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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 計畫成果. 台中縣立鹿寮國民中學 議題: 菸害防制. 「菸害防制」議題訪視檢核. ( 一 ) 訂定禁止學生在校園內吸菸之政策。 ( 二 ) 訂定教職員工在校園內吸菸之政策。 ( 三 )100 %學生能公開承諾並遵守在校園之禁菸政策。 ( 四 )100 %叫教職員工能公開承諾並遵守校園之禁菸政策。. 「菸害防制」議題訪視檢核. ( 一 ) 提供吸菸學生戒菸教育(或戒菸班)、輔導方法或建立轉介機制。 ( 二 ) 提供吸菸教職員工戒菸教育(或戒菸班)、輔導方法或建立轉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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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 計畫成果 台中縣立鹿寮國民中學 議題: 菸害防制
「菸害防制」議題訪視檢核 • (一)訂定禁止學生在校園內吸菸之政策。 • (二)訂定教職員工在校園內吸菸之政策。 • (三)100%學生能公開承諾並遵守在校園之禁菸政策。 • (四)100%叫教職員工能公開承諾並遵守校園之禁菸政策。
「菸害防制」議題訪視檢核 • (一)提供吸菸學生戒菸教育(或戒菸班)、輔導方法或建立轉介機制。 • (二)提供吸菸教職員工戒菸教育(或戒菸班)、輔導方法或建立轉介機制。 • (三)辦理學生拒菸(含戒菸及拒吸二手菸)之相關活動。 • (四)辦理教職員工拒菸(含戒菸及拒絕吸二手菸)之相關活動。 • (五)提供拒菸或戒菸的諮詢服務。 • (六)將菸品對健康危害融入現有其它相關課程中。
「菸害防制」議題訪視檢核 • (一)於校園中較為明顯處張貼禁菸標誌。 • (二)辦理學生菸害防制的相關活動。 • (三)辦理家長及教職員工菸害防治的研習或座談會。 • (四)學校自訂相關菸害管理辦法。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署授國字第0970700072號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戒菸教育,指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菸之 宣導。 • 前項 戒菸方法之教導不得少於二小時,反菸、拒菸之宣導不得少於一小時。一年內再違反之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得延長前項時數。 • 第三條 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 前項 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所為之戒菸教育。 • 第四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 前項 戒菸教育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 • 第五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 第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戒菸教育輔導活動績效優 良之機關(構)、團體、單位及個人,得加以表揚。 •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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