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 likes | 858 Views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 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管理现状]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贮存标识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效果不佳,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国家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最新要求: [法律依据] 《 固体法 》 及相关政策法规
E N D
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 [管理现状] •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贮存标识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效果不佳,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 国家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最新要求: • [法律依据]《固体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 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于2011年2月16日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9号)第二大点明确: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对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作了详细的要求。
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总体目标 • (1)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 (2)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 (3)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 (4)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 (5)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 • 1、从2010年起,每年国家环保部要对每个省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督导,其中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是督导的重要内容(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督导的结果由环保部统一向各省市发布。 •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 3、对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在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 1、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 2、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全面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 实施范围: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企业如何开展规范化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内容
规范化管理工作内容 • (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 • (二)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四)规范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和标识制度 • (五)建立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制度 • (六)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 (七)完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 (八)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详见台账指引) • [目的意义]:台账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要途径之一,环境管理的基础性手段,目的要对废物的数量、种类和流向等情况,“说得清”。 • [法律依据]:固废法第53条。 •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废物在从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理和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依据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是企业的责任;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是产生者责任的延伸。
(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 • [台账作用]: • 为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实行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相关数据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做到有据可依。 • 作为现场检查的载体和手段,提供实时监察监测的依据。台账制度是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之一。
(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 1、前期准备工作 • 1)对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分析。如生产工艺过程产生;事故(如泄漏)产生(包括溢出的污染物及清洁被污染设备过程产生的废物);设备检修、清库等过程产生;等。 • 2)确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每类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危险废物鉴别:1、名录鉴别;2、自行鉴别或委托鉴别。此项工作是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基础。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 2、台账建立步骤: • 1)分类、记录与计量: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 • 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可以按重量、体积、袋或桶的方式记录危险废物数量。危险废物转移出厂界时或在产生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时,原则上要求称重。 • 2)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形成报表。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 3)形成完整台账:汇总危险废物台账报表,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利用处置合同等,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账。
(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 3、台账制度的实施与保障 • 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实施涉及产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 产生单位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账管理员)汇总。 • 危险废物台账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
(二)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法律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二)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申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重点产生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 • [注意事项]申报登记数据必须以台账数据为基础,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实施目的]促使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便于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引导生产企业向可持续发展迈进。 • [适用范围] •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 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参照)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制订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 对拥有子公司(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分公司或分厂(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由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单独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制订形式]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的书面形式制定。目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暂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样式执行。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制订内容] • 1、管理计划期限; • 2、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 3、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 • 4、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转移计划; • 5、危险废物内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情况; • 6、执行国家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 7、附件。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管理计划备案] • (一)备案要求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后,还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表)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通常县级环保部门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机关。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级环保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表)。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表)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管理计划备案] • (一)备案要求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 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 • 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 • 改变委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 • 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管理计划备案] • (二)备案审查 • 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危害性大的重点单位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 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做好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变更工作。
(三)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管理计划备案] • (三)备案管理 •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 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每年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情况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四)规范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和标识制度 • [实施依据]固废法第52条 •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 [实施目的]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危险废物包装和标志,加强对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和标识制度 • [实施要求] • 建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包装物盛装危险废物,确保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不会发生渗漏或不相容反应。 • 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 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变化、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五)建立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制度(五)建立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制度 • 禁止企业自建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 自建设施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和验收,并经市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省厅备案。 • 必须每年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其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管理。
(六)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 [法律依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处罚条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七)完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 [应急预案要点 • 1、应急预案的决策关键点 • 应急预案必须进行事故识别,明确什么状态下应启动应急预案,什么状态下应请求外部力量支援,什么状态下应建议撤离厂区等决策关键点和决策标准。不但应考虑危险废物溢出、火灾、爆炸等多种可能的应急状态及程度,而且应考虑引发事故的人为错误、设备老化、自然灾害、周边事故以及废物自身理化特性等多种诱因。 • 分析事故危害程度时还应当考虑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以及周边的敏感区域。
2、应急协调人制度 • 应急预案及其分预案或下级预案均应当指定一人担任首要应急协调人并指定备用应急协调人,赋予其调动人员、设备、资金和协调所有应急响应措施等实施应急预案的权力。 • 首要应急协调人和备用应急协调人,在正常运行期间必须有一人常驻单位/厂区内或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到达单位/厂区应对紧急状态。 • 应急协调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熟悉单位应急预案、单位危险特性及处理方法、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等。 • 重要的应急岗位(如消防岗位)应当有后备人员。应急预案应按次序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活动的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