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 likes | 1.09k Views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內容 與相關法規. 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羅明華. 個人簡介. 現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 學歷: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博士 經歷: 苗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苗栗縣家庭暴力暴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委員 苗栗縣婦權會委員 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探析. 心智障礙者性騷 / 性侵事件之樣態. 校園內性平事件 對象 生對生:一般生對特殊生、特殊生 V.S. 特殊生 師對生:職員工 V.S. 學生 類型:窺視、撫摸私處、親吻私處、性器(異物)插入 …
E N D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內容與相關法規 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羅明華
個人簡介 • 現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 • 學歷: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博士 • 經歷: • 苗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 苗栗縣家庭暴力暴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委員 • 苗栗縣婦權會委員 • 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 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
心智障礙者性騷/性侵事件之樣態 • 校園內性平事件 • 對象 • 生對生:一般生對特殊生、特殊生V.S. 特殊生 • 師對生:職員工 V.S. 學生 • 類型:窺視、撫摸私處、親吻私處、性器(異物)插入… • 非校園性平事件 • 對象:校外人士、親人、社區鄰居… • 類型:窺視、撫摸私處、親吻私處、性器(異物)插入…
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
啟動調查 (被害人、知悉者) 通報、移送 處置 調查 申復 與救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防治法 24小時通報 教育處、社會處通報 3日內移送 性平會受理 7日內移送 有管轄權學校受理 1.改變身份:解 聘、不續聘 2.獎懲:記過、 退學、留校察看 3.其他:心理治療 、性平教育、道歉….. 4.移送司法單位 5.追蹤輔導 校內申復:組審議小組 ,進行審議 校外救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行政訴訟 性平法21、28條 防治準則10條、17條、20條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性平法25、26、27條 防治準則25~30、33條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32條 性平會調查 或另調查小組 調查 期程2~4個月 性平法30、31、35條 防治準則21條、22條 、23條
申請調查及檢舉階段處理流程 • 申請人(被害人、家長)/檢舉人(知悉者)向學務處提出申訴;職員工之性別事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 高等中學以下學校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收件§防治法18條§ • 24小時內通報教育處(校安通報系統)及社會處(性侵害防治中心) • 3日內送交性平會決議是否受理 •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審查小組決定 •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 決定是否受理本事件 • 是→就本事件進行調查 • 否→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 20日內通知原申請人/檢舉人是否受理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的處理流程 • 調查與處置: •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將性平調查報告提送學校→獎懲單位決定獎懲結果 • 教師: • 性侵害事件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性騷擾送交考績委員會/教評會/人評會懲處 • 學生: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 • 申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 後續追蹤輔導:如加害人轉換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者新任職的學校
相關通報法規與罰則 • 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或相關法規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性平法21條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4條)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 ) •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性平法21條第2項§ • 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36條第3項§ • 如未依通報規定進行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36條-1§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障權益 • 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性平法23條§ • 性侵害事件—加害者是教師 •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 性騷擾事件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包括出入動線安排、課程安排等 • 避免報復情事 •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防治法25條§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密措施 • 所有參與人員含性平委員、調查小組、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均需填寫保密同意書。 •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防治法24條第3項§ •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防治法24條第4項§ •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22條、36條§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護措施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 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性平法24條§
性平事件之處置 • 如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成立,學校應於接獲報告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法31條第3項§ • 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防治法11條§ • 如屬跨校事件,則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 §防治法11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防治法30條§ •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學校懲處權責單位宜尊重並執行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如有不同之懲處建議時,應敘明理由。
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師 • 性侵害事件成立 • 教師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 • 教師涉有前項情形,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無須經過教評會)。 §教師法第14條第3、4項§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防治法第29第2項§ •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防治法第29第2項§
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師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 情節輕微者: •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第25條§ • 情節重大者: • 除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外,並得再依上述規定為相關處置。§防治法第30條§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14條§ •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懲處結果—加害人為學生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 情節輕微者: •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第25條§ • 情節重大者: • 依校規申誡、記過、留校察看、退學 •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懲處權責單位 • 學生: • 學生獎懲委員會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記過、申誡、退學、心理輔導、性平教育 • 教師: • 教評會:解聘、不續聘 • 考績委員會:記過、申誡、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 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公務員懲戒法 • 其它:學校委外人力的權責單位
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 加強校內各項性平教育的宣導 • 改善校園法規、校園環境安全:如照明設備、空間穿透性、訂定師生互動原則等。 • 加害人的懲處追蹤:追蹤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或教育訓練等。 • 受害者的追蹤輔導:追蹤並評估心理輔導的成效。
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 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性平法第27條§ • 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防治法第33條§
提供受害者/加害者必要之協助 • 學校應對當事人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等。 §性騷擾防治準則27條§ •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性平法第14條§ • 學校應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施行細則11條§
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的懲處及法律責任 學生 V.S. 學生 • 依校規進行懲處─如:警告、小過或大過。 • 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告後,交由法院審理。 • 民事責任則由法定代理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請求,或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向刑事法院提出。 • 例外:兩情相悅條款 • 性侵害犯罪原則上非告訴乃論,不論被害人等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是否追究犯罪責任,國家均應制裁。但夫妻間的強制性交,以及十八歲以下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者屬例外,採告訴乃論。
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的懲處及法律責任 教職員工V.S.學生 • 行政責任與懲處: • 行為輕微者,建議接受性別平等意識課程及心理諮商輔導。 • 行為輕微者,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討論當事人之申誡、小過或大過之懲處決議。 • 行為重大者,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當事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聘約關係。 • 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告後,交由法院審理。 • 民事責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侵害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或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向刑事法院提出。 • 國家賠償:因為教職員工為廣義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對學生造成的侵權行為,家長可以向加害人任職的學校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
學校常有的疑問 • 申訴:未能即時辨識性平事件、錯失24小時通報時機 • 調查:證據充分、無須再組調查小組? • 學生已寫下自白書,坦承罪行,可否逕行決議? • 校內主任進行瞭解後,進性平會報告,算不算證據充分,可否逕行決議? • 懲處:調查報告與懲處結果的送達時機? • 追蹤輔導該如何進行,確保行為人不會再犯?
未通報的原因 • 不知要通報 • 忘記通報(訓導處人員) • 不知如何通報 • 害怕通報—家長報復 • 學校不願通報—學校面子 • 通報單位錯誤(社政及教育單位)
兒童與少年常見的性議題與行為樣態 • 性探索 • 性嬉戲 • 性嘗試 • 性窺探 • 性衝動 • 網路的誘騙與侵害
是遊戲還是性騷擾? • 阿奇下課時常愛跟班上同學打打鬧鬧,幾個男生總是喜歡在打鬧時脫別人的褲子,有時上網看到色情圖片還會互寄猥褻圖片。有一天,宿舍管理員發現兩人在浴室一起洗澡,甚至互相撫摸對方身體。於是…
是性探索還是性騷擾? • 小美老師正在上課,突然發現小齊坐在教室角落,撫摸著自己的性器官,如果你是小美老師,你會怎麼做?
是性好奇還是性窺視? • 大德今年12歲,小美老師發覺大德總喜歡在他做事時,到小美老師的身邊打轉。小美老師在指導其他小朋友時,更發現大德會站在小美老師的後面或前面偷看老師的胸部(內衣),有幾次甚至直接翻起老師的裙子。 • 幾天後,班上女同學小芳(12歲)上廁所時,發現大德在廁所的縫隙偷看小芳上廁所。
是性探索還是性猥褻? • 老師走進廁所,赫然見到大倫(8歲)和小為(10歲)兩人躲在廁所裡,脫下褲子,撫摸彼此的生殖器官,如果你是老師,你會怎麼做?
是開玩笑還是性騷擾? • 大德總是愛開玩笑,尤其愛說黃色笑話,這天談到歷史人物武則天,他又對同夥的同學說武則天之所以能常保青春的秘訣就是常含男性的生殖器官,一旁的小愛疑狐的問:「真的嗎?」。結果大德卻說:「不然你要不要試試我的看看?」
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什麼是性騷擾? • 帶有性暗示的言行、具性別歧視意涵的言詞或不受歡迎的肢體碰觸,這些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情形除了會讓人感到不舒服外,其實也都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
三字經算不算性騷擾/性別歧視? • 語言的性騷擾或岐視性的性語言通常會予以罰款的處罰,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 肢體的性騷擾則是具有性騷擾意圖肢體接觸行為(如:強吻、襲胸、襲臀等),不但具有刑責,且依法可能會被處以2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也可能同時被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樣態 • 言語的騷擾 •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 • 肢體上騷擾 •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官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 視覺的騷擾 •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同學間以不登記遲到…等條件,要求別的同學與其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常見的有性賄賂和性脅迫兩種
性騷擾的行為 • 以帶有性暗示的方式談論他人身材/樣貌特徵 • 公然講淫穢的黃色笑話 • 傳送色情郵件、圖片 • 偷拍、偷窺等 • 不受歡迎的追求行為,如:傳具性暗示的簡訊示愛 • 不受歡迎的性行為,如:把同學抓去阿魯巴;脫別人褲子;嬉鬧時觸摸下體;公然裸露私密部位等。
集體的性騷擾 • 集體性騷擾(非肢體碰觸): • 學生下課時公然討論色情話題或黃色笑話;將黃色書刊帶到學校傳閱;以色情討論異性身體;公然以性別歧視言論嘲諷某人等。 • 集體性騷擾(肢體碰觸): • 在嬉鬧時互相攻擊下體、胸部;掀女生裙子;趁人不備脫其褲子等。 • 這些行為常被當作玩笑、整人遊戲或同儕間「友善」的方式,若有人不從或認為不妥,就容易被貼上「不合群」、「玩不起」、「怪胎」的標籤,其中尤以男性群體壓力為最。然而,這種行為已侵害別人的身體自主權,已構成是一種騷擾的行為。 • 即使不是故意的,也不是基於滿足慾望的襲胸、摸臀或碰觸性器官的行為,仍會構成肢體性騷擾!
校園性霸凌行為的定義 •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平法第2條§
是開玩笑還是性岐視? • 小偉個性溫和,動作緩慢。大德性子急躁,總嫌小偉動作太女性化,又不夠有男子氣概,就叫他「娘炮」。常常下課時就在廁所,教唆一些男同學脫他的褲子,看看小偉到底有沒有長小雞雞。小偉嚇得下課都不敢去上廁所,也不敢跟老師說…
集體性霸凌的行為 • 阿玉個性善良,在班上人緣很好,因此班上的男生都很喜歡阿玉,小綠不滿阿玉搶走風采,於是夥同幾個男同學,逼逼阿玉脫光衣服,並拍下裸照。 • 這除了是性騷擾的行為外,同時也構成了刑法的強制罪、傷害罪等。
校園性侵害行為的定義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平法第2條§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行為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7、228、229、332、334、348之罪。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性猥褻和性騷擾的差別 • 是否使用強制:被害人有拒絕或抵抗即為強制性猥褻,反之,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或抗拒,即為性騷擾。 • 是否滿足加害人的性慾 •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 主客觀足以滿足性慾即為性猥褻,肢體接觸而與性慾滿足無關即為性騷擾。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章 • 221條:強制性交罪 • 224條:強制猥褻罪 • 222條/224-1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猥褻 • 225條:利用機會強制性侵或猥褻罪 • 227條:性交罪(合意性行為、兩情相悅條款) •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221條: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條: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4條:加重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 犯第221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以藥劑犯之者。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攜帶兇器犯之者。
225條:利用機會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性交罪(合意性行為、兩情相悅條款)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被害人與加害人因處於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而為之性交、猥褻,即以此罪論處,例如職場性侵害、校園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