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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范运作 ( 公司法、证券法 ).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权责分明 3 、政企分开 4 、管理科学.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 、法定性 2 、营利性 3 、独立性. 二、公司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根据公司的管辖为标准: 总公司和分公司 (三)根据银行的组织系统为标准: 母公司和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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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权责分明 3 、政企分开 4 、管理科学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 、法定性 2 、营利性 3 、独立性
二、公司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根据公司的管辖为标准: 总公司和分公司 (三)根据银行的组织系统为标准: 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缴纳出资 5、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
(五)股东的股权转让之一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股东的股权转让之二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 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会 委员会 委员会 经理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中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德国模式 美国模式
五、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 上市公司是开放公司。
(二)公司上市的优越性 1 、增强公司融资功能。股票的上市交易,将使股票具有最强的流通性和变现性,因而成为最受投资者普遍欢迎的投资方式。 2 、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股东可以获取公司盈余分配的收益,股票交易的增值收益。 3 、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4 、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三)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暂停的法定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终止的法定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