (二)契约关系 • 西周商品经济仍然很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从金文中可略知一二。如《笛鼎铭》载有以“匹马束丝”交换五名奴隶的做法。 • 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周礼·地宫·质人》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皆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

  14.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 1 结婚 • 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从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 •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齐风·南山》)。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由父家长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 “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兼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六礼”依次为:(1)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2)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4)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5)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如此繁复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 • 2 婚姻的解除 • “七出”:“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仪礼·丧服》)七条之中任何一条都足以作为借口把妻子赶出家门。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15. 3、家庭亲属关系 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 4、继承制度 ①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祖权。 ②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有,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

  16.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 二、诉讼和审判 • 1、西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讼”有别。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货相告称讼。《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两剂禁民狱”,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无论刑事、民事,一般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书状。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2、起诉 • 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认定为“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必须交“束矢”(百矢为束),矢,箭,代表正直;刑事案件要交“均金”,即30斤黄铜,黄铜以示坚固之意。

  17. 3、审理 • 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述,以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发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宫·小司寇》),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 • 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审理案件。即“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 另外审讯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出土的《鬲攸丛鼎铭》等所记载的盟誓,实际上是作为诉讼、判决的证据而“铭”之于铜器,以示郑重。此外,上述“质剂”、“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 • 4、判决 • 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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