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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2013.4.1. 主 要 内 容. 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营业税优惠政策 3 、地方税优惠政策 4 、规费政策 5 、咨询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小型微利企业: ( 1 )低税率 25% 20%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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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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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税收优惠政策 2013.4.1

  2. 主 要 内 容 •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营业税优惠政策 • 3、地方税优惠政策 • 4、规费政策 • 5、咨询方式

  3. 企业所得税优惠 • 1、小型微利企业: • (1)低税率 25% 20% •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 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类)

  5. 3、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技术标准 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

  6. 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公共污水处理 公共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节水项目

  7. 企业所得税优惠 • 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备案类)

  8. 企业所得税优惠 •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备案类) •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9. 企业所得税优惠 7、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格审批,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8、在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格审批,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10. 企业所得税优惠 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备案类)

  11. 企业所得税优惠 • 10、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类)

  12. 企业所得税优惠 11、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

  13. 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 象: •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资格认定后,到税务部门备案享受优惠)

  14. 企业所得税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5. 企业所得税优惠 •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6. 企业所得税优惠 •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7. 企业所得税优惠 •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 企业所得税优惠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9. 企业所得税优惠 •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 企业所得税优惠 •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执行。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不再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未作备案的项目需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补做备案的,也应按《公告》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2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一、办理方式 • 《公告》所列企业优惠政策备案项目采取的办理方式与“3号文”规定的简易备案方式相同,取消了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的方式 •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 (2)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2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二、报送资料要求 • 《公告》对报送资料作了简化、标准化处理,除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项目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需提供各类合同、证书等复印件资料外,其他优惠项目所要求报送的资料仅有规范的表格,并对表格的规范填写做了具体说明。

  2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三、《公告》对预缴备案与汇缴备案的四个规定

  25.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一)9项只可做汇缴备案 • 技术转让所得 • 小型微利企业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创业投资企业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26.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二)16项做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做预缴备案(可选择做预缴备案) • 债券利息收入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7.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CDM项目实施企业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动漫企业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

  28.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三)3项预缴和汇缴一并备案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 因预缴备案要求与汇缴备案要求一致,只需一次性备案,即已办理预缴备案的,在汇缴时不需再做汇缴备案

  29.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四)备案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采取一次性预缴备案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 高新技术企业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文化体制改制企业 • 预缴备案与资格有效期(或文件批复期限)直接相关,为减少办理环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在有效期限内的,可一次性提请有效期年度的预缴备案,但有效期各年度仍需按《公告》的规定做汇缴备案。

  30.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五、备案与享受优惠的关系 • 《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3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 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环节的法律责任 • 纳税人应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负责。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同时不表明税务机关已经认为该项已备案的优惠项目符合减免税条件。 •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32. 营业税优惠 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33. 营业税优惠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审批类)

  34. 土地增值税优惠 • 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调查核实)

  35. 土地增值税优惠 •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调查核实)

  36. 土地增值税优惠 •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上述规定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调查核实)

  37.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在我市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可享受2.5元/平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税额,具体范围指: •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38.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用地; • 4)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用地; •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纳税核定)

  39.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2、困难性减免。 (审批类) • 对按章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40.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1.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42. 堤 围 费 • 一般费率: 1.0‰ • 外贸企业:0.3‰, • 专业商业批发企业(经批准):0.5‰。 • 计算公式=计费收入×费率 • 1、缴纳营业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营业额为计费收入。 • 2、缴纳增值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销售额为计费收入。 • 3、同时缴纳上述两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营业额与征税销售额的合计金额为计费收入。

  43. 温馨提示 • 1、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 • 2、拨打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国税转1,地税转2; • 3、登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44. 以新文件为准,水平有限,欢迎探讨、研究!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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