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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與體育運動的相遇. 陳伯儀 博士 運動 教育 研究所 臺北市立 體育學院. 事實與推論. 人們常常很喜歡推論 媒體真實 「男剛、女柔」、「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 的刻板印象 社會期待與自我預言 : 男性被認為活潑外向,而女性則文靜內向,男性強調「力」,女性強調「美」. 對女性 參與運動 歧視 的 三大迷 思. 運動競技對女性身體有害 女性對運動根本不行,不應該 也不需要 享有平等的運動權利或機會 女性並非真的對運動有興趣. 體育活動的本質. 運動 參與 是基本人權 男女性因為生理的差異而造成競技成績 不同 是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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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與體育運動的相遇 陳伯儀 博士 運動教育研究所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事實與推論 • 人們常常很喜歡推論 • 媒體真實 • 「男剛、女柔」、「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 • 社會期待與自我預言:男性被認為活潑外向,而女性則文靜內向,男性強調「力」,女性強調「美」
對女性參與運動歧視的三大迷思 • 運動競技對女性身體有害 • 女性對運動根本不行,不應該也不需要享有平等的運動權利或機會 • 女性並非真的對運動有興趣
體育活動的本質 • 運動參與是基本人權 • 男女性因為生理的差異而造成競技成績不同是無可厚非 • 運動教學上的性別歧視不容發生
兩性平權的意義 • 性別平權的意義,在於多元性別情境中,能夠互信、互助、包容及尊重下,共生同存的平等關係(謝臥龍、方德隆、洪久賢、賴友梅,2002)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1972年美國在國會通過教育修正案,增修「Title IX」法案的規定: 聯邦政府不資助及支援任何有性別歧視的教學活動及計畫。在其主要起草者、前夏威夷聯邦眾議員帕齊‧明克去世後於2002年被重新命名為《帕齊‧明克教育機會平等法》
法規範疇的不同 • 兩性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學生受教權 •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
性別平等教育法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第二章,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 第三章,第十九條條文規定:『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無特別針對體育、運動的相關規定 • 「學校體育相關法令」的制定與推動 • 第十五條條文的延伸與落實 • 學校提供體育教學、訓練或活動時,應顧及師生性別平等,不得因性別而有所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於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第五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第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 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性騷擾概念 • 性擾騷: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令人不愉快的(感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內容與樣態),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響正常生活之進行(結果)。 • 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不必然引起他人性慾,案例公車上鹼豬手、超商「強吻案」法院判決不構成猥褻罪。
性騷擾法律定義 • 校園作為教育場所定義 • 性平法第2條第4款: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例如二人之間熟識,性騷擾言語不以意,但此一空間另有他人,造成他人有受騷擾之感覺。
性騷擾法律定義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性騷擾) • 例如師生以提供性服務達成合議,結果造成影響他人權益,他人可提出性騷擾之訴求。
校園性騷擾樣態 • 言語:在課堂或辦公室開黃腔;評論長相、身材; 不當稱呼;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 探詢隱私、性傾向等、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 肢體不當碰觸:上下其手、強抱、強吻、利用上課:體適能課、體育課、利用面談討論:撫摸手、小腿、肩、臀部;碰觸胸部、親腳趾; 利用其他理由:指導電腦技術;整理依物儀容; 餵藥; 請求幫忙; 利用出外開會、出國機會:要求進房; 暗示邀約同宿; 提供按摩; 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 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 阿魯巴等觸摸生殖器官之開玩笑遊戲 • 散播文字:貼海報、上網、廁所塗鴨、匿名信 • 追求或分手:過度追求、不當追求、跟監、電子郵件騷擾、分手報復
新聞分析 • 中國時報 2007.01.20人本:另有體育教師國小工友涉案 皆是私了調查發現,學校都設法息事寧人,將事情壓下私了。人本昨呼籲教育局應協助家長與學校培養處理校園性侵害案的能力。人本高雄分會昨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主任謝禎芳表示,有名女大學生投訴,高中時,長期被體育老師性侵害,曾多次萌生自殺念頭,迄今仍無法走出陰影,不知是否還有人受害。另則投訴,則是女學生在校外遭友人性侵,老師知情卻未協助。還有某國小社團老師性騷擾學童,學校卻以社團老師不是正式老師為由,所以無法處理。謝禎芳認為,學校和教育局粉飾太平作法,不但對被害學生造成二度傷害,甚至縱容加害者變本加厲。曾參與高市國小工友性騷擾學童案的高雄市心家長協會理事長林雲蘭指出,工友曾尾隨低年級學童進廁所,摸學童身體。家長向校長反映,校長卻認為這名工友資歷很深,工作認真,應該給他一個機會,最後不了了之。人本還分析一周來訪評學校的個案,發現有國中教務主任拉女生的內衣帶子,國小男學童碰觸女學童胸部,女學童報告老師,老師卻是當眾警告男學童,再發生第二次就要叫爸媽到學校,未採取積極處理措施。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第九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 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我們常常不小心?? • 二元化的性別畫分 • 體育教師可能是一個性別歧視者及性別刻板化的情境再製者 (謝臥龍、洪久賢,2002) • 在性別意識及性別敏感度薄弱之下,有可能長時間將體育課程設計為培養具備高超運動技巧及能力的學生,遺忘了在學校中,「身體教育」、「身體活動」最原始的意義。 • 女性的工作權利與空間被壓縮
我們可以怎麼做?? • 鼓勵女學生無論在課前、中、後發表對體育課程想法。體育教師依據專業判斷後,應站在支持的立場給予立即的回饋(Huggins and Randell,2007)。 • 應反省自我教育理念是否有性別刻板化 • 尊重所有的性別 • 重新檢視適合兩性共同學習並能互動的運動項目 • 應避免發生體育課性慅擾事件發生,需要身體接觸的課程規劃,應在課程前告知學生,希望由同性或信任的夥伴來協助自己完成動作學習(Sex Equity Using Title IX Participant Workbook,1979)。 • 建立有效申訴機制及管道
結語 • 賦予女性更多權力、權利及鼓勵 • 反省自我是否有性別刻板化及歧視 • 提高師生對性別平等議題的敏感度 • 要「齊視」不要「歧視」 • 有一天…… • https://www.gender.edu.tw/index.asp
謝謝大家恭祝身體健康 閤家平安david2009@tpe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