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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九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4 课时. 第九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讲授 4 课时。 讲授以下六节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第二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和管理方法 第四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移交和鉴定销毁 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和网络化管理 第六节 婚姻登记证书. 【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 .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2 .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3 .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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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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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九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4课时

  2. 第九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 讲授4课时。 • 讲授以下六节内容: • 第一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第二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 第三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和管理方法 • 第四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移交和鉴定销毁 • 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和网络化管理 • 第六节 婚姻登记证书

  3.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 1.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2.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 3.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方法。 • 4.掌握婚姻登记档案保管、移交、利用、鉴定销毁的法律规定。 • 5.掌握婚姻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定。 • 6.了解婚姻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4. 【学习重点】 • 1、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方法 •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移交、利用、鉴定销毁的法律规定 • 4、婚姻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定 • 【学习难点】 •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移交、利用、鉴定销毁的法律规定 • 【教学要求】 • 1、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2、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 3、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 4、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方法 • 5、掌握婚姻登记档案保管、移交、利用、鉴定销毁的法律规定 • 6、了解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室的设置 • 7、掌握婚姻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定 • 8、了解婚姻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5. ☺ 导入案例 婚姻登记能否公开? 律师查询遭拒后状告民政局

  6. 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案的需要,原告代理律师褚中喜到江岸区民政局查询被告婚姻状况,民政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褚中喜以该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为由,状告该局行政行为违法。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案的需要,原告代理律师褚中喜到江岸区民政局查询被告婚姻状况,民政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褚中喜以该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为由,状告该局行政行为违法。 • 32岁的褚中喜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据他介绍,7月20日,他受广东中山市某厂委托,在当地法院状告武汉籍被告翟某拖欠14万余元承包款。因怀疑翟某向其妻杨某转移财产,他准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将杨某追加为第二被告。法院要求提供翟、杨二人夫妻关系证明。 • 7月27日,褚中喜到江岸区民政局,要求查询翟某、杨某婚姻登记状况,并请该局出具证明。 • 该局以此证明举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

  7. 查询婚姻登记关系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成为法院庭审焦点。查询婚姻登记关系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成为法院庭审焦点。 • 褚中喜称,按《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均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而夫妻关系应属公开信息。 • 江岸区民政局代理人辩称,尽管“个人隐私”的概念及范围目前法律尚无明文界定,但按通俗理解和惯常做法,婚姻关系及登记情况应属此范畴,同时《湖北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除司法机关以外,只有当事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才可以查询,褚中喜因不是翟某的代理人,所以无权查询。 • 2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 问:律师是否有权查询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8. 第一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讲以下四个问题: •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的范围变化 • 四、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9.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 2006年2月5日,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部门规章,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维护。

  10. 全国每年有近2000万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也在日趋增多。长期以来,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打下基础,也使使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查档服务等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1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有十八条和五个附件。该办法主要对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以及立卷归档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作了具体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有十八条和五个附件。该办法主要对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以及立卷归档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作了具体的规定。

  12. 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记录婚姻当事人整个婚姻历史和维护其真实婚姻面貌的长久事业。婚姻登记档案与人类社会和家庭发展紧密相关,并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文明 程度的提高,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在生育活动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出国活动中的个人独立自由空间、在经济 活动中的担保责任,甚至在寻求配偶的婚介活动中,都需要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系,是提高婚姻登记机关 的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13.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 (一)婚姻的登记档案的含义 • 所谓婚姻登记档案 • ----------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 可见, •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依法应当妥善保存的专用文书材料。

  14.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 •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同属性,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类: • 1、按当事人国籍、居住地分类: • 可分为 内地居民之间、 •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档案 • 台湾居民、华侨或外国人之间 • 2、按登记类别进行分类: • 可分为 结婚登记档案、 • 离婚登记档案、 • 补办结婚登记档案, • 补领婚姻登记证档案、 • 撤销结婚登记档案 • 3、按档案形成时间进行分类: • 可分为 不同时段形成的各类婚姻登记档案。 • 注意:应当还有法院判决离婚的档案。

  15.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 • 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 • 婚姻登记性质---分为 结婚登记类 • 撤销婚姻类 • 离婚登记类 • 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 顺序--登记机关一般 • ----先按照年度 • ----然后按照登记类别, • ----最后将婚姻档案分门别类进行分类。 • 比如:2007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先按照年度,再按照类别进行分类: • 结婚登记类 • 2007年度 撤销婚姻类 四类进行分类 • 离婚登记类 • 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16.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的范围变化 • 见书166-167 • 1、婚姻登记档案不应再有内地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离婚介绍信,结婚档案中应增加当事人的声明 • 取消的档案材料-------内地居民婚姻状况证明-----结婚 • --------内地居民的离婚介绍信-----离婚 • 新增的档案材料--------当事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2、结婚登记档案中不应再有离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 ---1994年----再婚或者复婚的档案,应有离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 ---2003年----结婚登记档案中不再有离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 取消的归档材料-----离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17. 3、对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不应有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及经济来源可靠证明等材料。3、对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不应有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及经济来源可靠证明等材料。 • 取消的归档材料---港澳台华侨外国人提供的 • 离婚证明、 • 丧偶证明、 • 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 经济来源可靠证明 • 等材料。 • 4、不应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取消强制婚检。 • 取消的归档材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8. 5、登记机关不应将注销的结婚证归档。 •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并归档。 •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要求离婚者提供结婚证,但未提及注销问题。 • 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要求 • -------对离婚者提供的结婚证注明无效后再退还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应将注销的结婚证归档。 • 取消的归档材料-------注销的结婚证

  19.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见书167-169 • (一)专业性 • ----是进行婚姻登记专业活动中形成的 • (二)法定性 • ----婚姻登记档案一旦形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 (三)成套性 • ----是以一对婚姻当事人为单位建立的。 •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都有专门要求,每起登记形成的档案具有明显的成套性。

  20. (四)统一性 • -----各类声明书和表格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的; • -----各类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也都有统一的规定; • -----每起登记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都是基本相同。 • (五)顺序性 • 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都有自然的时间顺序。 • (六)机密性 •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到当事人个人私生活的秘密,有较强的保密性,不宜对公众开放。

  21. 第二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 讲以下两个问题: •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和婚姻登记机 • 关档案工作职责 •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归档的原则

  22.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和婚姻登记机关档案 • 工作职责 •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1、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一领导。 • 2、分级管理-----按照民政部、民政厅(局)、 • 民政局、乡镇登记处。 • 3、监督和指导---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3. (二)档案工作职责 • 从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工作职责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 见书P169 • (1)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 (3)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 (4)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 (5)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24.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归档的原则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五个原则: • 1、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 2、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 3、卷内材料分别按照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归档材料的范围的顺序排列。 • 4、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 (如:钉卷的钢钉) • 5、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 • 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25. 第三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 和管理方法 • 讲以下三个问题; • 一、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 •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归档的方法 • 三、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时间和质量要求

  26. 一、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 • -----见书170-173 • 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应出具和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专用文书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 (一)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见书p170 • (二)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见书p170 • (三)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见书p171 • (四)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见书p171 • (五)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见书p171

  27.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归档的方法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方法: • 见书P172 教材的(5)-(9)

  28. 三、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时间和质量要求: • 1、时间要求: • 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 2、质量要求:见书p173 • (1)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 (2)应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做到种类齐全、份数完整、每份文件不得缺张少页,并组成保管单位。 • (3)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 (4)卷内文件依次排列后应编订页号和件号,逐件登记在卷内目录上。卷内目录可直接印在案卷封面的背面。 • (5)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 (6)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 (7)向档案室移交的案卷应分门别类按登记证号的顺序排列,并编制案卷目一式两份。

  29. 第四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 移交和鉴定销毁 • 讲以下三个问题: • 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保管规定 •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 •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

  30. 案例:民政局遗失大批婚姻档案 多对夫妻关系变成同居 • 洛阳市伊川县一居民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却爆出该县大批婚姻档案遗失的消息。由此可能引发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困难,对重婚者监管乏力等一系列问题,法律人士称“相当麻烦”。而该县究竟有多少婚姻档案遗失,还是个待解之谜。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 “没想到伊川县民政局婚姻档案管理如此混乱,大批城关镇居民的婚姻档案失!”9月4日,洛阳市伊川县的李女士说,她的婚姻亮起红灯,准备和丈夫对簿公堂分割共同财产。当她到县民政局查询档案补证时却被告知,包括她在内的多个人的结婚档案都找不到了!结婚档案丢失,没有了原始的结婚凭证,普通的离婚案顿时复杂起来。 • 李女士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结婚档案怎么会丢失呢?记者来到伊川县调查采访。

  31. 补领结婚证发现没了结婚档案 • 9月5日,记者在伊川县见到了余先生,他说不久前,他被南方一家大型企业聘用,按照公司要求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他婚后搬了三四次家,没想到把结婚证弄丢了,和妻子在家找了一天,还是没找到。妻子提醒他到当年发证机关补领结婚证。 • 8月30日,余先生来到伊川县城关镇民政所查询,工作人员告诉他,几年前按照国家部署,镇民政所已把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到县民政局统一保管。在伊川县民政局档案室,工作人员查询后称,包括余先生要查的档案在内,整个城关镇1990年的结婚档案都丢了,其他乡镇也有不同程度的丢失。 •  没法给余先生补办结婚证,工作人员给余先生出具一份证明,称“城关镇90年结婚档案整乡都没有”。但工作人员拒绝透露档案丢失原因。余先生沮丧地说,证明信还是不能显示自己的婚姻状况。

  32. 婚姻失和者想要离婚分手难 • 知情人透露,伊川县除1990年的婚姻档案外,其他年份的部分婚姻档案也不见了。 •  在伊川县某机关工作的李女士说,最近一段时间,她和结婚10年的丈夫打算离婚,因结婚证找不着了,她到县民政局查询结婚档案,不料工作人员说档案丢了。 •  李女士担心地说,律师告诉她,国家民政部在1994年2月1日出台的《婚姻管理条理》解释说明中提到,在这个日期前结婚的夫妻,即便没有办理结婚证或者结婚证丢失,都按事实婚姻来认定。在这个日期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或者结婚证丢失,则视为同居关系。“我结婚的时候,刚好过了这个日期。结婚恁多年了,到头来会不会成了‘同居关系’?真不敢想象对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法院该咋判决。”李女士说。

  33. 主管部门调查档案遗失事件 •  据了解,伊川县民政局丢失部分婚姻档案一事,已引起洛阳市民政局、档案局高度重视,有关负责人称,婚姻档案属于国家档案,它的日常管理比较严格,如此多的婚姻档案遗失,这在洛阳乃至全省都极为罕见。有关部门派专人进驻伊川,并责成当地档案主管部门协助调查。 • 9月5日下午,在伊川县档案局,没有见到该局马义军局长,知情人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马局长的电话。马局长在电话中说,9月1日前后,此事通过有关渠道反馈到洛阳市档案局,他们立即派出4人协助调查,经过几天的查询,基本情况已经了解清楚,“但是,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 “不管是人为疏漏丢失,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既然档案丢失已成事实,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把查清的情况告诉我们。更重要的是,县民政局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拿出补救办法。如果仍不加以补救,由此引发产权、重婚纠纷,我们只好把县民政局追加为被告了。”采访中,几位被告知婚姻档案丢失的居民这样对记者说,他们同时更希望了解到底有多少人的婚姻档案丢失。

  34. 没有了档案单靠自律难阻重婚 •   结婚档案丢失,到底会给当事人带来怎样的麻烦?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申继东律师,他称:相当麻烦。 •   申继东律师分析说,按照公安机关现行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一个户口本名下,通常登记有户主姓名,户主名下的其他人员与他的关系。户口本里并没有明确交代男女户主的配偶。在法律操作层面,子女继承父母财产,在没有口头、书面协议情况下,通常需要出示户口本、结婚登记等相关证件,共同来“印证”财产继承人是法定合适人选。 •   省会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称,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民政部门纷纷尝试着将辖区已婚男女的信息发布到民政部门内部网络上,在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后,可以随时上网点击查询个人婚姻状况,“婚姻档案已经丢失,还谈啥登记上网、供人查询?一旦有已婚男女再次结婚,根本没法查询其个人婚姻状况。对于这类重婚者,婚姻法规对其没有了约束力,只能依靠其个人的道德自律,而在现实生活中,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往往是苍白无力的”。 • 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体会到了什么?

  35. 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保管规定 • 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意义重大。 • 但实践中常发生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无档可查的情况。 • 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见书p174

  36.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一般规定 • 档案法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有以下3种: • 永久-----无期限。 • 长期----为16年至50年左右。 • 短期----为15年以下。 •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一般保管期限 • -------为100年 •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特殊保管期限 • ------为永久保管 • (1)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 (2)涉外婚姻和国内知名人士及特殊情况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永久保存。

  37.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移交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 • (一)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 见书P175

  38. (二)移交的三种时间 • 1、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业务部门每年3月底完成归档任务,并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 2、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婚姻登记处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级民政部门移交上一年度的婚姻登记档案。 • 3、婚姻登记档案在形成机关保存5-10年应移交当地同级国家档案馆。

  39.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 • ------见书177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进行价值鉴定 • -----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作如下处理: • (1)无保存价值的---- 予以销毁 • (2)婚姻登记档案目录-----永久保存 • 2、建立销毁清册 • -----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 • -----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 • -----清册要永久保存。 • 3、监督销毁过程,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 • -----要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 • -----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0. 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 和网络化管理 • 讲以下三个问题: •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 • 二、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室 • 的设置 • 三、婚姻登记信息化网络 • 化管理

  41.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 • (一)利用方式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见表:

  42. (二)利用原则 •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 在提供利用时要严格掌握以下原则:见书p176-177 • 1、婚姻登记档案可以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九类)提供查阅; • 2、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 • 3、其他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利用,并办理查阅手续。 • 4、查阅仅限于当场查阅,不得外借。

  43. (三)注意几下几点 见书p177 • 在开展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工作时,婚姻登记机关要注意几下几点: • 1、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制度; • 2、严格查阅手续; • 3、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原件的完整和安全; • 4、对复制、摘抄婚姻登记档案严格审查把关。

  44. 案 例 • 透露婚姻记录 民政局被告 • ------------首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宣判

  45. 帮朋友代理案件时,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自己个人婚姻记录给自己造成被动,王先生要求法院确认昌平民政局公开自己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帮朋友代理案件时,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自己个人婚姻记录给自己造成被动,王先生要求法院确认昌平民政局公开自己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 案件回放: • 王先生的朋友因租赁合同与一家居公司发生纠纷。家居公司雇人将王先生放在出租屋的财物强行搬走,王先生的朋友随后将家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 王先生作为朋友的代理人参加了法庭辩论。双方对强行拉走货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具体数额存在很大争议。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工贸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证明对方拉走的货物数量。 后这份出库单被一审法院采纳,作出一审判决。 • 该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开庭时,家居公司的代理人突然出示了一份民政部门出具的王先生婚姻情况查询记录,证明王先生与提供出库单的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质疑出库单的合法性。 • 王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案件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民政局为律师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违法。

  46. 民政局辩称: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案件审理该类案件以前并未纳入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问:你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谁的主张? •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民政局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一审民事判决书、“出库单”及出具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能够认定调查事项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一定关联性,符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 因此,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 记者获悉,北京市首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在昌平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47. 二、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室的设置 • 要求: •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有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 2、档案室应防潮、防火、防虫、防盗、(四防)通风、透气,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 3、应有专人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 4、婚姻登记机关应逐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实现婚姻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网络化。 • 5、《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要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8. 婚姻登记档案室

  49. 婚姻登记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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