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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 在資產管理上之應用. 李存修 台大財金系 20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期貨交易所. 契約 遠期 期貨 選擇權 交換. 標的 利率 匯率 股價 ( 指數 ) 商品 信用 氣候. 市場 集中市場 OTC. 衍生性金融商品. 銀行間 OTC 衍生性商品交易狀況. 註 1. 已剔除銀行間交易重複計算部份 2. 金額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統計資料. 金融機構參與期貨集中市場交易之現況. a : 統計至 2006 年 10 月 b : 統計至 200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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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在資產管理上之應用 李存修 台大財金系 2007年3月7日 臺灣期貨交易所
契約 遠期 期貨 選擇權 交換 標的 利率 匯率 股價(指數) 商品 信用 氣候 市場 集中市場 OTC 衍生性金融商品
銀行間OTC衍生性商品交易狀況 註 1. 已剔除銀行間交易重複計算部份 2. 金額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統計資料
金融機構參與期貨集中市場交易之現況 a : 統計至2006年10月 b : 統計至2006年9月 已有多家業者從事期貨交易,但尚未全面普及
金融機構參與期貨集中市場交易之現況(續) 註:未包括專業法人全權委託交易, 銀行業交易量含部分票券商
法人參與程度與國際間比較 韓國交易所(KRX) 2006.1-2006.12 香港交易所(HKEX) 2004.7-2005.6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 S&P500 Index Futures/Options 2006.12.5 (交易量百分比) 專業期貨商 0.6% 證券商自營 43.1% 銀行 0.3% 投信基金 1.6% 保險公司 0.2% 其他法人 0.8% 外資機構法人 16.1% 本國自然人 37.3% (交易量百分比) 自營及造市帳戶 35% 國外機構法人 26% 本國機構法人 10% 國外自然人 3% 本國自然人 26% (未沖銷部位百分比) 避險法人 63.0% 價差交易人 8.8% 非避險性大額交易人 7.5% 小額交易人 20.6% 小結: 我國期貨市場法人參與程度與韓國接近,但低於香港;在未沖銷部位方面,則略低於美國 資料來源:1.Derivatives Market Transaction Survey 2004/05,HKEX 2.KRX網站(fm.krx.co.kr:8888/english/index.asp?pg=5) 3.Commitments of Traders Report, CFTC, 2006.12.5
運用期貨與選擇權管理價格風險 • 截至2006年底,本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投信基金共持有我國股票總市值新台幣1.46兆元 註1 資料來源:銀行局,95年11月,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簡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項目。 註2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95年10月,人身保險業資金運用表及財產保險業資金運用表「股 票」項目合計數。 註3 資料來源:中華民過證券投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5年12月,「封閉式(投資國內)、開放式(投資國內)及國 外募集(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合計數」。 註4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規模」。
運用期貨與選擇權管理價格風險 • 2004年至2007年2月間,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之年波動度為17.69%,每年本國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投信基金持有之股票暴露風險約在新台幣2,500億元至6,000億元之間,風險不可謂不大。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一、遞延投資決策 • 期貨之「現貨替代」功能,可協助機構法人在資金尚未到位,或選股決策尚未完成前,以相同市值之期貨部位代替持有現貨,達成遞延投資決策之目的。 • 交易策略:買進期貨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二、短期避險與調整投資組合 • 賣出期貨提供機構法人簡單、迅速之短期避險與資產調整功能,可規避市場因短暫經濟或政經因素導致之價值下跌損失,並利於迅速調整投資組合屬性,追求更大利潤。 • 期貨交易具有成本低廉、流動性高等優點,可以避免直接買、賣股票之交易成本過鉅、執行效率較差及造成現貨價格衝擊等問題。 • 交易策略:賣出期貨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三、提高資金用運效率 • 機構法人運用買進買權策略,可以減少購買股票之資金準備與風險,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 交易策略:買進買權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四、創造額外收益 • 多頭市場,賣出價外買權,享受權利金收入,在不影響既有股票投資組合的情形下,為機構法人創造額外收益 • 交易策略:賣出買權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五、為投資組合購置保險 • 買進賣權如同為股票投資組合購置保險,機構法人可以選擇合適的履約價格與存續期間,決定保險金和自負額,控制投資組合風險暴露程度與最大承受損失。 • 交易策略:買進賣權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六、低價購進股票 • 賣出賣權提供機構法人低價購進股票之另一種選擇,權利金收入使實質購買價格較一般市價更低,適用於逢低承接之投資策略 • 交易策略:賣出賣權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七、α策略 • 以指數期貨機動調整β係數,視經理人對市場走勢之研判,決定market exposure • 以選股能力挑出打敗大盤的個股,漲幅超過指數,或跌幅小於指數之個股均可,以捕捉正的α值 • 降低波動,追求絕對報酬
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 八、Arbitrage 策略 • Equity portfolio分成兩部份,一為passive part,另一為active part • Active part 突顯 selectivity • Passive part與期指搭配尋求arbitrage機會 • 當期指過高 → 空期指,加碼 passive part • 當期指過低 → 多期指,減碼 passive part • passive part可以用ETF取代 • 不須 short equity
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 一、調整銀行資產負債間的期間缺口 • 若資產之利率敏感度大於負債之利率敏感度,則在利率上升時,淨值會下跌 • 策略:賣出公債期貨
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 二、控管債券投資組合之利率風險 • 債券於利率上漲時會跌價 • 策略:賣出公債期貨
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 三、增加債券投資組合之報酬率 • 預期利率下跌時,可增加債券部位,或提高債券投資組合之利率敏感度,買進公債期貨可同時達成此二目的 • 策略:買進公債期貨
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 四、殖利率曲線之斜率策略 • 預期殖利率曲線變陡(長、短期利率差擴大),可買進短期利率(30天CD)期貨,賣出長期利率(公債)期貨。 • 預期殖利率曲線變平或變負斜率(長、短期利率差縮小),可買進長期利率期貨,賣出短期利率期貨。 • 策略:long or short BOB (Bill over Bond) spread
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 五、控管IRS之利率風險 • 銀行若從事支付固定利率,收取浮動利率(CP rate)之IRS,會承受CP rate下跌之風險,可買進30天CP期貨 • 銀行若從事支付浮動利率,收取固定利率之IRS,會承受CP rate上漲之風險,可賣出30天CP期貨 • 策略:long or short 30天商業票券利率期貨
投信基金法令規範 • 法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期交所每日盤後檢核 • 多頭期貨契約總市值+(買進買權+賣出賣權+賣出買權)×履約價格×契約乘數+max{0,(空頭期貨契約總市值+買進賣權×履約價格×契約乘數-有價證券總市值)}≦ • A.淨資產價值15%(簡稱G1) • B.可運用資產餘額(簡稱G2) • 買進選擇權權利金總額≦淨資產價值5% 投信業者每日盤後向本公司媒體申報系統申報辦理
投信基金問題點 • 選擇權市值以「履約價格×契約乘數」計算,不考慮選擇權價內外程度、權利金高低,影響投信基金交易選擇權意願(尤其是價外選擇權) • Short Call策略視為「增加投資效益」,與Long Call 、Short Put額度合計,不同於一般多、空分計概念
銀行業法令規範 • 法源:金管會93.09.21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8號函 • 交易標的:以期交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 額度限制: • 股價類期貨:期貨未平倉部位(空頭避險部位)總市值+Long Put權利金+Short Call履約價值≦前日收盤股票總市值 • 但銀行因辦理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得因避險需求建立期貨避險部位,不受前項限制 • 利率類期貨:多、空頭部位應依利率風險管理政策之需求,控管持有部位,並由獨立於交易部門之風險管理單位依每日市價予以評估
銀行業問題點 • 目前銀行業實際從事期貨交易情形,與法令允許之額度上限相距甚遠,顯示未來銀行業從事期貨交易,仍極有發展潛力 • 惟目前法令限制銀行業從事期貨交易,除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避險交易外,只得從事股價類期貨空方避險交易,不得作多,對其交易彈性造成限制
保險業法令規範 • 法源: • 95.6.1金管會「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自律規範」 • 額度限制: • 基於避險目的:持有契約總(名目)價值≦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值 • 基於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持有契約總(名目)價值, ≦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40%;國外部分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20% 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利率、 匯率或指數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保險業法令規範(續)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有稽核單位、高階主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處理程序,載明以下項目報董事會同意: • 交易原則與方針 • 作業程序 • 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稽核制度 • 會計處理制度 • 風險管理制度 • 交易對手風險 •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影響:法令雖開放保險公司得運用期貨「增加投資 效益」,但因相關行政程序與管理制度過於繁複, 目前並無任何保險公司建立多方部位
保險業問題點 • 主管機關已開放保險公司以「避險目的」以「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從事期貨交易,惟後者內部控制制度與風險控管作業認定上仍有困難,致目前所有保險公司均僅以避險目的從事期貨交易(即持有空方部位) • 保險公司額度限制尚無不敷使用之虞。事實上,部分保險公司之未沖銷部位總市值已居交易人空方市值排序前幾位,顯示其已積極透過期貨市場從事避險性交易 • 預期未來保險公司將會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逐步增加參與規模
結語 • 主要法人機構參與期貨市場均有相關規範 • 除投信基金外,其他法人實際期貨交易距可交易額度仍有相當空間,顯示尚無明顯不足 • 法人機構參與意願不足主因 • 除法令限制仍有障礙外,亦須提高國內專業法人對期貨契約之運用與交易效益之瞭解 • 在市場制度上,亦可思考如何提高專業法人之參與誘因(例如,建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