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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消费税核算与筹划. 主讲人:王素荣 博士 国际商学院 教授 Email : nvbsh@126.com Tel : 010 - 64494320. 第 3 章 消费税核算与筹划. 一、消费税基本规定 二、消费税计算 三、消费税核算 四、消费税筹划. 一 . 消费税基本规定. 1. 消费税含义 消费税 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征税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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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消费税核算与筹划 主讲人:王素荣 博士 国际商学院 教授 Email:nvbsh@126.com Tel:010-64494320
第3章 消费税核算与筹划 • 一、消费税基本规定 • 二、消费税计算 • 三、消费税核算 • 四、消费税筹划
一.消费税基本规定 • 1.消费税含义 •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 消费税征税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 •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 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道5%的消费税。
2.消费税纳税人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批发卷烟和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 消费税特点: • (1)征税项目选择性:只有14个税目 • (2)征税环节单一性: •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 (4)税负具有转嫁性:
3.税目、税率 • 税目共有14个: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等。 • 消费税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 1、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的 • 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 • 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 • 卷烟批发环节,税率5% • 白酒税率:20%加0.5元/500克
税率 • 2.采用比例税率的: • 雪茄烟税率36%,烟丝税率30% • 其他酒税率10%;酒精税率5% • 化妆品税率30%;高档手表,税率20% • 鞭炮、焰火,税率15%;汽车轮胎税率3% • 贵重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首饰,税率5% • 其他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10% •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率5% • 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10% • 摩托车,税率3%;税率10%
税率 • 小汽车税率: • 1.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5%。 • 2.乘用车,税率有1%,3%,5%,9%,12%,25%,40%。 • 采用定额税率的: • ⑴黄酒税额240元/吨; • ⑵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 • ⑶含铅汽油税额0.28元/升, • 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0.2元/升。 • ⑷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0.1元/升
二.消费税的计算 • 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扣手续费;作为奖励和报酬。 • 2.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 4.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 5.零售金银首饰时征收消费税 • 6.批发卷烟
消费税计税方法 • 1、从量定额计税(黄酒、啤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销售数量的确定: • (1)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2)自产自用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3)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 • 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即都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收费不包括: • (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2)符合条件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A.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B.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财政票据; • C.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另普通发票收运费117元;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另普通发票收运费117元; • 向单位销售化妆品,普通发票列明金额4.68万元。化妆品的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交消费税。 • 解析: • 化妆品销售额=300000+117/1.17+46800/1.17 • =340 100(元) • 应纳消费税=340 100×30%=102 030(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100×17%=57 871(元)
3、复合计税方法(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白酒)3、复合计税方法(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白酒) • 应纳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卷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卷烟30箱,含税售价2340元/箱,赠送关系户10条,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每箱250条,计算该卷烟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 • 10条卷烟换算成箱=10÷250=0.04(箱) • 应纳消费税=(30+0.04)×150+(30+0.04)×2340÷1.17×56% • =4506+33 644.8 = 38 150.8(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4)×2340/1.17×17% • =10 213.6(元)
1.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后计税 •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期初结存烟丝20万元,期末结存烟丝5万元;本月购进烟丝1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本月销售卷烟100箱,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含税收入1521000元;没收包装物押金23400元 • (1)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纳消费税 • =(200000+100000-50000)×30%=75000元 • (2)销售货物应纳消费税 • =100×150+(1521000+23400)÷1.17×56% • =15000+1320000×56%=754 200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1521000+23400)÷1.17×17% • =1320000×17%=224400元 • (3)应缴消费税=754 200-75 000=679 200元
不同应税行为的计税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⑴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同类销售价计税 • ⑵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组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复合计税的组税价格 •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税额
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汽车一辆转为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18万元,生产成本15万元,消费税5%,成本利润率8%,计算消费税。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汽车一辆转为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18万元,生产成本15万元,消费税5%,成本利润率8%,计算消费税。 • 解析:自产自用小汽车,按同类售价计税. • 消费税=180 000×5%=9 000(元) • 如没有同类售价,假设其成本为15万元。 • 组税价格=150 000×(1+8%)/(1-5%)=170 526元 • 消费税=170 526×5%=8526(元) • 增值税组税价格=150 000×(1+8%)+8526 • =170 526(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526×17%=28 989
委托加工的计税方法 ⑴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 应纳税额=同类销售单价×加工数量×税率 • ⑵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的: • 组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提回数量×定额税率) • ÷(1-比例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税额 •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 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计税方法 • A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发出烟叶委托B厂加工成烟烟丝,烟叶成本20万元,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B厂没有同类烟丝售价。收回烟丝后出售一半,不含税售价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 缴纳增值税=8×17%=1.36(万元) • 消费税组税价格=(20+8)/(1-30%)=40(万元) • 缴纳消费税=40×30%=12(万元) • 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 • 注意:委托加工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基不一致。 • 提回后出售的一半不再缴纳消费税,但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生产领用的另一半,领用时,不纳税。连续生产卷烟,已纳消费税,可扣除。
进口应税消费品 • ⑴ 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 • 组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应纳税额=组税价格×适用税率 • ⑵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 • 应纳税额=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⑶复合计税的组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比例税率) • 应纳税额=组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 • 进口化妆品,海关审定完税价格50 000元,关税50%,消费税30%,增值税17%。款已付,化妆品已入库。计算进口环节税。 • 解析: • 关税=50 000×50%=25 000 • 消费税计税价=(50 000+25 000)÷(1-30%) • =107 142.86(元) • 消费税=107 142.86×30%=32 142.86 • 增值税计税价=50 000+25 000+32 142.86 • =107 142.86(元) • 增值税=107 142.86×17%=18 214.29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案例:外贸公司进口卷烟100箱,完税价格1500 000元,关税20%,消费税56%,定额税150元/箱,增值税17%。计算进口环节税。 • 消费税定额税=100×150=15 000(元) • 消费税价格=(1500000+1500000×20%+15000) • /(1-56%)=4125 000(元) • 消费税=4125 000×56%+15000=2325 000(元) • 增值税价格=(1500000+1500000×20%+2325 000) • =4125 000(元) • 应纳增值税=4125 000×17%=701 250(元)
例题 • 某酒厂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 ⑴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 • ⑵销售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 • ⑶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回玉米,玉米已经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 ⑷委托某酒厂加工酒精,收回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不含税单价8000元/吨。
例题 • (白酒定额税0.5元/500克,比例税20%)。 • 业务1消费税=(20×6000+8×4500)×20%+(20+8)×2000×0.5=31200+28000=59200 • 业务2消费税=4×3200×20%+4×2000×0.5 • =2 560+4000=6 560元 • 业务3视同销售, • 消费税=10×4500×20%+10×2000×0.5 • =9 000+10 000=19 000元 • 业务4消费税=6×8000×20%+6×2000×0.5 • =9 600+6 000=15 600元
5.出口应税消费品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包括委托代理出口),直接予以免税,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 应退消费税=出口品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 或=出口数额×单位税额 • 征税率即为退税率 • 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
三.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 1.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 ⑴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轿车300辆,不含税销售价9万元/辆,货款尚未收到;成本6万元/辆。增值税17%,消费税8%。 • 增值税=90 000×300×17%=4590 000元 • 消费税=90 000×300×8%=2160 000元 • 借:应收账款 31 590 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 00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90 000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160 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160 000
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逾期未退还的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2 340元转账,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10% • 不含税收入=2 340÷1.17=2 000(元) • 增值税税额=2 000×17%=340(元) • 消费税税额=2 000×10%=200(元) • 会计分录为: • 借:其他应付款 2 340 •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2.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 用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等其他方面,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 • [案例]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轿车20辆投资出租汽车公司。每辆车市场价10万元,成本价6万元,双方协议投资额234万元。消费税8%。 • 增值税税额=100 000×20×17%=340 000(元) • 消费税税额=100 000×20×8%=160 000(元) •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 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0 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0 000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 A卷烟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烟叶成本20万,不含税加工费8万,无同类烟丝售价。收回的烟丝出售一半,不含税售价25万元,生产领用另一半。 • 烟丝收回时缴纳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提货时纳消费税=(20+8)/(1-30%)×30%=12(万元) •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税加工费。 • 缴纳增值税=8×17%=1.36万元 • 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提回烟丝,一半直接出售,其已纳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生产卷烟领用的另一半已纳消费税,可抵扣,记入“应交消费税”借方。提回烟丝,一半直接出售,其已纳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生产卷烟领用的另一半已纳消费税,可抵扣,记入“应交消费税”借方。 • (1)委托方会计处理: • 发出烟叶时: •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 贷:原材料——烟叶 200 000 •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 借: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600 • —应交消费税 60 000 • 贷:银行存款 213 600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 借:原材料——烟丝 340 000 • 贷:委托加工物资 340 000 • (2)受托方会计处理: •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烟叶时,记受托加工辅助账。收到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作会计分录: • 借:银行存款 213 600 •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 —应交消费税 120 000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 进口卷烟100箱,完税价格1500 000元,关税20%,消费税56%,定额税率150元/箱,增值税17%. • 关税=150×20%=30万元 • 消费税定额税=100×150=1.5万元 • 计税价格=(150+30+1.5)/(1-56%)=412.5万元 • 消费税=412.5×56%+1.5=232.5万元 • 应纳增值税=412.5×17%=70.125万元 • 进口成本=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150+30+232.5=412.5(万元) • 借:库存商品 412.5万元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125万 • 贷:银行存款 482.625万元
4.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 外贸公司将该批汽车出口到国外,假定小轿车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0%,消费税税率8%,出口退税为: • 应退消费税=240×8%=19.2(万元) • 应退增值税=240×10%=24(万元) • (1)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 •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432 000 •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2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0 000
四.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 消费税的筹划主要包括: • 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 通过企业合并,可递延消费税纳税时间. • (1)企业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低,通过企业合并,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 [案例]东北两家大型酒厂A和B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粮食白酒,以大米和玉米为原料酿造,消费税20%,定额税0.5元/500克。 • B企业以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消费税10%。A企业每年要向B企业提供价值2亿元,即5 000万千克粮食白酒。 • 2008年,B企业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B企业共欠A企业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B资产恰好5000万元。A企业决定对B进行收购。
决策依据: • (1)收购费用小。合并前,B企业净资产为零。不缴纳所得税。产权交易不缴营业税。 •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 合并前,A向B提供粮食酒,每年纳增值税: • 20 000×17%=3 400万, • 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 000万元。 • 合并后,增值税和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可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纳。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则免于缴纳。 • (3)B企业生产药酒市场前景好,合并后可主要生产药酒。消费税由20%降到10%,应纳税减少。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 解析: • 假定药酒销售额2.5亿元,销售数量5000万千克。 •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为: • A企业应纳消费税: • 20000×20%+5000×2×0.5=9000万 • B企业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 • 合计纳税=9000+2500=11500万 • 合并后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 • 节约消费税:11500-2500=9000万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计税依据的筹划主要包括: •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 (3)包装物的筹划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 如企业集团内设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关联的销售机构,可降低销售额,减少生成企业应纳消费税。 • 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处于流通领域,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案例]酒厂主要生产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另本地一些零售商、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白酒约1000箱(12瓶/箱,500克/瓶)。销售给批发商不含税价1200元/箱,销售给零售商及消费者不含税价1400元/箱。 • 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白酒消费比例率20%,定额税0.5元/500克。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解析: •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纳消费税: • 1400×1000×20%+12×1000×0.5 • =286000(元) •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 1200×1000×20%+12×1000×0.5 • =246000(元) • 节约消费税:286000-246000=40000元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是受托方同类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自行加工:计税依据是产品的对外售价。 • 通常情况下,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 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案例]丰收卷烟实业公司2009年1月8日接到一笔7000万元卷烟定单。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的总经理与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的意见不一。 • 企业成立了十年多,一直满负荷运行,2008年底,设备大修,烤烟叶生产线正在维修,无法生产。 • 总经理:暂停烟叶生产线大修,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由本企业组织生产; • 销售总监:委托外单位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烟丝后本企业继续生产成品卷烟; • 财务总监:委托外单位生产成品卷烟,收回后直接销售出去。但担心能否会按期交货?
解析: • (1)总经理方案:全部卷烟都由本企业生产 • 将1000万元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1700万元,售价7000万元 • 丰收卷烟厂计算如下: • 消费税=7000×45%+0.4×150=3210万元 • 税后利润 • =(7000-1000-1700-3210)×(1-25%) • =1090×75%=817.5(万元)
(2)销售总监方案: • 委托外单位将1000万元烟叶加工成烟丝,加工费680万元,本单位将烟丝加工成卷烟费用共1020万元,卷烟售价7000万元。 • 丰收卷烟厂消费税筹划计算: • A.代收代缴消费税: • 组税价格=(1000+680)/(l-30%)=2400(万元) • 消费税=2400×30%=720(万元) • B.销售卷烟后,应消费税: • 7 000×45%+0.4×150-720=2 490(万元) • C.税后利润(所得税25%): • (7000-1000-680-720-1020-2 490)×(1-25%) • =1 090×75%=817.5(万元)
(3)财务总监方案: • 委托外单位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1700万元;运回后对外售价为7000万元 • 消费税筹划计算; • A.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1000+1700+0.4×150)÷(l-45%)×45% • =2 318.18(万元) • B.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消费税。 • 税后利润=(7000-1000-1700-2 318.18)×(l-25%) • =1 981.82×75%=1 486.37(万元)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3)包装物的筹划 • 带包装销售,包装费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包装物收取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部分,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 筹划方法就是企业可通过先销售、后包装的形式降低应税销售额,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案例]化妆品厂,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每套消费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浴液12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 化妆品消费税30%,以上均为不含税。 •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业企业。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 解析: • 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的,按最高税率纳税。 •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 每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 • (30+10+15+12+8+10+5)×30% • =90×30%=27(元)
筹划方法:其一,将产品先分品种类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产品分别开发票,在财务环节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筹划方法:其一,将产品先分品种类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产品分别开发票,在财务环节分别核算销售收入。 • 其二,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有关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可采取分设机构的操作方法,即另外再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包装发外销售的门市部。 • 筹划后每套应纳消费税: • (30+10+15)×30%=55×30%=16.5(元) •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0.5元(27-16.5)
综合筹划 • [案例]大型酿酒厂A为少交消费税,投资成立了一个独立法人销售公司。2002年A厂生产的特醇粮食白酒的成本37元/瓶。经决定,A厂将全年生产的2100万瓶特醇粮食白酒全部以1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又以80元/瓶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结果,A厂少缴消费税: • (80-18)×2100×25%=32550(万元) • 销售公司实现利润115000万元,A厂亏损44240万元。由于销售公司和A厂分别为独立法人,盈亏不能相抵,销售公司多交所得税: • 44240×33%=1459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