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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介绍. 人行石家庄中支支付结算处. ECDS系统简介. 系统特点. 系统概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1. 电票和纸票的区别. 2. ECDS电票比纸票的业务优势. 3. ECDS电票的适用范围. 4. 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5. 3. 电子商票(ECDS)系统简介.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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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介绍 人行石家庄中支支付结算处
ECDS系统简介 系统特点 系统概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1 电票和纸票的区别 2 ECDS电票比纸票的业务优势 3 ECDS电票的适用范围 4 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5 3 电子商票(ECDS)系统简介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 • 定义: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二)电子商业汇票 1、定义: •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 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两个突出特点。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2、电子商业汇票号码的组成规则: • 出票登记成功,NPC自动生成唯一的电子票据号码。 • 电子票据号码分为5个部分,共30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结构如下: • (1)票据种类标识为两种: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 • (2)支付系统行号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 • (3)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票据信息成功登记到ECDS的工作日。 • (4)当天流水号为ECDS系统当天唯一的流水号。 • (5)校验码为ECDS系统自动生成,用于防止录入错误。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3、其他规定: •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二、电票和纸票的区别 (一)票据载体不同 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 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纸质票据 电子票据 电票的流通依托与网络,只要有企业银行就能随时随地均能办理票据的各项业务,实现各种票据行为 纸票的流通依托与纸质票据本身,必须在票据上加盖有效印章后,方能流通。 二、电票和纸票的区别 (二)票据的流通形式不同
三、ECDS电票比纸票的业务优势 ★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 电子商业汇票的操作风险基本上只与电脑系统运行有关 • 纸票的易被仿制、变造等风险,不复存在 ★提升了企业票据资源管理效率 • 票据信息的电子化,有助于企业实现票据信息的集中管理 • 票据的全国性电子化流转,有助于企业实现合理的票据资源区域化配置和票据交易对手的多样化选择 • 有助于企业实现全面的现金管理
三、ECDS电票比纸票的业务优势 ★提高了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 • 电子商业汇票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全流程电子化处理,免除了纸票的传递及保管成本、查询成本和时间成本 • 票据传递速度快,加快物流发货效率 • 提示付款取委托收款,到期快速收款 • 电子商业汇票可以跨行、跨区域流程,交易对手成倍扩展,为企业争取最优惠的交易费率赢得了空间 • 票据周转速度大大提高,支付结算及融资效率大为提高,促进更多贸易机会的实现
四、ECDS电票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国内贸易往来 • 开票方需要开通其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 • 收票方需要开通其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 • ECDS电票最终将全面取代纸质票据 ★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贸易结算 • ECDS电票的付款期延长为一年 • 票据贴现的期限也被相应的调整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 网银端操作包含出票登记、批量出票、保证申请、提示承兑、提示收票、未用退回、背书转让、质押、解除质押、贴现、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同意清偿、通用回复以及通用撤销等票据业务环节的处理 • 每个业务环节都历经提示、签收:企业参与使用ECDS系统,对每一笔业务的发起,均需对对方做“提示”;对每一类、每一笔业务的接受或拒绝,均需做“签收回复”
客户协议管理 客户在使用ECDS电票业务前,须在网银客户端维护“客户协议管理”,将ECDS业务和账号关联,同时可以选择维护“到期通知提前天数”和“贴现回购通知提前天数”。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15
出票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出票定制类型包括:“无定制”和“出票、承兑、收票三合一”。 “无定制”是指出票人按照上述业务流程逐一操作;“出票、承兑、收票三合一”是指出票人出票登记后,系统自动代替出票人发送出票登记后的提示承兑报文请求、提示收票报文请求,无需出票人逐一操作。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通用回复处理
转让背书处理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3、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背书转让处理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1、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2、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是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3、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质押申请处理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则: 1、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2、贴出人必须为企业,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3、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4、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5、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6、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7、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招行客户向招行申请贴现,采用的即是线下付款的清算方式。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票据贴现处理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协商加天数:到期日如果是节假日,系统会自动顺延。如果客户与贴现银行协商,不顺延则加-N天,将贴现止息日回调到到期日。如果双方约定,认为需要再加天数的,可加+N天。 非卖方付息百分比:约定由哪一方来负担贴现利息。为零是持票人负担。 当企业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提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 1、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2、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 3、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按照逾期提示付款进行处理,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4、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提示付款处理
假票、克隆票屡禁不止 金融机构内部道德风险 易遗失、损坏和遭抢劫 交易方式落后,存在携带风险 通过邮寄方式托收,资金结算延后 资金和票据交割不同时造成的信用风险 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纠纷 纸质商业汇票的缺点
电子商业汇票完全无纸化 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 票据集中登记、托管在系统之内 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票据当时人必须通过银行、财务公司提供的终端查询和操作持有的票据 两种资金交割方式 支持票据和资金在线同时交割方式(即DVP方式) 票据在系统内交割,资金通过其他渠道支付 电票系统的特点
电子商业汇票依据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突破《支付结算办法》等央行制度 制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对于以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或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 比如对于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在实际纸票中仍存在继续转让的情况,而在系统中严格控制了这类票据不得转让 电票系统的特点
1 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概述 3 4 2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基础条件 • 银行、财务公司参与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 系统参与者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 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参与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 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 • 系统参与者(接入行和接入财务公司)应提供其客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软件,并与其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系统运行时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7X12(小时)运行,每日系统运行时间为8:00至20:00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序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及流程 • 系统支持以下票据行为: • 出票(含承兑) • 转让背书 • 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 转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 再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 • 质押(包括质押解除业务) • 保证(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保证) • 提示付款(包括到期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 • 追索(包括再追索,类型可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及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示意图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 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行或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不能直接接入系统 只有接入行具有代理资格 代理接入与代理票据业务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名称的规范填写 账号、户名不符 清分失败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单张票据金额系统 最大设计为10亿元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1年按对日计算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回复包括签收(Yes)和驳回(No) 完整票据行为的两个过程: 申请和签收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一般都为签收日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手续》第二章 1、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2、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手续》第二章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