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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解釋. 基本法第一五八條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如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基本 法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 在 對 該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 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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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解釋 • 基本法第一五八條 •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如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基本 法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 在 對 該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 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 法 院 在 引 用 該 條 款 時 , 應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但 在 釋 法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 *摘自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http://www.info.gov.hk/basic_law
第一次釋法—居港權事件 1999年1月29日 • 終審法院裁決居留權證明書不需附於單程證,而且沒有追溯力;非婚生子女亦享有居留權;港人在內地出生子女,只要一旦父或母獲得香港居留權,子女便享有居留權。 • 港府聲稱,因終審法院判決而擁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子女人數,初步統計逾一百六十七萬人
第一次釋法—居港權事件 1999年5月18日 • 行政會議決定,由行政長官向國務院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廿二條第四款,將原來被終審法院裁定為違憲而宣布無效的入境 條例的部分條文還原, 規定港人內地子女應為 出生時父或母已是永久 居民,及恢復單程證制度。
第一次釋法—居港權事件 1999年6月26日 • 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基本法》第廿二條第四款及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指出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子女,才可擁有居港權。原先估計因終審法院判決而擁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子女,由一百六十多萬人,大幅減至約廿七萬人。
第二次釋法—政制檢討 • 有關第三屆及以後之行政長官以及第四屆及以後之立法會之產生辦法出現爭拗 • 第三屆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究竟可否開始實行普選? • 政府指選舉辦法涉及法律問題 • 「愛國論」之衍生
第二次釋法—政制檢討 2004年3月26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將於下月初(4月2日至4月6日)的會議上,就《基本法》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條文(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釋法。 • 香港特區政府於同日收到正式通知 • 是次釋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估計釋法內容 • 「循序漸進」及「根據實際情況」之定義 • 「二零零七年以後……」是否包括二零零七年 • 鄧小平「愛國者治港」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