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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高考 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 學校講座. (20 10 年 9 月 17 日).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 的申請除外)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 申請 ).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 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2.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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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高考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學校講座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高考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學校講座 (2010年9月17日)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 的申請除外)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 申請)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2.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就讀中六學生[即2012年應考高考] (情況不穩定的考生於中七學年申請) 就讀中七而之前未曾遞交申請的應 屆高考生[即2011年應考高考]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3. 申請截止日期:2010年10月4日 4. 倘證明文件在遞交申請時未整理妥當,最遲可於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交回。 * 考評局通常不接納在截止日期後始遞交的申請,除非考生的特殊需要是在截止日期後出現。 應考2012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學校考生 應於中五學年(即2010-2011年) 提交申請, 本局將於稍後公布詳情。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1.2011年1月初,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佈 考生接獲結果通知書的時間。 2.1月中旬及1月底前,首批及第二批考生 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考評局收到資料齊備的申請後,會發出確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及列明如何在網上査閲接獲結果通知書的日期。 校方於獲知申請結果後,應盡快於校内的測驗/考試 試行獲批准的特別考試安排,讓考生熟習有關安排。
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1.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内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2. 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 會」處理 3. 考生在3月中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 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一般要求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 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評估報 告: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例如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語 治療師或心理學家 (例外情況:有明顯的永久性殘疾,例如全 失明的考生,可遞交舊報告)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考生 •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 師)的證明 • 『校内考試特別安排資料』(附件3 ) 視障考生 • 眼科醫生或視光師簽發的醫生證明或驗眼 報告 • 附件3
附件3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聽障/語障考生 • 耳鼻喉科醫生/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包括聽力圖) •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 附件1 *持有教育局簽發的聽力報告/言語評核報告者可獲豁免遞交附件1
附件1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學障考生 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理學 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校長填寫的「評估報 告」(附件2);及 於考試前4年内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 (註:曾於會考因學障而有特別安排的高考生,若申 請的特別考試安排與會考相同,可獲豁免遞交心理 評估報告;重考會考/高考的學障考生,如要求與 往屆考試相同的特別考試安排,亦可獲豁免) 學校曾為考生於校内考試作出的特別安 排的紀録/資料 「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驗」認可使用者名單: http://web.hku.hk/~hksld/index.html
附件2 學校對考生的 閲讀及書寫技能 作出的評估 學校於校内為 考生作的 特別考試安排
附件2 心理學家填寫 考生的智力及 讀寫障礙測驗數據
附件2 考生於 公開考試所需的 特別考試安排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其他特殊需要考生 • 醫生/專家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列明考生所需要的特別考試安排。 • 附件3 有自閉症、亞氏保加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與精神健康有關的疾病的考生 • 由精神科醫生於考試前3年内簽發的診斷報告(只須列明診斷結果,詳細評估資料並非必須) • 考生學校須填妥附件3(證明考生申請的特別考試安排已於校内考試實施,且學校支持考生的申請) 長期病患(例如糖尿病) • 由醫生/專家於考試前3年内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 • 醫生/專家或考生學校建議的特別考試安排 • 考生學校須填妥附件3
特別考試安排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考生在休息 時間不能作答) • 通常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 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
特別考試安排 • 允許考生使用自備的輔助儀器,例如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聽障考生:助聽器 •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 可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畫答案,或在格子較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作答多項選擇題 • 可選擇使用在特別試場供應、行距較寛的答題紙,以及格子較大的原稿紙和格仔紙(graph paper)
特別考試安排 其他,例如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器 安排適當人士(非考生)與考生一同應 考口試的小組討論部分
特別考試安排 3. 特別試場/考室 •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 特別試場的考室通常可經升降機直達或位於試場主要入口的同一樓層 • 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須在特別試場應考
特別考試安排 4. 豁免部分考試 •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的成績 •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資料 • 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特別安排不會列於證書上 考生在校内獲特別安排,並不表示他們在 公開考試將會獲得特別考試安排或相同的安排。
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9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9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 The above candidate was exempted from part of the subjects stated below in the 2009 HKALE. As a consequence, the subject grades have an assessed element. 證書附頁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 of the subject mark 豁免部分 Exempted part
不同類別的特殊需要 大致分為: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視障 聽障 語障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其他, 例如 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1. 延長作答時間 • 書寫能力有問題的考生須接受中、英文書 寫速度測試 • 按書寫速度測試結果釐定延長時間 • 上限:正常作答時間的75%(筆試) • 在筆試獲延長作答時間的考生,可在部分科目的多項選擇題試卷(見下表)獲延長作答時間及在視覺藝術科獲30分鐘延長時間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2. 豁免應考部分考試 • 聽力測驗/口試(考生須提供文件,證明難以應付聽力測驗/口試) • 高考生如於同日應考9小時以上的考試(包括延長作答時間),可獲安排應考節略版(abridged version)試卷(内容大約是普通版試卷的一半),以取代延長作答時間 ― 即獲豁免約50%的考卷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3.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 視乎個別考生的需要 • 一般是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只適 用 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4.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在筆試有任何幅度的延長時間的考生,可 獲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内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5. 口試的安排 在筆試獲延長作答時間的考生,於同一科目的口試可獲延長備試時間,部分考生也可獲延長口試的考試時間 6.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或安排代筆(只 適用於有嚴重肢體活動能力障礙及書寫困 難的考生) • 考生可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 答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或填畫在放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上
視障 1. 按考生提供的視力(驗眼)報告,分為: • 嚴重視障(包括: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 • 中度視障(視敏度在0.33或以下但高於0.1) • 輕度視障(視敏度高於0.33) (註:以考生視力較佳的一隻眼睛,經矯正後的視敏度作分類)
視障 2. 延長作答時間 按個別考卷性質延長作答時間: • 嚴重視障 - 33至75% • 中度視障 - 25至33% 3. 豁免應考部分試卷 (i)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05以下或視野在 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 • 高考語文科聽力測驗 • 高考英語運用科E部 (Practical Skills for Workand Study)
視障 (ii)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高考地理科卷一的必答題 (iii)高考生如於同日應考9小時以上的考試(包括延長作答時間),可獲安排應考節略版(abridged version)試卷(内容大約是普通版試卷的一半),以取代延長作答時間 ― 即獲豁免約50%的考卷
視障 4.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獲延長作答時間的考生,於考試中途可獲休息時間(只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每45分鐘設5分鐘休 息時間) 視力不穩定或有一隻眼睛失明的考生,可在90分鐘 或以上的考試中,每45分鐘獲5分鐘休息時間 5. 試卷 點字試卷 放大(A3)試卷 6.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 自備的點字機、放大鏡 CCTV、電腦(由學校提供)
視障 7.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有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内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8.口試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口試預備及考試時間可獲延長
視障 9. 其他,例如 • 在實驗試為色盲考生提供辨別顏色的輔助 • 允許考生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答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聽障 1. 按考生的聽力報告,分為 (1) 輕度弱聽 (2) 單耳弱聽 (3) 中度弱聽 (4) 中度嚴重弱聽 (5) 嚴重弱聽 (6) 深度弱聽
聽障 2. 筆試/ 實驗試/聽力測試/口試的安排
聽障 聽力測驗 特別試場的聽力測驗器材(例如聽筒)由考評局提供,考生可在考試前試用 口試 主考員會視乎情況為考生重複問題或指示;因應考生語音障礙程度作適當評核
聽障 4. 其他,例如 • 允許考生使用自備的助聽器 • 允許考生的老師在試場協助考生與監考人員溝通
語障 1. 按考生的言語評核報告,分為 (1) 嚴重語障 (2) 中度語障 (3) 輕度語障
語障 2. 口試 • 嚴重語障考生: 豁免應考口試 • 中度及輕度語障考生:在特別試場應考口試 ― 主考員會視乎考生的語障情況,給 予足夠的作答時間及適當的評核
學障 1. 延長作答時間 •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聽力測驗:延長停頓時間 (註:考生如需要更長的作答時間,須提供 充分理據) • 口試:延長預備時間 2.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每45分鐘休息5分鐘(只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學障 3. 試卷 放大(A3)試卷 單面印製試卷 顏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隔行或隔頁書寫 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圈畫在試卷上 可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答題紙
學障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 考生只能以電腦輸入文字/數字,不可使用電 腦的計算、拼字檢査、文法檢査、翻譯、詞 典、 中文輸入法中的「顯示相關字詞」、上 網等功能。
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考生 (例如: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按個別考生的情況、評估報告及學校的資料考慮考試安排,包括 (1) 在特別試場/考室應考 (2) 延長作答時間(通常不超過25%) (3) 在考試中途有短暫休息時間 (4) 放大試卷