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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點 (1/2)

本章重點 (1/2). 信用狀的認識 信用狀的當事人 信用狀的種類 信用狀的內容 SWIFT 信用狀的內容 信用狀統一慣例. 本章重點 (2/2).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信用狀的轉讓 信用狀的延期. 信用狀的認識 (1/7). 信用狀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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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點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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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本章重點 (1/2) • 信用狀的認識 • 信用狀的當事人 • 信用狀的種類 • 信用狀的內容 • SWIFT信用狀的內容 • 信用狀統一慣例

  2. 本章重點 (2/2) •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 信用狀的轉讓 • 信用狀的延期

  3. 信用狀的認識 (1/7) • 信用狀的意義 • 所謂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進口地之開狀銀行應買方的請求,對賣方所簽發的一種文件,在該文件中,銀行向賣方及一切利害關係人保證,若賣方能履行其所規定之條件,則對賣方所開發之匯票,將予以承兌及付款。所以,信用狀可以說是開狀銀行開給賣方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書。UCP600第2條有完整定義。

  4. 信用狀的認識 (2/7)

  5. 信用狀的認識 (3/7) • 所謂信用狀的特性有下列四點: • 係銀行應買方之請求而開出。 • 係採電報或書信方式對賣方所開出之文書。 • 係由開狀銀行負責最終保證兌付之責任。 • 係賣方在符合信用狀的要求下,即能獲得付款之保障。

  6. 信用狀的認識 (4/7) • 信用狀的優、缺點 • 對出口商而言 • 優點: 1.信用狀交易可使出口商獲得信用的保障 2.信用狀交易可使出口商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 3.信用狀交易可使出口商確定輸出契約的完成 4.信用狀交易可使出口商獲得低利資金的運用

  7. 信用狀的認識 (5/7) • 信用狀的優、缺點 • 對出口商而言 • 缺點: 1.萬一開狀銀行破產或虛設,將使出口商無法 取得貨款。 2.出口商交貨後,若遇信用不良的進口商,可 能會藉口挑剔單證的瑕疵,以求減價,甚至 拒絕付款。 3.出口商須負擔通知押匯手續費,且須提供擔保 申請押匯額度。

  8. 信用狀的認識 (6/7) • 信用狀的優、缺點 • 對進口商而言 • 優點: 1.信用狀交易可使進口商獲得信用的保障。 2.信用狀交易可使進口商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 3.信用狀交易可使進口商確定履行契約的日期。

  9. 信用狀的認識 (7/7) • 信用狀的優、缺點 • 對進口商而言 • 缺點: 1.開狀銀行是憑信用狀辦理付款,著重單據審 核,而不問貨物實際上是否與單據所記載的 相符。 2.對輸入業者而言,開發信用狀要花費手續費、 電報費等費用,且要提供開狀保證金。

  10. 信用狀的當事人 (1/2) • 信用狀的當事人(Parties to L/C)是指參與信用狀交易的人。 • 基本當事人 • 申請人(Applicant) • 受益人(Beneficiary) • 開狀銀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

  11. 信用狀的當事人 (2/2) • 其他當事人 •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 • 押匯銀行(Negotiating Bank) •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 再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 Bank) • 償付銀行(Reimbursing Bank)

  12. 信用狀的種類 (1/7) • 依可否撤銷分類 • 不可撤銷信用狀 • 可撤銷信用狀 • 依可否保兌分類 • 保兌信用狀 • 無保兌信用狀 • 依有否追索權分類 • 有追索權信用狀 • 無追索權信用狀

  13. 信用狀的種類 (2/7) • 依有無跟單分類 • 跟單信用狀 • 無跟單信用狀或光票信用狀 • 依兌付價款之期限分類 • 即期信用狀 • 遠期信用狀 • 依可否轉讓分類 • 可轉讓信用狀 • 不可轉讓信用狀

  14. 信用狀的種類 (3/7) • 依可否循環使用分類 • 循環信用狀 • 非循環信用狀 • 依通知受益人的方式區別 • 電傳信用狀 • 郵遞信用狀

  15. 信用狀的種類 (4/7) • 其他信用狀 • 轉開信用狀 • 紅條款信用狀 • 擔保信用狀

  16. 信用狀的種類 (5/7) • 其他信用狀 • 擔保信用狀凡以融通資金或保證為目的所開發之信用狀稱為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其用途有下列四項: 1.借款保證。 2.賒購保證。 3.押標金保證。 4.履約保證金保證。

  17. 信用狀的種類 (6/7) •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與保證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兩者在國際貿易上的主要功能相同,均具保證之效用,但兩者在性質上則不盡相同。

  18. 信用狀的種類 (7/7) • 擔保信用狀與保證函性質上之盡不相同 • 擔保信用狀的開狀銀行,依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在實質上為主債務人,只要被保證人在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限屆滿前未履約。信用狀的受益人就可提出符合擔保信用狀規定之文件,透過押匯銀行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開狀銀行必須立即付款。 • 保證函之保證人負有保證債務人對債權人履行償債義務,倘若債務人拒不履行,則保證人須代債務人對債權人還款或履行其他義務。

  19. SWIFT信用狀內容 (1/2) • SWIFT為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之簡稱,而透過上述通訊作業系統發出的信用狀,稱為SWIFT信用狀。

  20. SWIFT信用狀內容 (2/2) • SWIFT信用狀特色 • 有特定的格式 • 自動核算密碼 • 須明示遵守UCP之規定 • 省略開狀銀行擔保兌付條款

  21. 信用狀統一慣例 (1/4) •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又可簡稱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 UCP0,係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所負責制定,以統一國際間對信用狀處理的方法、習慣術語解釋,以及各當事人間的義務與責任。

  22. 信用狀統一慣例 (2/4) • 在1933年5月於維也納會議上,決定採用「商業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為其名稱。 • 此後,隨著國際貿易方式及運輸技術的改變,而經過多次修正。

  23. 信用狀統一慣例 (3/4) • 1993年修訂版的統一慣例全文共分為49條,包括總則與定義、信用狀之類型與通知、義務與責任、單據(包括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商業發票等)、雜項規定及可轉讓信用狀及款項之讓與等七部份,並稱為「信用狀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UCP500。

  24. 信用狀統一慣例 (4/4) • 現行的UCP500自1993年實施以來,已歷時13年,實務上衍生不少權利、義務難以適用的個案。經過兩年多分支機構意見調查、修正,國際商會(ICC)已於95年10月25日在巴黎的年會中通過,新版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並於9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文共39條條文。

  25.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1/5) • 電子信用狀定義 • 指從信用狀的簽發、傳送、押匯、審單及提示全都透過電子方式、光學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來處理者(例如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電報),並載明適用eUCP的信用狀。

  26.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2/5) • eUCP特色 • 並未提及有關電子開狀或電子通知信用狀的任何事情 。 • 對於電子單據的生效採取「到達主義」。 • 允許受益人可以個別提示電子單據而無需同時提示 。 • 對於信用狀要求提示一份或多份正本或副本的電子單據,只要提示一份電子單據即為已足。 • 並未另行規定電子單據的提示期限與銀行審查單據的合理期間。

  27.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3/5) • eUCP下銀行相關責任 • 銀行對電子單據提示之權責 • 電子單據提示的時間關鍵在於電腦能否正常接收電子記錄,因此全日均可收受電子單據的提示 • 銀行對電子單據審查之權責 • 若電子單據含有超連結(Hyperlink)至外部系統,或提示中表明電子記錄得引用外部系統予以審查,則在超連結或引用系統中的電子單據均應視為待審查的電子單據,若該系統於審查時無法提供登入至所要求之電子單據,則視為瑕疵。

  28.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4/5) • eUCP下銀行相關責任 • 銀行對瑕疵電子單據處理之權責 • 若為瑕疵電子單據,則銀行得以視為適當之任何方式處置,而不負任何責任。 • 銀行對電子單據外觀毀損之權責 • 銀行得告知提示人並得請求重行提示,若提示人未於三十個日曆天內重行提示,該銀行得認電子單據為未提示。 • 銀行對審查電子單據之額外免責 • 銀行於審查電子單據的外觀真實性時,對電子單據發發送人的身份,資料之來源或其完整性及未經變更的性質,不負任何責任。

  29.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5/5) • 信用狀電子化之新展望 • 信用狀電子化改變銀行的相關責任 • 信用狀電子化的過程,只會改變銀行的相關責任,無法動搖銀行在信用狀制度下的重要性。 • 業者宜重視國貿慣例的法律地位 • 業者在使用信用狀等國際貿易付款方式時,對於相關國際貿易慣例中銀行免責事項的有關規定,更必須有充分的認識與了解。

  30.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1/6) • 信用狀的申請手續 • 申請開發狀,進口商應:1.填具銀行印就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Credit)2.繳交開狀保證金3.附上輸入許可證(免簽證之貨品則免附)交 給開狀銀行,憑以辦理開發信用狀。

  31.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2/6) • 信用狀的申請手續 • 第一次辦理開發信用狀之廠商,開狀銀行必須先經過徵信及額度設定的手續。開狀銀行對進口商的徵信調查工作內容通常包括下列幾項: • 進口商的信用 • 出口商的信用 • 進口的商品 • 開狀銀行簽證信用狀係一種銀行的授信行為。因此,銀行開發信用狀時,均如同辦理一般放款業務一樣謹慎。

  32.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3/6) • 填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要領買方在填寫申請書之前,對於下列各點應有認識: • 申請書內容不得違反買賣契約條件 • 應將必要事項完全正確的記載清楚,且其內容不矛盾。 • 需符合國家法令、規章 • 申請人不宜將買賣契約的內容過份詳載於信用狀上 • 所要求的單據種類及形式、遞送方法等應以可確保開狀銀行之債務為原則

  33.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4/6) • 信用狀的通知方式 • 開狀銀行所開發的信用狀,其通知方式有電報通知(包含SWIFT方式)與郵寄通知兩種,並經由指定之通知銀行轉達信用狀的受益人。目前,實務上以SWIFT方式最為普遍 • 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9條敘述有關通知銀行之義務,通知銀行藉由通知信用狀,意味其已確認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且正確反映信用狀條款。

  34.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5/6) • 以電報開發信用狀時 • 若是由SWIFT系統接收之信用狀,則按SWIFT作業之特性,該電文已具自動核押之功能,無需另行複核作業。 • 若是由電報交換(TELEX)系統收到電文,通知銀行收到信用狀電文後,須經負責人員複核電文押碼(Test Key)無誤後,再通知受益人。

  35. 信用狀的申請與開發 (6/6) • 以郵寄方式開發信用狀時 • 通知銀行收到此信用狀的正本後,應查對該信用狀簽發人員之簽字是否與通知銀行留存之簽字式樣相吻合,一般均採雙簽名方式,確定之後再通知信用狀受益人

  36.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1/7) • 修改的手續 • 信用狀申請人〈進口商〉申請修改信用狀,必須填具「信用狀修改申請書」連同修改手續費送請原來的開狀銀行辦理 • 通知方式 • 信用狀修改書的通知方式可分為郵遞與電報二種

  37.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2/7) • 修改之條款信用狀每一條款均有修改之可能,但以下列數項最為普遍: • 起運日期及信用狀有效期限之延長。 • 更換出口商品名稱及地址。 • 金額與物價之增減。 • 刪除信用狀條款。 • 起運及卸貨地點之更改。 • 轉船規定之修改。

  38.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3/7) • 修改之條款 信用狀每一條款均有修改之可能,但以下列數項最為普遍: • 部分裝運規定之修改。 • 請求通知銀行保兌。 • 更改貨物可裝在甲板上。 • 更改船名。 • 可轉讓之更改。 • 更改貨物名稱或規格。

  39.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4/7) • 修改之同意 •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10條a項規定,信用狀之修改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保兌時〉及受益人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10條a項規定,受益人不論接受或拒絕修改書內容,均應告知,如受益人怠於告知,則以其日後單據提出若符合修改書者,視為接受修改書。

  40.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5/7) • 修改之同意 • 在比利時、法國、奧地利等國,信用狀受益人如未表示同意。為免因各國法律規定之不同而造成風險,最好還是洽請受益人簽章後寄送「回條」給通知銀行。

  41.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6/7) • 注意事項 信用狀一旦同意修改後,在修改過程中,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 信用狀修改書應利用原來的通知銀行為修改之通知。 • 展延信用狀有效期間〈Expiry Date〉時,應同時展延裝船期限〈Latest Shipping Date〉。 • 如原信用狀禁止併裝貨櫃者,應注意增加數量時是否為整櫃之數量。

  42. 信用狀條款的修改 (7/7) • 注意事項 信用狀一旦同意修改後,在修改過程中,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 更改裝運方式(如海運改空運)時應注意起運港與卸貨港是否須同時更改,例如原起運港為基隆,更改為空運應為C.K.S. Air Port。 • 更改交貨條件,應注意相關文件以及條件之配合,如CIF或C&I改為FOB時,有否刪除保險單之條款以及提單上「運費預付」之條款等。 • 辦理出口押匯時,應將修改書附在信用狀上。

  43.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1/6) • 將信用狀通知賣方的途徑

  44.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2/6) • 通知銀行的作業方式 • 開狀銀行會選擇與其有通匯關係的通匯銀行 (Correspondent Bank)來完成通知作業,因為通匯銀行彼此盼交換押碼(Text Key)及有權簽章人員之簽名式樣等藉以確保雙方電訊、文件往來之真實性。

  45.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3/6) • 出口商對信用狀上所列條件的檢查 • 信用狀中所列諸項條件與買賣契約是否相符? • 對首次來往之銀行,要先調查開狀銀行之信用 • 信用狀是即期信用狀,還是遠期信用狀?如果是遠期信用狀,利息歸誰負擔?可否請求貼現? • 信用狀的幣別是美元,還是其他國際性貨幣? • 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是否相符? • 買方的名稱和地址是否相符? • 出口港是否誤打為台北,因為台北不是港口

  46.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4/6) • 出口商對信用狀上所列條件的檢查 • 是否載明遵照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保証付款之條文? • 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是否合理? • 裝運期限如何? • 信用狀如需轉讓者,其上是否載「Transferable」之字樣?

  47.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5/6) • 出口商對信用狀上所列條件的檢查 • 信用狀上是否有限制船籍及其年限? • 信用狀的正確金額是多少? • 信用狀以什麼方式通知? • 信用狀規定押匯時需要哪些文件?可否依限辦到?

  48. 信用狀的通知與接受 (6/6) • 出口商對信用狀上所列條件的檢查 • 是否需要檢驗証明? • 卸貨港在哪裡?需要轉運嗎?信用狀允許轉運嗎? • 信用狀允許分批裝船嗎? • 信用狀條款有否語意不明之處? • 信用狀條款有否互相矛盾之處? • 信用狀有否難以履行的條款? • 信用狀指定的事項是否合理?

  49. 信用狀的轉讓 (1/5) • 轉讓的意義與規範 • 凡信用狀的受益人將信用狀的權益依法轉讓給他人,此種行為稱為信用狀的轉讓 • 依照國際商會「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  第38條規定,只有開狀銀行在信用狀上確切表明「可轉讓」 (Transferable)字樣者始可轉讓,凡是信用狀未註明可轉讓者,便是不可轉讓信用狀

  50. 信用狀的轉讓 (2/5) • 轉讓的種類 • 依其是否允許分批裝船而分,可分為 • 全額轉讓(Total Transfer)若信用狀禁止分批裝船,則只能全額轉讓 • 分割轉讓(Partial Transfer)若信用狀允許分批裝船,則允許分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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