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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到 1998 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主要以劳动部门为主,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 共同负责。

第一 阶段. 1998年到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由卫生部门负责 。. 第二 阶段. 2010 年 10 月,中央编办印发了 104 号文件, 基本上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划转到了安全监管部门 。. 第四 阶段. 一、职业健康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自新中国成立到 1998 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主要以劳动部门为主,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 共同负责。. 第三 阶段. 2003 年到 2010 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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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到 1998 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主要以劳动部门为主,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 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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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 阶段 1998年到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二 阶段 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了104号文件,基本上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划转到了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 阶段 一、职业健康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主要以劳动部门为主,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 共同负责。 第三 阶段 2003年到201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

  2. 二、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的6项职责 2011年4月29日,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黑编【2011】27号) • (1)会同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草案。 • (2)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 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的6项职责 • (4)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4. 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历程 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这个阶段主要是以发布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指导职业卫生工作。 1 从改革开放到2000年,这个阶段国家加强了职业卫生法规建设。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其中包含了职业卫生的内容; 1995年颁布《劳动法》,其中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章。 2 从2001年到目前,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要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3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 3

  5. 四、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面展开

  6. 五、目前职业健康工作存在问题 (一)职业病报告病例总量大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是呈上升趋势,自2000年来,职业病报告病例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27240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112例,增加了50.3%,与2000年相比增加15522例,增加了132.5%;其中尘肺病23812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317例,增加了64.3%,与2000年相比增加14712例,增加了161.7%。 一是数量大,按卫生部统计,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例749970例,总量特别大,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90.2%。

  7. (二) 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 一是事件多发,近年来,媒体报道了福建仙游县、广西马山县、贵州施秉县、甘肃古浪县、江西修水县、辽宁朝阳市、安徽凤阳县等多起尘肺病群发事件,一次性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情况严重。

  8. (二) 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 二是治愈难,费用高。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旦患病, 很难治愈。尘肺病患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 费用昂贵,每年治疗费都在万元以上。 三是形成严重社会问题。罹患尘肺病的 人群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其应享有的 法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昂贵的治疗费 用全由其家庭支付,造成很多家庭因病 致贫、因病返贫,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 题。

  9.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职业病种类多 10类115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多 400余种 新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层出不穷 职业病危害分布广 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

  10.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所检测的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240多倍

  11.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所检测的石棉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

  12.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所检测的95%的金矿企业粉尘超标,最高超标57倍

  13.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三)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所检测的木质家具企业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超标严重

  14.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四)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 一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未能得 到有效贯彻。 四是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因 此深受职业病危害伤害。

  15. (五)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一是上下一致、运转高效的监管体制还未完全形成。 二是法规标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或是对安全发展的 理解还不全面;一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上日程,工 作部署流于形式。 四是不少地方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还不够,职业卫生监管机 构不健全或力量薄弱,缺乏检查执法装备和技术支撑,导致基层监管人 员难以有效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16. 六、国家安监总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六、国家安监总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主要目标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与安监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13项指标: 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 ⑵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 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⑻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⑼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⑾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⑿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⒀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17.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全面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全面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县级 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国家职业 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为指导,结合本地区、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规划目 标的分解落实工作,制定实施 方案和工作计划,突出重点, 确保规划目标按时完成。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四十一章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节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防范治理粉尘与高毒物质等重大职业危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 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 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19. 骆琳局长在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骆琳局长在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各级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 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 09-2015年)》,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责职能,建立监管 队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 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 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 国家安监总局于今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职业健康工作 作出了全面部署。

  20. 七、名词术语 • 职业健康,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 • 我国建国以来曾经历了“工业卫生”、“劳动卫生”称为过程,到目前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2种叫法并存,内涵相同。(15个名词)

  21. 1、职业健康(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1、职业健康(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22. 2、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二是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三是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 卫生部2002年公布了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共10大类104种。

  23. 3、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3、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002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8号),共10大类115种。 • 第一种、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 第二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4. 第四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 第五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 第六种、职业性皮肤病 •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 第七种、职业性眼病 •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25. 第八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 • 第九种、职业性肿瘤 •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 第十种、其他职业病 • 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基本相对应,只有第二类和第四类有所差别,实际都是由相对应的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26. 4、职业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 5、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疾病的个人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 6、工作有关疾病:是与多因素相关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罹患某种疾病或者潜在疾病显露或原有疾病加重。

  27. 7、一级预防:又称 病因预防,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合理利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减少劳动者职业接触的机会和程度,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 8、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通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环境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以早期发现劳动者遭受的职业危害。 • 9、三级预防:对患有职业病和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进行合理的治疗和康复。 • 10、危险度评估:是指识别、评价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将风险划分出等级,以决定控制和管理的优先程序。通过评估风险,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

  28. 11、蒸气:液态物质气化或固态物质升华而形成的气态物质。11、蒸气:液态物质气化或固态物质升华而形成的气态物质。 • 12、气溶胶:以液体或固体为分散相,分散在气体介质中的溶胶物质,如粉尘、雾或烟。 • 13、粉尘:能够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 通常使用颗粒的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大小作为粒子进入呼吸道的大致分类标准。 • (1)非吸入性粉尘。一般认为,直径大于15 μm的粒子被吸入呼吸道的机会非常少,因此称为非吸入性粉尘。 • (2)可吸入粉尘。直径小于15 μm的粒子可以吸入呼吸道,进入胸腔范围,因此称为可吸入粉尘或胸腔性粉尘。 • (3)呼吸性粉尘。直径小于5 μm的粒子到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进入气体交换的区域,称为呼吸性粉尘。 • 粉尘浓度实际检测中,一般测定总粉尘浓度(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简称总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简称呼尘)。检测时在采样头中增加一个粉尘粒子分离器。 • 14、烟:分散在空气中的直径<0.1μm的固体微粒。 • 15、雾:分散在空气中的液体微滴。

  29. 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 黑安监发〔2011〕35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 • 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的通知 •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省安全监管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制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煤矿除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附件:《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 •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30. 黑安监发〔2011〕118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 •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的通知 •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 根据《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为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监督与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内容相统一,现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以下简称《检查表》),作为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监管人员监督检查表,做到每检查用人单位1次填写1次《检查表》,并存档备查。 •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一(暂行,基本情况部分)》 • 附件2:《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二(暂行,制度部分)》 •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31.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 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提供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力资源及经费保障; • 2.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4.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 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明确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内容,指导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全面开展; • 2.促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责任; • 3.及时组织召开职业健康相关会议,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 • 4.及时研究提出本单位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 • 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 (三)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确定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办法; • 2.制定完善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 3.具体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 (四)劳动者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承担本单位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2.组织人员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 3.组织人员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4.组织人员做好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 5.组织人员做好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 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 7.组织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33. 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 (一)日常监测 •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可溯源; • 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对尘、毒等化学有害因素和高温、噪声、震动等物理因素监测的合理布点(布置图),确定监测办法,明确监测时间,做好记录(记录表); • 3.及时向管理层提供现场监测结果报告,并明确人员及定期报告时间。 • (二)检测和评价 • 1.按规定委托在省安全监管局注册备案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本单位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

  34.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一)岗前告知 • 明确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 (二)作业场所告知 • 1.明确具体负责人设置、维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2.明确具体负责人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 3.明确具体负责人定期将各岗位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确定公示方式、内容。

  35.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职业危害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 4.明确检查记录保存方式、年限; •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闭合。

  36.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一)明确申报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内容; • (二)明确每年申报时间; • (三)明确申报程序; • (四)明确申报存档资料保存方式、年限。

  37.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防护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38.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并明确以下要求: • 1.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规定; •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及职责范围; • 3.明确检修的种类和内容; • 4.明确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 5.制定并实施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 6.制定并实施检修的记录要求; • 7.制定并实施检修的验收要求; • 8.定期检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和效果; • 9.明确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过程中,生产现场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 10.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资料(包括:使用场所、设施名称、用途、投入使用时间、型号、运行参数等)。

  39. 8、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明确配备范围和标准; • 2.明确特种防护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 3.明确防护用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校验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 4.明确检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部门和人员。

  40.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及职责,档案材料要包括: •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二)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及职责,档案材料要包括: •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 3.职业病报告卡; •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41. (三)职业健康检查 • 明确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开展工作: •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中、后可能受到职业危害以及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2.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明确制定和完善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劳动保护; •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43. 11、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和报告人,明确调查、处理程序、要求和参加人员; • 2.明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 3.明确事故档案管理人员。

  44. 12、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 1.明确管理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负责部门和人员; • 2.明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教育和检查办法的部门和人员; • 3.明确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的部门和要求。

  45. 13、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 1.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确定职业危害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 2.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46. 九、执法监管上的博弈 警告处罚 健全完善 不积极 积极 有 能 力 无 能 力 教育培训 指导服务

  47.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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