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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免办培训

CCC 免办培训. 辽宁局认证监管处. CCC 培训内容. 1 CNCA2005 年 3 号公告、 2007 年 47 号文 2 辽宁局 3C 免办实施细则. 1.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第 3 号公告. 1.1.1 针对特殊情况,根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总局 5 号令),对于列入 《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 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规定。分为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两大类:. 1.1.2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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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CC免办培训 辽宁局认证监管处

  2. CCC培训内容 • 1 CNCA2005年3号公告、2007年47号文 • 2 辽宁局3C免办实施细则

  3. 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 1.1.1 针对特殊情况,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5号令),对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规定。分为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两大类:

  4. 1.1.2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 1.1.3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不需核销] •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需核销,但科研、测试,要附相关的测试计划书]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需核销,但科研、测试,要附相关的测试计划书] •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不论是否核销,都必须核实、适当

  7. 1.1.3.1 3C免办产品认证申请人条件 •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 • 生产厂商 • 进口商 • 销售商 • 代理人

  8. 1.1.3.2 申请3C免办需提供的材料 • 申请书、 • 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 • 责任担保书、 • 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出厂检测报告、符合的标准和保证)等资料 • 提供的材料应有互证性

  9. 1.1.4 违规处罚 • 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 • 1.不符合公告、未办理、擅自使用 • 2.符合本公告、未获得、擅自使用 •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 • 4.获得《3C免办证明》改变用途

  10. 1.2国认证[2007]47号文 • 《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6月1日发布, 2007年7月1日执行,替代国认证函[2005]24号:《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7号文是对05年3号公告的补充和说明.

  11. 1.2.1条款解释 • (一)对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的解释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12. (二)对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解释 •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科研: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 不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 测试:获得数据 ; • 申请人 资质:研测机构,有相应能力; • 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 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

  13. 注:项目计划书,不规定固定格式,但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注:项目计划书,不规定固定格式,但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 项目来源 • 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 进行项目的时间、地点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实施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保证声明 • 项目截止时间和结束后免办产品及拆零的处理方式

  14.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 申请人: 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直接, 最终用户 维修 • 材料:进口证明 维修申请/最终用户 数量合理 • 申请人:最终用户 ,产品或设备的维修 • 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情况

  15.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适用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 • 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必须是生产线 • 申请人:使用这些设/零部件的工厂 • 提供材料: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与质检检函[2002]55号 的关系 夹带-单独进口

  16.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 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 • 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 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17.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申请人 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 • 材料 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 • 核销 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 关于本条的适用范围很广,但应复出口。CIQ对此没有期限要求,但海关期限不超过半年,延期不过两年。出关前都应在CIQ的监管下。

  18.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申请人 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 申请核销 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19.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申请人: 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 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 为便利企业,对工厂所在地和进出口报检均在同一直属局管辖地内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经各直属局认定,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20. 1.2.2免办的辖区划分 • 符合免办条件的进口产品/零部件的免办工作原则上由产品/零部件最终用户/展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各直属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本文规定签发的《免办证明))。

  21. 1.2.3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 • 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原则上由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需其他直属局配合的,由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管理措施,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2. 1.2.4机动车产品 • 机动车产品办理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由相关规定执行。

  23. 1.2.5直接办理报检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4种情况的进口产品经各直属局认定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24. 1.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 贸易关系人 出示ATA单证册原件 并提供复印件 • 2.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25. 注:ATA证单 • ATA单证册,又称为货物免税进口护照,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海关文件。 • 由各国政府指定的专门商会签发,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批准,由中国贸促会独家承担。 • 范围:商务、各行专业人士,如,会议代表、销售人员、参展厂家、演艺团体、记者、医生、科研人员、旅游者等各界人士均可申办ATA单证册。

  26. 3.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 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 • 通知书包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27. 4.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 • 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 • 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 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

  28. 2、辽宁局3C免办实施细则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3C免办申请和审批 • 5.第三章 3C免办分类管理 • 6.第四章 后续监督管理 • 7.第五章 附则

  29. 2.1 总则 第一条 规定细则的目的 依据 目的 • 加强辽宁地区3C免办 • 规范管理、审批程序 • 提高监管有效性 依据 • CNCA 05年第3号公告2007年47号文+有关文件

  30. 第二条 规定细则的范围 • 第三条 3C免办证明的使用 • 第四条 辽宁局认证监管处职责:统一管理辽宁地区3C免办工作,负责3C免办审批、监管,对受委托的分支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组织3C免办验证执法检查以及辽宁地区3C免办认证审批情况统计分析等。 • 第五条 检务部门负责验证管理,相关检验部门负责产品检验核查 • 第六条 委托 被委托要求

  31. 2.2 3C免办申请和审批 • 第七条 申请受理机构,申请需提交材料 • 第八条三级审批制度、职责 和证书有效期 • 第九条前期调查《3C免办产品情况调查记录》 • 第十条 无须提供3C免办文件直接报检的5种情形 • 第十一条 3C免办资料建档管理,保存24个月

  32. 2.3 3C免办分类管理 • 共7条: • 分类管理,诚信、一般和重点监管企业三类 • 诚信企业要求和批准(专门的规定和程序) • 各类企业的管理抽检比例 • 各类企业的升降

  33. 2.4 后续监督管理1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 监管机构:LNCIQ 、FCIQ • 监管方式:书面、现场、委托,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相结合 • 监管内容:用途、管理、核销、处理、真实性 • 跨区审批和监管: LNCIQ牵头

  34. 第二十三条 监管重点范围:商业展示、科研测试、最终用户维修目的、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或零部件等 • 重点监管类别:家电、办公设备、电动工具、医疗器械、汽配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后续监管比例 ,处罚

  35. 2.5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产品按照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文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HS编码标记有“L”,但本身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的确认,按照《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验证工作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辽检认函〔2006〕第279号)执行。 • 确认,备案,上报。必要时辽宁局组织内专家复核 •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36. 2.6关于委托办理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 • 1 、《关于委托办理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对辽宁地区进口3C免办下放委托 • 2 、 范围:认监委05年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下的全部产品 但100万人民币以上、机动车等重要敏感产品 • 3、 委托对象:各分支局

  37. 4 、定期和随机监督检查制度,1次定期督查 • 5 、 3C免办诚信企业管理的考核工作 3C诚信企业的优惠待遇,1快,2补,3收 • 6、 HS编码目录中标注L的产品是否属于3C目录产品范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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