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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I 、关于国际经济法含义与性质的学说 1 、狭义说 2 、广义说 II 、关于国际经济法含义与性质的分析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I 、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 经济关系 II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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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一章 总论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I、关于国际经济法含义与性质的学说 • 1、狭义说 • 2、广义说 • II、关于国际经济法含义与性质的分析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 I、国际经济法的对象----经济关系 • II、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 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 I、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前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 II、二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一、渊源的含义: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 二、国际法渊源: • I、国际经济条约 • II、国际惯例 • III、联大规范性决议 • 三、国内法渊源 • 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 三、公平互利原则 • 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 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四、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 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一、概述 • 国际经济法宝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 • 二、国家 • I、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 II、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 III、国家行为原则
三、法人 I、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II、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四、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 上的组织;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质上属于国家间的多边条约。
I、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II、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集团 3、世界贸易组织 五、跨国公司 I、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 跨国性 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II、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内国法上的地位 2、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3、跨国公司在外国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主体 III、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和冲突 2、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3、《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六、自然人 II、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I、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第六节 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 一、地位 • I、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科学。 • II、国际经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是与国际经济法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密切相关的。 • III、国际经济法学又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由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经济法学也就必须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研究,这就便它成为跨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综合学科或边缘学科。
二、研究方法 • I、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 II、综合的与比较的方法 • III、法律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等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 (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 大陆法系的法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 • 英美法系的法律。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是由ALI和NCCUAL两个民间机构起草制定,目前美国50个州通过。
(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 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 • 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合同法和海商法是目前我国公认的质量较高的立法。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的规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 (一)海牙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国际联盟下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1964年4月25日通过,1972年生效。 • 两个公约没有达到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目的。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有些条文模糊不清,适用范围很窄:如ULIS第1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当事方在不同国家互相联系完成,直接面谈的合同就不是国际合同等。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组成由大卫、施米托夫和巴布斯库教授的指导委员会,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起草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目前有71个成员,英国除外。 • 我国于1988年1月1日起成为缔约国。
2、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 公约第1条(1)a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公约。CISG b规定,如果当事方的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公约也适用。CISG
当事人知道营业地不同 • 第1条2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当事方必须知道当事人各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否则不适用CISG。 • 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经营的场所。 • 代表机构不是营业地,这些机构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非国籍标准 • 第1条3款规定,当事人的国籍不同不构成国际性的因素,可以较好解决各国关于企业法人国籍规定的差异。 • 各国对法人国籍有不同的规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有的采用成员国籍主义,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 • 如合同的一方和双方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3、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 • 各国法律对买卖标的——货物的定义。我国合同法与法国类似。 • 主要是为了区别技术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他们有不同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加以规范。
公约排除了6类货物(电令私卖船票) • 公约第2条规定,货物不包括: •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 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 电力。无形
4.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 公约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
5.公约未规范的内容 • 由于下列三项各国规定不同,公约没有规范: •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登记生效,有的对当事人权利能力有不同的规定。) •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法国是合同订立时转移,德国另外订立物权合同,美国是特定化后转移所有权,英国是特定化后在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我国是动产按照占用交货时转移,不动产按登记。) •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各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赔偿标准差异过大,公约无法统一。
6.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改变其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公约的适用。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 如果没有选择一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但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提出保留的内容必须遵守。
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 对CISG第1条1款(b)项的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规定只有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公约,排除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了公约的适用。因为我国的冲突规范只能适用对方的实体法。不很明智。 • 对CISG第11条的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尽管我国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必须书面,但这个保留仍然有效,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 1、概念 •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成文的是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如果选择,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3、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 为国际商业参加者普遍接受。 • 内容确定。 • 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可以修改或增减惯例,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宗旨: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 2、适用: 适用于销售合同,不是运输合同; 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的部分问题; 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3、特点 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由大到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分为A项和B项,并分10项分别说明。
4、Incoterms2000的内容 (1)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EX WORKS(… named place), 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2、卖方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进口和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2)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的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FAS和FOB。 特征:1、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2、主要运费由买方来承担,即买方负责运输。 卖方义务: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出口手续。3、自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义务: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
(i)FCA: 货交承运人 全称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特点: (1)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价格术语,适用于陆地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2)卖方在货交承运人时完成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3)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给买方。 (4)买方负责办理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5)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ii)FAS:船边交货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特点:(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2)装运港船边交货。与FOB的区别在于卖方不需要安排装货的事宜。(3)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4)风险的转移以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5)卖方办理出口清关,买方办理进口清关。这是INCOTERMS2000对原版本的第二个重要修订。
(iii)FOB:船上交货 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主要特征: (1)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费用; (2)卖方在装运港交货; (3)货物的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起即移转于买方。 (4)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3)C组术语:主要运费已付的装运合同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特点:1、C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2、卖方负责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负担运费。3、交货时转移风险,即在货物装运时,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注意:C组虽然是装运合同,但术语后面的地名是目的地或目的港,不是装运地或装运港,因为价格构成中卖方支付的主运费是到目的港或目的地。
(i) CFR(成本加运费) 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在Incoterms1980中是C&F。 特点:(1)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2)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3)卖方负责办理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4)货物的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价+运费。(5)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卖方装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否则要承担买方未及时投保导致的损失,还要承担货物的在途风险。
(ii)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我国外贸称为到岸价格。 特点:(1)仅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2)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3)卖方负责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4)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5)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成本价+保险费+运费。(6)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iii)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在装运地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支付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与CFR类似,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风险的划分等是一样的。
(iv)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 destination),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与CIF类似,区别是CIP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并投保平安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买方索赔。
(4)D组术语(到货合同) D组由DAF、DES、DEQ、DDU和DDP五个贸易术语组成。DAF、DDU和DD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但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运输,DES和DEQ主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特征:一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二是卖方在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的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货物运到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在DAF、DEQ、DES和DDU术语中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i) DAF(边境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之上而尚未卸下时,交于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于交货时转移。 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边境的概念可作扩大解释,既可指出口国边境也可指进口国边境,还可以是约定的第三国边境。因此,在使用该术语时,要准确地写明所指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