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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改造員工權益保障

組織改造員工權益保障. 畜產試驗所人事室. 101 年 6 月 28 日. 大綱. 壹、前言 貳、組織改造 參、權益保障規劃重點 肆、組編作業原則 伍、結語. 壹、前言. 瞭解組織改造規劃 認識現有人員權益保障 組編作業原則與實務作業. 貳、組織改造. 願景與策略 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 行政院新組織架構 農業部展現新氣象 組改論壇. 願 景. 提升國家競爭力. 目 標. 打造 精實、彈性、效能 的行政組織.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縮減部會數量,控管公務人力 健全決策機制,減少行政成本 改變組織文化,提升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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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改造員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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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組織改造員工權益保障 畜產試驗所人事室 101年6月28日

  2. 大綱 壹、前言 貳、組織改造 參、權益保障規劃重點 肆、組編作業原則 伍、結語

  3. 壹、前言 • 瞭解組織改造規劃 • 認識現有人員權益保障 • 組編作業原則與實務作業

  4. 貳、組織改造 • 願景與策略 • 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 • 行政院新組織架構 • 農業部展現新氣象 • 組改論壇

  5. 願 景 提升國家競爭力 目 標 打造精實、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 •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 縮減部會數量,控管公務人力 • 健全決策機制,減少行政成本 • 改變組織文化,提升為民服務 一、願景與策略

  6. 將現有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 •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 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問題 精實 •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民效果 •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彈性 •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使公部門展現「民眾第一」的服務特質 效能 二、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

  7.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三、行政院新組織架構 14部 3獨立機關 8會 內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外交部 大陸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防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財政部 海洋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1行 1院 2總處 法務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經濟及能源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交通及建設部 客家委員會 勞動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 農業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調整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共29個機關。 文化部 科技部

  8. 機構 業務單位 機關 農產品行銷司 政風處 人事處 資訊處 會計處 統計處 秘書處 水產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農村發展署 畜產試驗所 獸醫試驗所(含動物用藥檢定分所派出單位) 各地區分署 四個分署 植物種苗試驗所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處 亞熱帶農業試驗、熱帶園藝試驗、花卉試驗三個分所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 各地區分所 四、農業部展現新氣象 未來農業部組織架構圖 (行政院會核定版) 農業部 任務編組 法規會(訴願會) 綜合規劃司 國際及兩岸事務司 農業科技司 畜產及動物保護司 農民服務司 農業金融司 農糧署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漁業署 各區農業改良場 四個分署 南區分署 漁業廣播電臺

  9. 四、農業部展現新氣象-2 重要移撥業務 行政院農委會 (全部業務,除移撥至環境資源部之業務外) • 農業部 內政部 (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及其所屬、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業務除外)、林業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 環境資源部 • 森林及保育署 • 水保及地礦署 • 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 •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10. 五、畜試所展現新氣象 組改後組織架構

  11. 六、組改論壇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組改專區-我有話要說 政府e公務組改論壇 研考會組改專區-有話要說

  12. 參、權益保障規劃重點 一、妥適處理現有人員移撥安置 二、核實辦理優惠退離 三、權益保障相關配套規定 四、充分提供組改相關資訊

  13. 一、移撥安置 (一)考試分發 • 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 受特考特用及專技轉任轉調限制者,得不受相關法律有關特考特用限制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14. 一、移撥安置 (二)任用派職 • 於新機關法定編制內編列適當職務辦理派職,並保障以原銓敍審定之官等職等任用。 • 如職系不符者,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俟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 銓敍部同意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須移撥、安置之情形,得免辦理甄審(選)作業。

  15. 一、移撥安置 (三)待遇俸給 • 移撥人員調任新機關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所任新職非屬職務陞遷者,其本(年功)俸、各項加給及獎金,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 • 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 • 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 主管經調整為非主管者,不支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16. 一、移撥安置 (三)待遇俸給 • 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 依前開規定支領待遇差額者,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其待遇應改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不再支給待遇差額。 • 目前已支領待遇差額尚未併銷完畢人員,於組織調整後,原支待遇差額繼續依原規定辦理。

  17. 一、移撥安置

  18. 一、移撥安置

  19. 二、優惠退離 (一)實施目的 • 依據組織業務調整結果,提供須精簡人員退離誘因,以利新機關人力合理規劃。 • 避免辦理核心業務人力流失。

  20. 二、優惠退離 (二)辦理期間 • 暫行條例所稱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新機關組織法規施行日期為準據。 • 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開始執行優惠退離作業。

  21. 二、優惠退離 (三)處理原則 • 凡暫行條例權益保障規定適用對象,均依法有提出申請優惠退離之權利。 • 由服務機關依據組織業務調整情形,認定是否有屬須精簡者之情形,核實准駁。 • 如涉及移撥其他機關者,應先會商新機關籌備小組確認同意。

  22. 二、優惠退離

  23. 三、配套規定 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規範重點 • 輔購住宅貸款 • 訓練進修事項 • 復職作業事項 • 專長轉換事項 • 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年終考績(成) • 領取公教人員保險補償金之規定 • 教育補助費與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支給機關認定規定 • 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金、子女教育補助費、撫慰金、年撫卹金、遺族子女原退休(職)員工及員工遺族之照護機關認定規定

  24. 四、組改訊息(人事行政總處)

  25. 四、組改訊息(行政院組織改造主題網)

  26. 四、組改訊息(畜試所人事服務網)

  27. 肆、組編作業原則及權益保障事項 一、組編案件配合辦理事項 二、職務歸系作業方面

  28. 一、組編案件 (一)核備程序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央機關除組織法律依法應函送立法院審議外,其餘各機關組織規程、準則、編制表經行政院核定及權責機關發布後,應由行政院函送考試院核備。 • 銓敘部將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立法進度,積極配合辦理組織法規核備作業。

  29. 一、組編案件 (二)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修正重點 • 增訂二級機關適用之比率,修正三、四級機關之比率,且均朝放寬簡任比率、降低委任方向修正。 • 增訂(1)配合政府政策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 撥,修正組織法規;或(2)因組織結構、業務 性質特殊。 • 有(1)無法依該準則規定配置官等、職等員額者或(2)選置職稱之官等職等無法接續者,得敘明理由,報請考試院同意之彈性規定。

  30. 一、組編案件 (三)職務列等訂列原則 • 依任用法第6條規定,職務列等應依下列3項因素綜合考量訂列。 (1)職責程度 (2)業務性質 (3)機 關層次 • 配合行政院組改,機關層級及業務無實質變動者,其首長等職務原則不調高列等,俟職務列等通盤檢討時,再行整體考量。

  31. 一、組編案件 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 (四)留用原則 • 考試院歷來同意留用之情形,僅限於下列二種情形: (1)現職人員因未具新職務之任用資格 (2)組織精簡後人員無法妥適安置者 • 配合組改移撥之公務人員,均應配合現職人員之資格條件妥為調整職務,原則上不予留用。

  32. 一、組編案件 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 (四)留用原則 • 依修正之配置準則規定,機關有無法依配置準則規定配置官等、職等員額者,或選置職稱之官等職等無法接續者,得依該準則第13條規定,於組編案由行政院函送考試院核備時,敘明理由,報請考試院核奪。但為避免機關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合配置準則一般性規定之情形長期存在,對於是類移撥現職人員係採(1)出缺後改置或(2)出缺不補等二種留用方式予以解決。 • 本所留用情形??

  33. 二、職務歸系 (一)辦理職務歸系期限 • 依職務歸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需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原則應於30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爰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各機關應依上開職務歸系辦法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34. 二、職務歸系 (二)應依組織法規所定職掌事項覈實歸系 • 依任用法第7條及第8條、職務歸系辦法第2條第1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係以該職務所負責之工作內容為依據;至職務之工作內容,則應源自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掌事項。 • 各機關應按其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規定之內部單位職掌內容,並依職系說明書及有關規定,將其職務歸入適當之職系,並據以派職。

  35. 二、職務歸系 1.應先予派職 2.新職機關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 3.俟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送銓敘部銓敍審定。 (三)移撥人員得從寬以暫准歸系方式處理 • 各機關移撥人員如職系不符(即未具擬任職務職系任用資格)時,如何處理??

  36. 二、職務歸系 • 移撥人員於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如未能完成專長轉換訓練,或訓練不及格者,基於現職人員權益之維護,從寬同意以當事人原銓敍審定有案職系,以「暫准歸系」之權宜方式處理。惟為符職務歸系相關規定,各機關於現職人員出缺後,應即調整歸入其他適當職系。

  37. 結語 • 未來努力方向~~ • 加強宣導本所人事室服務網/組織改造/本所組改法規,鼓勵同仁踴躍運用 • 協助同仁運用網路資源尋找答案並解決組改員工權益保障之疑慮 • 組改期間應加強人事人員專業知能

  38. 中央機關組織改 造人事人員專班 (中央機關主管班) 研習手冊 行政院組織改造服務團 走動式服務專案小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資料 行政院組織改造服務團 走動式服務專案小組 銓敘部資料 行政院組織改造服務團 走動式服務專案小組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料 參考資料

  3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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