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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工程 ( 第一次公聽會簡報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簡報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大 綱. 一、興辦事業概況 二、徵收土地範圍勘選 三、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1. 社會因素 2. 經濟因素 3. 文化及生態因素 4. 永續發展因素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五、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興辦事業 概況 (計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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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工程(第一次公聽會簡報)新北市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工程(第一次公聽會簡報)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簡報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大 綱 一、興辦事業概況 二、徵收土地範圍勘選 三、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1.社會因素 2.經濟因素 3.文化及生態因素 4.永續發展因素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五、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興辦事業概況(計畫說明) 本市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業已徵收取得,惟該基地與鄰近道路(台二丁線)間遭私有土地隔絕形成袋地,故需取得本市瑞芳區四腳亭段楓子瀨小段3-1、3-10、142-14及142-16地號內等4筆部分土地辦理本次聯外道路工程,以作為該基地連絡省道台二丁線之用。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 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 以本案聯外道路施設範圍為限,四至界線範圍如下列預為分割圖。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 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百分比如下表: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 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用地範圍內經現地勘查,並無建築改良物,用地上方目前為雜草及部分獨立樹木,初步評估亦無農作改良物。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 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 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 本市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業已徵收取得,惟該基地與鄰近道路(台二丁線)間遭私有土地隔絕形成袋地,故需取得本市瑞芳區四腳亭段楓子瀨小段3-1、3-10、142-14及142-16地號內等4筆部分土地興建聯外道路,以作為該基地連絡省道台二丁線之用。 廠區計畫道路依需求需大型維護車輛及污泥車進出,並採人、車分道設計,故路寬至少約需12公尺,入口處考量最小迴轉半徑需求及雙向進出,進場道路喇叭口約需26公尺,考量道路土堤邊坡穩定,並配合施作擋土牆,所需用地寬度僅約36公尺,已達必要之適當範圍。。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依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要點辦理)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與省道台二丁線之間無可用之公有土地可供施設聯外道路,另進廠道路考量廠區基地完整性及道路設計坡度法規需求,故僅能選取廠區南側位置進入,其他地區設置則需取得更大範圍之用地。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社會因素: 一、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二、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三、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四、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經濟因素: 一、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二、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三、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四、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五、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 六、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之影響。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文化及生態因素: 一、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二、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三、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四、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五、徵收計畫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永續發展因素: 一、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二、永續指標。 三、國土計畫。
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本工程係為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基地建構與鄰近道路之聯絡要道,以供未來工作車輛及民眾之進出。 又本案施工位置,係對於周邊私有土地影響最小並配合水資源中心廠區規劃設計,在工程經費最低、破壞最小的情況下檢討辦理。
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為交通事業,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相關用地取得程序。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俾需者為限:…二、交通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