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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南區業務組 101 年 6 月. 大 綱.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1. 1. 2.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3. 補充保險費模擬 試算. 4. 5. 案例分享. 品質. 效率.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健保局. 醫界.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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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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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南區業務組 101年6月

  2. 大 綱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1 1 2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3 補充保險費模擬試算 4 5 案例分享

  3. 品質 效率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健保局 醫界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4.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5. 修正後之健保法架構 • 修正後之健保法共11章104條

  6. 體制面改革-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健保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監理保險業務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7. 健保會權責 • 保險費率之審議 •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 得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實施日期(§45) • 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72)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健保業務相關財務報告之辦法(§73) •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公開與健保相關醫療品質資訊之辦法(§74)

  8. 承保作業面改革新增受刑人納保 草案:全民健康保險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辦法

  9. 承保作業面改革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承保作業面改革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10. 保險財務面改革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11. 保險經費分擔-政府部分 • 依照新修正健保法,原地方政府應負擔之健保費 補助款,均改由中央政府負擔。 •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已編列本年度公務預算經費, 用以支付本(101) 年7月以後應負擔之款項,地方 政府同時停編此項經費。 • 與中央政府健保費負擔有關之新修正健保法第27 條、第28條及第35條,業經行政院於101年5月21日 以院臺字第101002491號令核定自101 年7月1日施 行。

  12. 投保金額計收規定 • 依照新修正健保法,軍、公、教人員應改以實際 俸(薪)給總額為投保金額, 並據以計算被保險 人及其眷屬與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 • 現制軍、公、教人員以其俸(薪)給總額之一定 比率(依98 年10月公告為93.52%)為投保金額之 該條規定業已刪除。 • 因應二代健保施行,各軍、公、教投保單位依法 應負擔健保費將有所改變,請於102 年度預算中 編妥相關經費支應。

  13. 保險財務面改革—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 •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31) •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務者 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為費基 •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34)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2%)

  14. 保險給付面改革-給付內容明確化- • 落實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使保險給付規範明確,並為保險對象所得預見。

  15. 保險給付面改革付費者參與協商 • 除健保會外,並參與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均有保險付費者代表參與(§5、 § 41) 醫事服務機構代表 + 保險人 醫事服務機構代表 + 保險人 + 付費者、專家學者、相關機關等

  16. 保險給付面改革-弱勢保障更周全 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時 保險人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停給付,但經核定得分期繳納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期間,不在此限(§37、 §50)。 •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方案: • 協助18歲以下弱勢兒少、近貧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受補助者。 • 孕婦不鎖卡方案: • 對所有懷孕婦女,確認懷孕後一年內一律均不鎖卡,以便其能安心就醫、產前檢查及分娩。

  17. 補充保險費之 收繳與計算

  18.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註 補充保費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註:軍公教單位改按全薪納保。

  19.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1/2) 案例1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20.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2/2) 案例2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16,000元

  21. 二代健保-民眾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註:軍公教單位改按全薪納保。

  22.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保險對象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23. 民眾補充保險費 -相關扣費規定總表-

  24. 民眾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 • 就源扣繳 •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所得及收入,以現金、支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 起扣點 • 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其超過部分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 • 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元者(暫訂),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 • 上限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5.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範圍- • 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之各類所得 • 第5類被保險人之各類所得 •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1,000萬元之部分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暫訂 2,000元) •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 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26.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27.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4) • 獎金-案例 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 說明:101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 • 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註 1.補充保險費率以2%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與當月份發給獎金作比較,取較低者計算。

  28.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4) •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 • 利獎金5萬元。 • 說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註1.補充保險費率以2%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與當月份發給 獎金作比較,取較低者計算。

  29.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3/4) • 獎金-案例 3 • 林小姐為證券公司受僱業務員,年度內投保金額、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註1.補充保險費率以2%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與當月份發 給獎金作比較,取較低者計算。

  30.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4/4) • 獎金-案例 4 • 多筆獎金;累計獎金金額扣除4倍投保金額大於當月領取之獎金 註1.補充保險費率以2%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與當月份發給獎金 作比較,取較低者計算。

  31.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32.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33.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3)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 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34.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3)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35.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3/3) • 案例:張醫師自行開設張內兒科診所,並在以專技人員身分在該診所加保,每周到同學李大同開設之李內科診所兼差1次,每月領取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另於102年2月1日受邀到長庚醫學院講課1次2小時,領取鐘點費(所得稅格式代號50)6,000元。。 • 說明: • 李內科診所每月給付張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時,不需扣取 • 補充保險費(因張醫師已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 • 之投保金額,如有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繳補充保 • 險費) 。 • 長庚醫學院於給付張醫師鐘點費時(屬非屬投保單位給付 • 之薪資所得),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120元(6,000元X 2%)。

  36.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37.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1/2) 案例: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 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 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 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38.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2/2) 說明: 1.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 保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39.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海外所得) 案例: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 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 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 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因此,無須扣取 補充保險費。

  40.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多筆存款)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1,800元,傅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幸福銀行應在給付傅先生利息時,扣取50元的 補充保險費(2,500元 x 2%=50元) 。

  4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1/2) 案例: 錢小姐102年1月1日在安心銀行存入一筆120萬元的1年 期定存,利率2%,約定按月取息,安心銀行依約每月 給付2000元的利息,並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102年7月2日錢小姐中途解約,銀行依合約按實存期間 八折計息,解約當時6個月定存利率為1%,故實際利息 為4,800元,錢小姐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42.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2/2) 說明: 1.102年2月1日至102年7月1日每月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40元(2,000元x2%=40元) 2.因實際利息4,800元,即每月利息800元,未達2千元, 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已收的補充保險費240元 ($40 x 6個月)應予退還。

  43. 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情形

  44.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45.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46. 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扣繳辦法草案§9) •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草案§9) •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扣繳辦法草案§10) •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草案§10)

  47.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 •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以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日。 •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 逾期滯納金: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48. 溢扣之處理(扣繳辦法草案§ 9) • 扣費義務人 •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 •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留抵之。 • 保險對象 •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49. 不足之處理(扣繳辦法草案§ 9) • 扣取不足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單次應退補繳金額未達新臺幣40元者,得免退補之。

  50. 申報扣費明細 1/4(扣繳辦法草案§ 10) • 申報時點 • 年度申報 •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 按月申報(選擇) •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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