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likes | 346 Views
醫病關係與溝通. 醫社三甲 94AA009 蔡函豫 94AA012 陳芷屏 94AA024 施孟萍 94AA027 楊千儀 94AA029 謝季純. ◎ 案例: 病人為一個 45 歲男性,打零工,有 HBV history ,近來因疲倦及右上腹痛來看診,病人之雙親皆死於 HCC ,病人目前育有三兒女,由妻子陪同看診,經住院檢查後,確定病人為 HCC ,且已有 lung meta 的情況,臨床上屬癌末的情況,併發肝腦病變,其意識不清楚,與家屬解釋病情後,妻子了解其病情與預後,拜託主治醫師讓病人安樂死。. ◎ 討論:
E N D
醫病關係與溝通 醫社三甲94AA009 蔡函豫 94AA012 陳芷屏 94AA024 施孟萍 94AA027 楊千儀 94AA029 謝季純
◎案例: 病人為一個45歲男性,打零工,有HBV history,近來因疲倦及右上腹痛來看診,病人之雙親皆死於HCC,病人目前育有三兒女,由妻子陪同看診,經住院檢查後,確定病人為HCC,且已有lung meta的情況,臨床上屬癌末的情況,併發肝腦病變,其意識不清楚,與家屬解釋病情後,妻子了解其病情與預後,拜託主治醫師讓病人安樂死。 ◎討論: 對於一個癌末病人,其意識不清楚,家屬了解其病情,如果家屬堅持選擇讓病人安樂死,臨床看診醫師的處理事宜。
◎安樂死 定義:為減少病患的痛苦,以特定方式刻意結束 病患的生命。而若非使用此特定方式,該 病患的生命將可能被延長。 目的:在「消除一切痛苦」,方法有積極的作為 與消極的不作為二種,結果則是「導致死 亡」。 依據當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與否可以分為「自願性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與「非自願性安樂死」(Non-or Involuntary euthanasia)二種。 自願安樂死 :是當事人自己願意接受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 其意願。
其實又可分成二種情形,一是違反本人的意願,二是意願不明確。在當事人意願不明確時,就會產生家屬與醫生是否能代為決定的問題;如果是違反當事人意願者,不僅嚴重違反道德及醫學倫理,在法律上也構成犯罪行為,這是無庸置疑的,也是世人所不許的。其實又可分成二種情形,一是違反本人的意願,二是意願不明確。在當事人意願不明確時,就會產生家屬與醫生是否能代為決定的問題;如果是違反當事人意願者,不僅嚴重違反道德及醫學倫理,在法律上也構成犯罪行為,這是無庸置疑的,也是世人所不許的。 由於方法的差異,安樂死又分成三種: 一、積極(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二、消極(被動)安樂(Passive euthanasia) 三、雙重效應安樂死(Double-effect euthanasia)
一、積極(主動)安樂死(Activeeuthanasia) 指醫護人員為了解除病患痛苦的延續,而依病患之要求刻意的給予處方或藥物,以結束病人的生命。由於積極安樂死的對象通常並非只是需要維生設備的瀕死病人;對疾病疼痛難當、無法忍受的病人;或是預期病況必將惡化的病人也包括在內。因此,積極安樂死的爭議性很大。
二、消極(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指醫護人員在病人或家屬的同意下,以不作為的方法,導致病人死亡。此法與現今歐美國家普遍合法的「自然死」不盡相同,容易混淆。依美國加州於1978 年6 月通過的「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來看,自然死是指:「按照病人的意願,不使用高科技的維生方式來拖延不可治癒病人的瀕死期,而讓病人自然死亡。」所以,消極安樂死是讓病人積極結束生命,自然死則是順其自然發展。我們可以這麼說:自然死和消極安樂死的差別在於,前者的病人必須是瀕死而且無法治癒的,後者則不一定(例如植物人或愛滋病患)。
三、雙重效應安樂死(Double-effect euthanasia) 又稱為「間接安樂死」,是指為了減輕病患的痛苦,而給予止痛或其他藥物,但其結果是造成病人死亡。這種方法與積極安樂死並不相同,因其目的是為了減輕病患的痛苦,加速死亡是副作用,故明知如此卻不得不為。此作法雖仍有爭議,但是大部份倫理學家已經可以接受。
◎問題: 一、假設家屬要求安樂死,醫護人員該如何處理? 醫生的職責是「救人」,救人有沒有界限呢?安樂死的問題在於,挑戰醫生救人的「天職」,在某些情況下,醫生不再是延長生命的執行者,而是縮短生命的實施者。反對醫生可以協助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與醫生救人的天職是相互衝突的,醫生不應該幫助病人死亡。但贊成者則認為,醫生應該尊重病人選擇死亡的自由,如果醫生自己也願意,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
在這個案例中,病人是否知道自己的病情並未說明清楚,假設病人還不清楚自己的情形,則醫師必須告知病患,讓他有心理準備;另外一方面,病人的妻子了解丈夫的病情與預後,了解到之後的治療對於先生來說只是一連串的痛苦與折磨,妻子認為安樂死對於丈夫是最好的選擇,但是安樂死在台灣並未合法化,而且在案例中也沒有看到病人的個人意志,病人並未表示什麼樣的醫療方式對於他才是良好的,所以我們認為醫護人員應當扮演一個解說者的角色,告知家屬台灣安樂死不合法的情形,並且告訴家屬與病人,讓他了解除了安樂死的方式以外,安寧療護目前是癌末病患的最佳選擇。在這個案例中,病人是否知道自己的病情並未說明清楚,假設病人還不清楚自己的情形,則醫師必須告知病患,讓他有心理準備;另外一方面,病人的妻子了解丈夫的病情與預後,了解到之後的治療對於先生來說只是一連串的痛苦與折磨,妻子認為安樂死對於丈夫是最好的選擇,但是安樂死在台灣並未合法化,而且在案例中也沒有看到病人的個人意志,病人並未表示什麼樣的醫療方式對於他才是良好的,所以我們認為醫護人員應當扮演一個解說者的角色,告知家屬台灣安樂死不合法的情形,並且告訴家屬與病人,讓他了解除了安樂死的方式以外,安寧療護目前是癌末病患的最佳選擇。
二、假如不行,則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 提倡對癌末病患進行身、心、靈全人照顧(即安寧療護)的桑德士醫師曾經提到,如果有人因病痛而想放棄生命時,醫療同業應該為自己對病人的照顧不周而慚愧,病人想結束自己生命的想法,在良好的醫療下是可以消弭的。所以真要令重症末期病人安樂,可以安寧療護的精神來照顧他們,並且不實施心肺復甦術,以避免延長病患的痛苦,方能達成真正的目的。 而「安寧療護」並非「安樂死」,它是一種醫療的理念及策略,提高病人生活品質,絕不縮短生命,但也不英雄式地用儘一切醫療設備去拖延臨終期。
在「安寧療護」的實務運作上,若一位肺癌末期,且肝、腎、心臟功能已衰竭的病患,若併發肺炎而拒絕接受人工呼吸器的治療,或已接上人工呼吸器而病患要求拔除,此時不予或撤除人工呼吸器是符合醫學倫理的行為,並非安樂死。在「安寧療護」的實務運作上,若一位肺癌末期,且肝、腎、心臟功能已衰竭的病患,若併發肺炎而拒絕接受人工呼吸器的治療,或已接上人工呼吸器而病患要求拔除,此時不予或撤除人工呼吸器是符合醫學倫理的行為,並非安樂死。 提早結束病患生命或無意義地延長病人痛苦的臨終期;減少提供病患該有的醫療(under treatments)或過度地使用醫療科技(over treatments),二者皆違反了醫學倫理。安寧療獲即在審慎的評估及專業的療護之下,使病患獲得高品質的生活,最後能達善終。
在這個案例中,假設病人與其妻子都了解了病情,而且也可望透過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痛苦,但是由於安樂死的不合法,病患與其家屬的期望顯然無法達成,這時候可以建議病患與其家屬接受安寧療護,並且告訴他們,只要病人不想要接受安寧療護,就可以馬上停止安寧療護,以建議的方式,讓病患嘗試安寧寮護;而且研究指出,一般接受過安寧療護的病患,通常不會有想要立即死亡的想法,所以我們認為,安寧療護對於癌症末期病患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在這個案例中,假設病人與其妻子都了解了病情,而且也可望透過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痛苦,但是由於安樂死的不合法,病患與其家屬的期望顯然無法達成,這時候可以建議病患與其家屬接受安寧療護,並且告訴他們,只要病人不想要接受安寧療護,就可以馬上停止安寧療護,以建議的方式,讓病患嘗試安寧寮護;而且研究指出,一般接受過安寧療護的病患,通常不會有想要立即死亡的想法,所以我們認為,安寧療護對於癌症末期病患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參考資料 1.試論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http://www.awker.com/hongshi/mag/38-11.htm 2. 以優雅的姿態道再見? 淺談「安樂死」 http://www.wretch.cc/blog/newatai&article_id=3720470 3. 安樂死、自然死與安寧療護 http://gigabyte.fxsh.tyc.edu.tw/professer/chaokshih/2EuthanasiaH.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